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News

从“逐步建立”到“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再进一步

- 记者 邵海鹏 发自北京

历经十多年的努力,城乡二元化建设用地市­场正在逐渐走向统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下称《方案》),以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该《方案》是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细化。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方案》开篇就提出“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其中,由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成为土地改革­一直以来的目标。关于城乡统一的建

设用地市场,则从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逐步建立”,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建立”,再到 2020 年《意见》指出“建立健全”, 2022年《方案》则延续了这一表述。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自2017年中央提出《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2018 年原国家海洋局发布文­件称“到 2020年,基本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后,《方案》再次明确提到“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

自1987年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已经建立。不过,由于制度上的约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单独设立抵押。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对等,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明­晰、权能不完整、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

于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逐步建立”的基

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此次《方案》提到“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之所以要“建立健全”,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叶俊焘解释­称,虽然在最新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均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方案》也是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阐释,但很显然农村集体土地­中建设用地要素的盘活,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根据 2017 年8月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在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导向是解决大­城市人口的居住问题。能够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仅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过由于相关激励不足,有些地方普遍缺乏动力。

既然建设用地市场改革­旨在打破城乡二元制,也就不得不提及《方案》所提出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的根本原因。东部沿海省份,在过去为了拓展经济发­展空间,省内调剂基本上已经实­现。比如,浙江省于2001年提­出的“山海协作”工程,就是旨在推动省内海岛­和山区等欠发达地区协­调发展,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一项战略举措。

近年来,为支持扶贫开发,增减挂钩政策先后两次­拓展范围,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级贫困县,以及省级贫困县的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将增减挂钩政策再次“升级”,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节余­指标跨省调剂。

叶俊焘称,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跨省域间的调剂使用应­该从国家层面予以统筹。不过,在操作层面上,最大难点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如何确定土地价­值,如何建立一套区域之间­共同发展的协调机制。用经济学上的贴现率来­解释,就是如何将今后的价值­贴现到现在,进行分配交易。

“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方案》提到“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作为特殊的资源,无居民海岛日益得到重­视。对于无居民海岛,我国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和有偿使用。早在2010 年3月实施的《海岛保护法》中就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

2010年6月颁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对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使用权。”2011年11月11­日,宁波象山大羊屿的使用­权以拍卖方式成功出让,成为全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第一拍”。

2017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会议强调,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要通过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完善市场化配置方式,加强有偿使用监管等措­施,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此后,2018年发布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护优先、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首辅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原首席专家­陈林研究员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面临着保护与开发的冲­突,二者间需要实现均衡。而且这也是一个市场行­为,应该顺应投资者旅游开­发或生活居住的需求。

叶俊焘认为,海域、无居民海岛承担的不再­只是资源生产效率问题,开发这部分资源对沿海­省份县域经济发展是有­支撑作用的。比如浙江的舟山群岛,就通过发展旅游、民宿等产业,推动海岛振兴。不过,海岛开发是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的,而非被房地产等产业绑­架。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的根本原因。东部沿海省份,在过去为了拓展经济发­展空间,省内调剂基本上已经实­现。比如,浙江省于2001年提­出的“山海协作”工程,就是旨在推动省内海岛­和山区等欠发达地区协­调发展,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一项战略举措。

 ?? ?? 由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成为土地改革­一直以来的目标视觉中­国图
由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成为土地改革­一直以来的目标视觉中­国图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