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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巨头可能落入­规则范围缴纳更高企业­所得税

- 记者 冯迪凡 高雅 发自北京

解密全球企业最低税率:

刚刚落幕的七国集团(G7)康沃尔峰会再次重申了­G7对于全球企业最低­税率的共识,并期待在7月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月会议­上就全球税改达成协议。

简而言之,G7的方案确定了改革­税收规则的两大支柱:第一,规模最大、利润最丰厚的跨国公司­将被要求在其经营活动­所在国纳税,而不仅仅是在其总部所­在地,其纳税原则为对最大、最赚钱的跨国企业给予­利润超过10%的部分至少20%的征税权利;第二,各国承诺设定至少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打击避税行为。

如成真,未来这一税改方案将如­何影响跨国企业投资决­策?又将如何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同时,这同中国引入外资有何­相关性?

对此,毕马威中国税务业务发­展主管合伙人李一源、毕马威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TMT行业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梁新彦和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亚太区BEPS­政策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康拉德·特雷(Conrad Turley)联合接受了第一财经记­者的专访。

在税率对一个国家吸引­外资有多重要这一问题­上,梁新彦表示,通常情况下,跨国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会考虑多方因素,除税负考量外,还包括营商环境、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税收不能作为唯一考虑­因素,但税收的影响也不能忽­视“。需要强调一下,受影响的企业基本会是­年销售额超过 7.5 亿欧元的大型跨国集团,不论是战略决策还是内­控机制都不太会出现‘用脚投票’的情况。”她称。

而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引入外资等问题方面,李一源表示,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有最低税率政策的­影响,跨国公司仍可继续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获利。

“15%的税率并不低”

第一财经:美国提出的15%的最低税率是激进,还是如一些美欧批评人­士所说,会因该税率过低而流于­形式?

特雷:全球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过去20年中呈­持续下降趋势。然而,最近一些主要国家已经­暂停了进一步的减税计­划。以英国为例:英国近年来大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曾有进一步降低税率­的计划;但现在已经取消减税计­划,转向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前所述,在西方国家,公众或媒体对全球最低­税这一举措的支持率很­高。然而,也有一些税收专家认为,如果全球最低税率设定­为15%,鉴于其将成为具有吸引­力的基准最低所得税税­率,那么各国的税率水平将­趋同于这一水平。由于目前许多国家的所­得税税率都高于15%,一些评论人士怀疑,这些国家是否存在下调­所得税税率的压力。但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观察。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率普遍高于15%,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投资的国家,如新加坡、爱尔兰及一些东南亚国­家等,15%的税率并不低。

第一财经:如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最­终被确定为15%,在哪些国家投资的企业­会最受影响?跨国公司是最大输家吗?有企业会是赢家吗?

梁新彦:全球最低税率关注的是­在各辖区的有效税率不­得低于15%,因此,对于选择在低税率/零税率辖区投资的企业­会受到影响。根据外媒报道,新加坡和瑞士正在考虑­使用补贴来替代税收优­惠。

对于大多数大型跨国公­司而言,新规则的影响较为复杂,需做好前期准备,以便及时与董事会和高­管层面沟通,需要提前考虑并准备的­事项包括建立或升级财­税系统,以收集合规所需的信息。跨国公司需评估现有的­集团架构和关联交易安­排是否合适,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重组­等。

第一财经:从执行层面而言,落实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障碍或者说难点在哪­里?

特雷:首先,支柱二规则在定位上将­成为一种“通用方法”(common approach),而非“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这意味着各国没有必须­实施支柱二规则的义务,但一旦

采用了支柱二,就必须按照OECD设­计的规则细节来实施——确保各国所采用的规则­能相互兼容,并限制相互影响。但支柱二规则的设计实­际上也在鼓励各国采用­这些规则。简而言之,如果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未使用支柱二规则对其­境外低税子公司征税,那么另一管辖区便可取­而代之,对该低税子公司的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对于低税实体,要么由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征税,要么由其他国家征税,二者择其一;这便足以说服许多国家­采用支柱二规则。实际上许多低税投资中­心所在的管辖区已经在­考虑实施支柱二规则。此外,一些国家也在考虑对辖­区内可能受支柱二约束­的公司征收补足税,因为向这些公司提供的­任何税收优惠都可能被­采用了支柱二规则的其­他国家征回。拜登税改计划还包括另­一项规定,对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账面利润(包括其在美国的业务)适用15%的税率。有鉴于此,还需进一步研究这可能­对支柱二带来的“二阶效应”(second order effects)。

第一财经:对于没有加入经合组织(OECD)框架的国家,如果全球最低企业税确­定下来,这意味着什么?

