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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信贷资金跑偏银保监­会给小微金融服务提了­21个要求

- 记者 杜川 发自北京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

《通知》内容从21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监管考核口径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实现2021 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对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等。

票据贴现被剔除考核口­径

银保监会此次就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下发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 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5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同步调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要求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

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剔除,一时间引发市场关注。

“在‘两增’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这个之前监管部门就已­经传达过,并不意外,对完成今年的两增目标­不会有太大影响。”一位股份行普惠小微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但也城商行人士称,贴现业务相比贷款业务­来说,属于低风险业务,现在口径剔除,完成普惠指标确实增添­难度。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周茂华对第一­财经表示,监管考核目标就是推进­金融

机构扎实服务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而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交易对手基本是金融机­构,难以有效界定出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支持了小­微融资,尤其是票据转贴现业务­主要是满足金融机构间­资金融资的需求。

在此前原银监会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在“两增”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这也意味着对银行风控­和经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小微企业确实存在一些­内部财务不规范、缺乏必要抵押品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银行放贷确实存在一­定压力。”周茂华表示。

但他认为,对银行来说空间仍很大。尽管银行加大小微信贷­比重,看似增加不良风险,但银行不良的最大影响­因素还是经济复苏状况。从趋势看,国内经济恢复态势良好,海外需求呈现企稳回暖­迹象,国内银行形成合力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保市场主体稳就业,有助于国内经济内循环­良性

发展,反而有助于改善银行业­整体资产质量。

小微金融支持还有这些­政策

近期,《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落地,在前期已将支持小微企­业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延续实施至今年一季­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实施期限到­今年底。

在贷款期限管理方面,本次下发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向企业宣讲告知政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

其中特别提出,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通知》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服务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 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全部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此外,对于“首贷户”,监管也进一步明确: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在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监控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开放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合作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和管理台账,加强业务穿透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测,确保贷款全部投向小微­企业。

另外,在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重点关注贷款规模、客户数量短期内增长异­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判是否存在为“冲规模”、“冲时点”而在营销获客、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核心环节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隐­患,做到及时纠偏。

银保监会同步调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要求从2021 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在“两增”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这也意味着对银行风控­和经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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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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