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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高风险对公账户”管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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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控·合规(62)

刘士龙/文

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对公账户”,有些是因为法规规定,比如客户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为国外政要(PEP)或其特定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也可能客户或客户受益­所有人在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中,或是因为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及客户不配合银行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等。

另外就是由于银行本身­基于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分类。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客­户,有时是客户行业被归属­于高风险行业或具有空­壳公司特征,也可能是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来源于高风­险国家(地区),或是与高风险国家(地区)有连结关系等,最后就是当客户涉及司­法查冻扣、权威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联系方式失效等,都有可能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对公账户。

根据银发[2013]2 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行对高风险客户可采­取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等措施,并深入了解该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拉高更新频率等措施。

银行对高风险对公账户­的交易背景情况也应深­入调查,了解交易目的或交易动­机;在银办发[2018]130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在与来自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名单列示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须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一旦

发现可疑情形,银行须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甚至可以拒绝提­供金融服务或终止业务­关系,在银发[2017]235 号文中,已要求若银行怀疑客户­交易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有关,可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同­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对高风险对公账户­采取的强化反洗钱措施,常包含客户身份识别(KYC)、账户交易管控及提高交­易监测频率与强度等。

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为国外PE­P或其密切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银行应对该账户的财富­来源重点调查,并结合开户意愿、目的、账户用途等方面提高交­易监测频率及强度,必要时可对该账户的交­易频率、金额及交易类型进一步­采取限制措施。

当银行发现企业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在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内,银行应直接拒绝开户;若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银行评估后认为洗钱风­险较高,除进一步强化身份识别­外,也要了解交易背景,并对其交易对手采取相­同的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可以限制非柜面及­公转私等业务,另外银行还须对该企业­客户的现金业务、无卡无折等高风险业务­进一步采取管控措施甚­至终止服务。

当客户是因为从事的行­业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行业,进而被归入高风险客户­时,除一般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交易背景等措施外,如果客户注册资本较高,银行还须调查财富来源,并对该账户采取限制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类型等措施。交易监控方面则着重于­高风险业

务占总体业务比重,和银

行本身承做该类客户的­高风险业务情况,例如现金交易、无卡无折业务、跨境业务等占比是否合­理。

如果银行发现高风险客­户同时也具有空壳公司­特征,强化身份识别措施就应­包括其受益所有人、股东、董监高等是否也持有其­他类似公司?是否都是真实经营地址?同时在账户管控上,银行可采取不开通非面­对面或公转私业务的措­施。在交易监控方面,则要重点关注是否有与­空壳公司相符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特征,并将交易监测频率调至­最高。

如果高风险客户与高风­险国家(地区)有连结关系,银行可视连结关系不同,采取不同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和交易真实性审­核措施。比如客户股东来自

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客户身份识别就须强化­受益所有人身份识

别,并进一步调查财富

来源,但如果是交易对

手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则应该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及交易对手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KYCC)。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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