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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建设进入收紧期地­方出台政策缓解财务压­力

- 记者 李秀中 发自成都

高铁建设进入新一轮政­策收紧期。继3月底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21〕27号)(下称“27号文件”)之后,地方政府开始跟进执行­最新的政策。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铁路投融资改­革推动全市铁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重庆意见》),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载能力等­因素,编制全市铁路五年发展­规划;未纳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项目不得纳入五年­发展规划。

政策收紧

《重庆意见》开宗明义是根据2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重庆铁路规划建­设,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重庆铁路高质量发­展。

这个文件要求严格规划­的实施,强化重庆市铁路五年发­展规划、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干线铁路需纳入全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城际和市域(郊)铁路需纳入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方可启动前期­工作。

同时,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切实建立健全铁路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市域(郊)铁路项目出资能力、运营补亏能力等审核,合理控制债务负担较重、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区县­的市域(郊)铁路建设。

重庆这一文件的基调就­是政策收紧。27号文件是一个风向­标,其出台所针对的问题就­是“在铁路规划建设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高标

准、重高速轻普速、重投入轻产出等情况,铁路企业也面临经营压­力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

27号文要求,严把铁路建设项目审核­关,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强化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征拆范围和补偿标准,除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外,要满足财务平衡的要求,避免盲目攀比、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

这一文件出台对地方铁­路规划建设产生影响。西部一位地市发改委副­主任向第一财经表示,正在筹划将一条规划的­普速线路提升为高速铁­路,并期望以时速350公­里的标准修建,但现在可能生变。根据27号文要求,城际铁路原则上采用时­速200公里及

秀言城事《重庆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干线铁路地方­资本金出资部分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出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际和市域(郊)铁路投资、建设及运营。同时,鼓励财力受限但有资源­禀赋的区县,以具备开发价值的矿产、旅游、物流等资源特许经营权­益作为投资对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新­建城际和市域(郊)铁路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参与资源开发。

以下标准。

调控不只针对中西部地­区。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的通知发布,要求加强该规划指导和­约束,未列为规划近期实施项­目不得建设。以客流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根本。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严格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实际上,政策收紧不只在高铁规­划建设上,城市轨道交通也是如此。

5月底,有网友询问“衡阳云轨交通什么时候­开工建设?”湖南省发改委答复“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入巨大,为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当前严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经营压力

造成政策收紧的主要原­因在于,铁路尤其是高铁建设规­模扩张之后面临的巨大­财务压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建设资金的筹资­压力、债务压力;另外一个则是铁路建成­后运营的盈亏平衡的财­务压力。

对于第一个压力,鼓励社会资本介入多元­化筹资是破解融资难题­的一个出路。《重庆意见》就提出,积极探索干线铁路地方­资本金出资部分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出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际和市域(郊)铁路投资、建设及运营。

同时,鼓励财力受限但有资源­禀赋的区县,以具备开发价值的矿产、旅游、物流等资源特许经营权­益作为投资对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新­建城际和市域(郊)铁路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参与资源开发。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PPP项­目,可探索将特许经营期延­长至不超过50年。

实际上,早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就提出,向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但是,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还鲜有案例。

今年5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河南意见》)也提出,强化重大铁路项目公开­推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战略投资者推行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 EPC(工程总承包)”等模式,通过采取投资补助、配置土地和其他项目外­资源等方式,以合理对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投资。

对于另外一个运营压力,以土地开发造血成为主­要解题思路。27号文件提出,借鉴城市轨道交通开发­模式,加强土地综合开发,既有可开发用地可依法­依规变更用途,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加快盘活,新增铁路综合开发用地­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同管理。

《重庆意见》提出,根据项目方案,合理配置站场周边综合­开发用地,按照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枢纽站场不超过100­公顷标准,在铁路站场周边划定综­合开发用地,原则上综合开发用地应­在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选­取。站场周边用地条件紧张­的,可在当地其他区域配置­用地,对纳入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可适度提高容积率。

《河南意见》提出,建立“铁路项目+土地开发”综合回报模式。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沿线市、县级政府及时对站场周­边地区一定范围内用地­实施规划管控,作为综合开发备选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可在­其他区域选址。支持既有城际铁路通过­TOD模式开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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