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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水房贷、车贷不在试点范围内

- 记者 陈洪杰 发自北京

1月12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有机构表示已经收到《通知》。

《通知》称,本次试点的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称,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贷款­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有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与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例如,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

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而此次《通知》规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试点­落地

在确定试点机构上,银保监会称,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

对于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AMC和地­方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AMC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不过,监管也规定了不纳入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例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整体­上呈现了一定的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新政­的发布正当其时。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不良资产­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2020年前三季度,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贷款 1.73 万亿元,同比多处置 3414 亿元。不良贷款的持续性增加­以及处置渠道和方式上­的不当限制,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大量不良贷款也占用了­有限的信贷资源,导致实体经济无法获得­有效的信贷支持,严重制约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因此,拓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方式迫在眉­睫;个人信贷业务具有单笔­授信金额小、客户数量庞大等特点,涉及客户生活,有些信贷行为还会涉及­生产经营或特定投资行­为。有学者估算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总规模应超过4­0万亿元。其中,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已经超过4­0%。商业银行采取传统的自­行清收、不良资产核销和发行不­良

资产ABS等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个贷不良余额­过高问题,且实操中问题较多。”

卜祥瑞还称,《通知》明确开展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将进一步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促使不良资产处置提速,进一步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和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试点后需注意哪些问题?

此次《通知》称,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岀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对于不良贷款转让风险­控制,银保监会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考量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在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上,《通知》称,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另外,《通知》称,银登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试点情况。

本版市场相关分析人士­意见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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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有机构表示已经收到《通知》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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