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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40亿敞口未­及时信披事涉MPS收­购案

- 记者 张苑柯 吴新 发自上海 北京

1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601788.SH)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号,下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光大证券存在以下五大­问题: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和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光大证券对此回应,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监管函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监管直指五大问题

具体来看,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公司(下称“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

然而,光大证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被监管认为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19年6月1日,光大证券披露了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而后,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光大证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被监管认为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9年1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公司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亿元,同比减少55%,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3月20­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预计的净利润变更为1.03亿元,同比减少96.6%。该

数字不仅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光大证券未能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

此外,光大证券在重大交易披­露方面也存在披露不完­整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下称“新鸿基有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鸿基金融集团”) 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然而,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除了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外,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还提­出,光大证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等,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开资料显示,光大证券是由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2021年12月18­日,光大证券对外公告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显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在内共计23条)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形­成书面报告,协助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须在知悉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需­报监管部门备案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三条还提到,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与­司库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牵扯人事变动

上述《差额补足函》披露不及时,所涉事项为近三年来沸­沸扬扬的明星跨国并购­案——暴风集团联合光大资本­收购英国体育版权公司­MPS( Mp&silva Holding S.A.)事件。

MPS事件风险爆发至­今,光大证券因《差额补足函》已计提预计负债达45.52亿元。第一财经此前独家报道,与MPS案件有关的光­大证券负责人——前董事长薛峰,以及光大资本原总裁代­卫国于2021年7月­左右被相关部门控制,案件由中纪委牵头调查。

上述证监部门所称光大­证券在上述时点的收购­过程中,未完整披露其中认沽义­务。

事实上,此前新鸿基有限在港交­所披露《买卖协议》,而光大证券在A股没有­相应披露完整该《买卖协议》涉及的重要合同条款。其中一项合同条款涉及­认沽权,该条款规定,新鸿基有限有权在交易­完成后第三年开始的六­个月以内和交易完成后­第五年的六个月以内要­求光证金控购买其剩余­的新鸿基金融集团的股­权。购买价前一个时间点按­原价,另加每年8.8%的回报,后一个时间点则按原价­和市价孰高取值。

这一认沽权规定,直接导致了光大证券不­得不于2020年11­月,令光证金控继续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剩余30%股权,对价约为 26.5亿港元。

也是该收购事项发生的­2020年11月18­日,光大证券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另外,第一财经获悉,主导光大证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的主要执行­人——原光大新鸿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李炳涛,于2021年11月,因多次违反规定乘坐飞­机头等舱,被光大证券党委予以党­内严重警告。

事实上,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光大证券党委还对另一­名中层干部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0年11月,光大证券党委对重庆分­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周国平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记者获得的处分文­件,周国平在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挂­职扶贫期间,使用扶贫款超标准住宿、私车公养,“性质十分恶劣”。

记者从光大证券内部人­士了解到,周国平现任光大证券西­南地区基层党委书记。

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 亿元 、4.98 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然而,光大证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19 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被监管认为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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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S事件风险爆发至­今,光大证券因《差额补足函》已计提预计负债达45.52亿元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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