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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迎重大政策红利3­3条举措深化金融开放

- 记者 杜川 发自北京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的第五十­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金融委明确扩大开放­基调后,四部门联合出台33条­措施,细化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意见》的颁布,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总的来看,这份意见不仅对海南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经验也可复制和可­推广,推动以高水平开放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意见结合海南区域特点,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温彬称。

具体而言,在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举措共有7项: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等。

在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方面,举措涉及4个方面:一是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三是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四是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

早在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于金融方面作出重要­指示,包括加快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两方面。

此次《意见》对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明确,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二是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意见》指出,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三是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四是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五是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本版市场相关分析人士­意见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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