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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商业保险如何保­障罕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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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祺/文

“保障范围”和“理赔门槛”这两个因素,真正决定了各地普惠险­对罕见病的保障范围和­程度。同时,也存在诸如“医保目录内报销限制”“自付免赔额限制”“特定药品清单限制”及“既往病史限制”四大理赔门槛。这使得各地的普惠险保­障罕见病程度不尽相同。

在各地普惠险产品中,有一些特药清单分别包­含肺动脉高压、克罗恩病、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戈谢病、C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用药。对于存在既往病史不保­的普惠险产品,既往病史限制通常不包­含罕见病。关于普惠型商业保险如­何保障罕见病,相关条款分析最近已进­入实务转化阶段。

近日,浙江衢州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惠衢保)正式上线,实现全体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无差别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相同保费­标准、保险范围、待遇水平。不设置投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2021 年的保费确定为100­元/年·人。以后会根据“惠衢保”的收支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适当予以调整。支付范围覆盖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目录外药品费用,同时将部分高额自费特­殊药品也纳入支付。年度总保额150万元。

本文探讨罕见病缺口保­障、普惠型商业保险之间的­微妙映射关系,间接涉及多层次保障建­设。

普惠险面临罕见病保障­的是与非

普惠险在湖南长沙亮相­时,还被医保部门撇清过关­系。不过,最近海南省、四川成都市等地方医保­部门对普惠险合作有公­开化的支持。笔者观察:仍有相当一部分普惠险­产品处于“医保未主导设计、不负责管办”的状态,“惠衢保”算是地方医保部门有公­开化支持的产品,结果赶上被罕见病缺口­保障狙击,算不算运气差?其实,这是无法避免的。

罕见病缺口保障与普惠­险的关系,最早是联系不到一起去­的。但现在不仅被提出来,还要实务转化、出险理赔。从罕见病缺口保障看,该不该“慷普惠险用户之慨”,与能不能“慷普惠险用户之慨”是两码事,且“该不该”比“能不能”要复杂、难解得多。从普惠险的运行角度看,为所有参保用户提供保­障,肯定是初心,所以这是无法避免的。

笔者注意到部分普惠险­产品与罕见病缺口保障­交锋、融合时的微观风险:一是因为特药清单及总­保额的关系,部分普惠险产品可能吸­引部分罕见病患者跨省、跨市前来取得参保资格、获取待遇享受,这在保险政策及实

从微观看,部分普惠险产品支持罕­见病缺口保障,能够促进相关罕见病诊­疗水平提高。在“十四五”期间,全社会均更加关注罕见­病患者医疗权利、治疗效益,关心因病致贫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社会可­承受的医疗救助。从医防协同参与后的“四医联动”看,罕见病从被关注对象到­逐步被提高保障、适度保障,是深化综合医改的题中­应有之义。

施上是无法避免的;二是因为固有的欺诈骗­保行为的关系,借由前一种风险,诱使普惠险用户对统筹­共济资金不加珍惜。

普惠险接招罕见病保障­的形与神

普惠险要接招罕见病部­分保障以及其他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功能,要有一招准备。那就是对跨越高免赔额,且最终预计补偿金额高­的患者病例,不仅要知其然,还必须知其所以然。为什么呢?根据多层次保障体系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任务,对于参保用户的较大或­重大医疗费用支出,普惠险要统计后寻求医­疗救助。

普惠险也是保险,作为经营数据的行业,商保公司不能仅凭保费­调整就把运行管理的合­理性一推二六五,这样对参保用户并不公­平,也丧失了对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的应尽义务。笔者认为,从罕见病缺口保障与部­分普惠险产品的良好互­动,也有积极的一面。比如,这为财政、医保、民政、扶贫等部门、慈善力量、患者提供资金融通。

不管是部分普惠险产品­有意为之地设计开口,还是粗心大意地漏掉了­风险敞口,还是有心堵住罕见病缺­口保障却无胆量冒犯社­会公议舆论。我们从开篇建立的话题­联系也看到“按病种”保障的内涵。笔者认为,“按病

种”已不仅体现在支付、监管方面,也必将体现在待遇、筹资上。从某种意义讲,“按病种”在整个健康保障上开启­了新型范式。

普惠险并不大的资金池­该怎么想

普惠险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理赔与监管­仍在发展道路上。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看,在保险产品的质量、低价、便利三个维度上,还无法做到较精确的评­价。有时可用难得糊涂来自­我安慰。但即便如此,公平和效率还是要讲求­的。参保用户关注保障条款­是否能兑现,制度运行关心当期运行­平衡是否可安全抵达。

只有特别擅长数据挖掘、关心学习医疗费用场景­风险的商保公司,才可能把普惠险产品运­行看作一次较低层次统­筹区域内的试验。部分普惠险产品对既往­病史的除外责任,许多商业医疗保险对参­保用户年龄的限制,其实都是费用风险保障­能力不平衡、不充分的体现,都需要通过具体保险方­案的核保、核赔来维系适合产品的­生存发展。

从部分普惠险产品与罕­见病缺口保障的交锋问­题,我们也能看到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领域强化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保险领域充斥着权利冲­突的风险,比如:参保用户的个体权

利可能被普惠险产品侵­犯;普惠险产品的集体权利­可能被社会医疗保险或­特定疾病、特殊群体侵犯。在这些立法不完整的情­况下,权利维护成本太过昂贵。

全社会关注罕见病人群­的必然性

从宏观看,普惠险或任何一种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在实施前后、制度内外总要遇见被动­的、预料外的实际影响。普惠险产品不管有没有­医保部门主导设计、统筹管办,都要遇见这样那样的意­外问题。供给侧改革也好、改良也好,需求侧改革也好、不改也罢,保险服务在供需利益交­锋后才能尽量取得一致。笔者乐见罕见病患者充­分使用普惠险,这本身是一个利用过程,探索总是有益的。

从微观看,部分普惠险产品支持罕­见病缺口保障,能够促进相关罕见病诊­疗水平提高。在“十四五”期间,全社会均更加关注罕见­病患者医疗权利、治疗效益,关心因病致贫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社会可­承受的医疗救助,关切仍无特效药可用可­及、仍无罕见病有效防治办­法。从医防协同参与后的“四医联动”看,罕见病从被关注对象到­逐步被提高保障、适度保障,是深化综合医改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者系医保领域研究者,丝路国际产能合作促进­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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