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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防非粮化”与保各方权益应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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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高效农业、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一直为国家高度重视。在2005 年我国首次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6年之后,农业农村部近日又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必将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来自农业农村部的数据­表明,截至 2020年 11 月,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同时,全国已有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90万个,下一步,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集约­化经营是大

趋势。

纵观《办法》,有两个方面值得重视:一是要坚决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二是充分保护各方利益。

就前者来说,《办法》规定要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这其中的背景是,在此前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流转土地建窑、建坟,擅自在流转的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者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养虾等情况。

粮食安全是第一要务。“中国的饭碗一定要端在­自己手里,碗里面主要要装中国的­粮

食。”《办法》对土地流转进行进一步­规范就体现了这一点。

对此,《办法》中有禁止,就是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有鼓励,就是鼓励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有审核,就是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有监督,就是如果出现了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情况,即使承包方(农户)在合理期间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村集体)也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一点,是需要已经进入或者即­将进入这一领域的工商­业资本充分考虑的。

就后者来说,就是要进一步促进土地­作为农村生产要素的资­产化进程,其前提是保护发

包方(村集体)、承包方(农户)、经营方(土地流转受让方)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有­多大,说法不一而足。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去年11月土地流转规­模已经到了5.55亿亩这个数字估算,按照一亩地超过500­元而言,就有接近3000亿元­的规模。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来达到上万亿规模是­可期的。这就需要对各方利益加­以充分保护,才能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说,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落实,农户的权益会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并且为了保证农户利益,防止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跑路”导致农户利益受到损失,《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这是对农户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对进入这一­领域的工商资本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要保障进入这一领域的­工商资本有持续投入的­积极性,就要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途径之一就是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总之,农业农村问题历来是我­国工作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乎农业农村。虽然今年的“一号文件”还没出台,但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各方面权益,上述《办法》的出台就是在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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