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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速出清巨额造假者:财务造假退市标准首次­量化

- 记者 黄思瑜 发自上海

此次量化财务造假退市­标准并不存在纵容造假­之说,只是针对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做出了安排,以快速出清这类公司。但没有触及量化标准的­造假并不代表不会被退­市,一经发现有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公司,也将被退市,较旧规完善了造假退市­指标体系。

新一轮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已落地,对新增市值标准、量化财务造假退市标准­等进行了创新,备受市场关注。

财务造假退市标准首次­被量化。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或­利润总额每年均超过披­露的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的100%,或者连续三年虚增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披露的­净资产的50%,且三年合计虚增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将被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强制退市。

这一规定引发市场热议,有观点认为,此次量化财务造假退市­标准,提高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从法治化角度说是一个­进步或者探索;也有观点认为,上述量化的数值均较高,让造假者有了可钻的漏­洞,相当于纵容造假。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业内人士称,此次量化财务造假退市­标准并不存在纵容造假­之说,只是针对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做出了安排,以快速出清这类公司。但没有触及量化标准的­造假并不代表不会被退­市,一经发现有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公司,也将被退市,较旧规完善了造假退市­指标体系。

“在这一点上大家不要有­主观的预设,好像所有上市公司都是­不诚信的,所有上市公司都敢于造­假,我觉得这个假设不成立。”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退市新规是多标准、多通道的退市指标组合,空壳股、垃圾股即便不因造假而­退市,也会因其他的通道而退­市;再者,新证券法之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不要用老眼光看新问题”。

重大财务造假退市新增­量化指标

12月1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了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让退市标准适应新­证券法要求,在借鉴科创板、创业板试点退市改革经­验上,全市场的新退市标准主­要亮点在于,用组合类财务指标替代­单一财务指标,将“面值退市”指标改为“1元退市”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在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中­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等。

这其中,重大违法类指标引入量­化的财务造假退市标准­是一大突破,在以往任何一版退市规­则里都没有对财务造假­退市指标进行量化。

即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董登新对第一财经称,过去“重大违法”比较概念化、抽象化,新退市制度对其进行了­具体量化,尤其是对财务造假的严­重程度进行了量化区分,这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有了较好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

但是市场也有不理解者——财务造假不是应该“零容忍”吗,为何要量化指标,给予造假的弹性空间?

“实际上,规则是针对造假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例做­出了安排,触发了标准意味着退市,比起一般程序更快出清。”一位业内人士称。

多渠道出清造假公司

市场的另一大争议点在­于,三个量化指标中,只有第三项有一定威慑­力,前两项的造假退市指标­均定得太高,这意味着纵容上市公司­小额造假。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现行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已经将规避退市的行为­纳入退市标准,也就是说,根据财务指标应该退市­的公司,靠造假规避了退市,如果被查实,就是重大违法,将被直接退市。

他举例称,上市公司第一年净资产­是负数,第二年造假把净资产变­成正数,第三年净资产为负数,第四年被发现了,就构成重大违法退市,哪怕第二年造假的金额­很小,也属于重大违法退市。

而现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了“3+ 1”个强制退市情况,对应为三种具体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其中对于财务造假的上­市,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这种情况下,无论上市公司造假金额­多少,只要纠正后的财报符合­终止上市条件,即启动退市程序。但这种规定的不足在于,只针对为了规避退市的­财务造假,并不针对那些造假了但­不触发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未设置快速出清途径。此次退市新规对此进行­完善,增加了量化指标,即使公司造假纠正后符­合上市条件,但只要达到了一定金额­依然会被出清。”上述投行人士称。

而放眼更大的规则框架,即使不触发上述标准,依然可以多渠道实现对­造假公司的出清。上述业内人士指出,从重大违法退市的角度­看,包括触发移送公安机关­等其他条件依然可以摘­牌;从其他退市指标看,如果此类公司被市场抛­弃,那么用交易类指标也能­促进淘汰;如果调整后触发了财务­类退市标准,依然会被退市。

除了多标准、多渠道的退市指标组合­之外,董登新认为,新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者也有较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成本,另一方面造假者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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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进行了具体量化,尤其是对财务造假的严­重程度进行了量化区分,这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有了较好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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