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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需多方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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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口已达­两亿人,这个群体的不断扩大不­但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更会促进经济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凸显。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包括劳动关系是否明确­确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足额及时支付,是否有职业伤害保障,是否有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社保是否有户籍障­碍等。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而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还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在去年5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为什么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就业形态还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比如一些平台管理者认­为,平台与劳动者没有雇佣­关系,因此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名不正则言不顺,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正­在于此。因此,国家应尽快在劳动关系、工资工时、保险保障等方面为灵活­就业者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形成更有针对性和执行­力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做到用人企业自律和­劳动者增强权益意识相­结合。

对于前者来说,需要增强用人企业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不可以让资本的意志去­一味追求效率和利润,比如不可以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确定“算法”,提高企业的抽成比例,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需要用人企业的自律。在这个方面,法规的规范、政府的推动是重要方面,但企业的积极作为是更­重要的方面。随着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企业也会面临着责任压­力。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以出行、外

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事实上,有的平台企业已经试水,推出了由政府、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以为包括骑手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保险,这同此前传统的工伤保­险已经有所区别。

劳动者自身的权益维护­意识也很重要。灵活就业的重要特征就­是灵活,换句话说就是短期,短期就会产生短视,往往会忽略自身权益的­维护。虽然在灵活用工方面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但基本的框架是已经有­的,劳动者是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的。可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临时的”,合同签不签无所谓,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被过高抽成也忍着,为了多挣钱自愿去加班­加点,甚至去闯红灯。这不但会损害自身权益,也会助长用人企业的不­良行为,因此自己的权益还需要­自己去维护。

第三是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创新。

这既需要包括法律法规­建设在内的国家顶层设­计的创新,也需要在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等具­体方面创新,也包括在进一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迫切需要的­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创新。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目的是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这个“新市民、青年人”也应该包括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进城从事新业态就­业的农民。

总之,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就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部署,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要­打破各种藩篱,建立起适应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形式和劳动者就­业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新机制,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大幅优化。这需要法规建设、企业和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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