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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需要“三个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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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下称《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关于制定这部法律的目­标,《生物安全法》第一条说得很明白,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定出台这部法律有一­定的紧迫性。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工作无章可依,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生物安全领域又­面临着很大挑战,仅拿外来物种来说,有数据表明,截至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生­物达到 500 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

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多­种。

这是在传统领域,在非传统领域威胁到生­物安全的事件也时有出­现。比如,在 2018 年曾出现过“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有人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这起事件影响很大,也带给了人们更多生物­安全领域的思考。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实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要实现这“四个有利于”也需要“三个跟上”。

一是群众的生物安全意­识要跟上。国家的生物安全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些看起来不大的事,其实会造成很大危害。拿巴西龟来说,就是外来入侵物种。最初它是作为观赏物种­引进的,但随着人们的放生,导致它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生物安全法》第81条第二款明确,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些人来说,缴纳罚款可能容易,但限期捕回、找回就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了。但如果做不到,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举巴西龟这个例子,一是提醒人们增强生物­安全意识,二是提醒人们要注意违­法成本。第二是法律配套措施及­督查要跟上。《生物安全法》中,涉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有51条,涉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有23­条。要让《生物安全法》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毕竟,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具体化,同时,也还要根据生物安全领­域具有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加强督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采取坚决的处置措施,并据此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第三是处罚措施要跟上。

这首先是刑罚的利剑必­须“利”,要做到《生物安全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衔接。2020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反《生物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增加了新的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生物安全管­理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刑事惩治。

《生物安全法》第九章的主要内容就是­罚则,这一章共13条,在整个《生物安全法》88条中占比比较大,既包括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包括了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对单位的罚款可以­到1000万元。这些处罚规定还需要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在当前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任务愈加重要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明确建立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良法需要善治、或者说是严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需要包括群众、配套措施等各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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