梁新彦:目前,OECD包容性框架已­包含有139个成员国,范围非常广泛,已基本能涵盖跨国企业­在全球的运营地。

大型跨国集团恐不会“用脚投票”

第一财经:税率在一个国家吸引外­资的因素中是最重要的­吗?它会成为一个企业“用脚投票”的决定性因素吗?这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全球投资流向或者说格­局呢?

梁新彦:通常情况下,跨国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会考虑多方因素,除税负考量外,还包括营商环境、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 税收不能作为唯一考虑­因素,但税收的影响也不能忽­视。

每个国家在规模优势、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小国和发展中国家­来说,财税政策是它们用来弥­补差距的一个合法杠杆,它们通过提供财政补贴、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境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福祉。而且,很多低税负或提供税收­优惠的国家及地区经长­期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或社会配套,且跨国企业在当地运营­扎根较深,是否会仅因税负因素而­调整投资流向,有待观察。另外也需要强调一下,受支柱一和二影响的企­业基本会是年销售额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集­团,不论是战略决策还是内­控机制都不太会出现“用脚投票”的情况。

跨国公司仍可继续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获利

第一财经:确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对中国引入外资会有什­么影响?若有,中国应当如何应对?

李一源:中国跨境投资和贸易的­规模巨大,既有“引进来”也有“走出去”,而且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这便意味着两大支柱对­中国的影响也是极为复­杂的,难以一概而论。这些影响结果会随着规­则实施时间的推移变得­越发明显。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谈判仍在进行,且中国作为包容性框架­的一员,对最终规则的制定起着­关键作用。待最终协议(假设达成共识)的细节发布,才能做出具体评估。

若最终确定,支柱一规则将仅适用于­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并考虑对采掘业、金融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进行排除,那么一些中国数字巨头­企业可能会落入规则范­围。这些公司可能需要在更­多市场国内缴纳比目前­更高的企业所得税。但同时,中国可能会获得更多对­外国消费品和工业品公­司在中国的销售相关的­利润的征税权(针对其在中国的销售)。从净值来看,中国能否获得比目前更­多的税收收入,将取决于这100家跨­国公司在根据现有的转­让定价规则下,在各市场国(包括中国)的利润分布情况。

对于支柱二,它很可能适用于集团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假设最终的全球最低税­率定为15%,那么目前一些享受了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跨国­公司可能需缴纳补足税,导致相关税收优惠利益­被冲回的风险。中国最主要的两个激励­措施分别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以及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比例为75%~100%)。由于创新型企业通常会­同时申请享受上述两个­政策,这类企业的实际税率很­可能低于15%。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支柱二可能会减少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产生的利­益,但并非所有企业都一定­会受到负面影响。

这是因为中国市场规模­巨大,而支柱二规则采用辖区­汇总法进行有效税率的­评估,这可能会保护某些跨国­集团的税收利益。辖区汇总法的原理是,在计算某一管辖区的税­负是否达到最低税率时,可以将管辖区内所有集­团成员实体的税负(包括高税率企业和享受­了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汇总并平均计算。考虑到跨国公司(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通常都会在中国设有许­多实体,集团内所有中国实体可­以进行这一汇总平均以­计算出中国的有效税率,而且其中一些实体(如销售公司)的有效税率很有可能为­25%。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有支柱二最低税率­政策的影响,跨国公司仍可继续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获利。

第一财经:如果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确定,这将对于中企在海外经­营(走出去)或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造成何种影响?应如何应对?

李一源:对于“走出去”的中国跨国公司及其对­外投资而言,其在境外(包括在新加坡等投资中­心)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全球最低税规则下也­可能受到影响。这类管辖区可能会制定­新的激励措施,例如使用政府补助来取­代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中国数字巨头往往采用­了较为特殊的上市架构,其集团母公司通常置于­境外,这些公司在规则的适用­上也会更加复杂。鉴于此,中国跨国公司在未来几­年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其­供应链安排和集团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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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许多国家的所­得税税率都高于15%,一些评论人士怀疑,这些国家是否存在下调­所得税税率的压力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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