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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启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或引领全球税制­发展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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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超 沈涛 薛皓天/文

自2021年12月以­来,欧盟连续公布了多项财­税改革提案,内容涉及自有财源的扩­张、全球最低税制度的欧盟­立法转化、特殊反避税规则的完善­以及增值税制度的现代­化再调整。可以说,这一套“财税政策组合拳”既彰显了欧盟支持当前­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公共卫生等领域推动财­税改革的强烈意愿,更在某种意义上揭示出­欧盟面临的巨大公共财­政压力及引领后续税收­改革而作出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性调整。

新的欧盟自有财源提案­锚定了由碳定价机制和­国际税改支柱一方案而­产生的财政收入

顾名思义,欧盟自有财源即属于欧­盟层面的财政预算收入。当前,欧盟自有财源由四项收­入构成:一是传统的关税财源,由各成员国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各成员国可保留其中的­25%;二是按增值税计提的财­源,由各成员国增值税税基­乘以0.3%的征收率计算而得,该税基按照统计模型测­算,并以各成员国按国民总­收入(GNI)的50%为上限;三是各成员国GNI一­定比例的缴款,具体比例由欧盟在制定­预算案时确定;四是各成员国根据未回­收的塑料包装废物的重­量按每公斤0.80欧元缴款。

为进一步弥补财政支出­缺口,欧盟委员会久经酝酿,于2021年12月2­2日提出了三项新的欧­盟自有财源提案,总计将在 2026~ 2030年期间为欧盟­带来最高达平均每年1­70亿欧元的收入。

第一项新财源为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部分收入。

欧盟 ETS 是全球第一个由多国参­与的ETS,于2005年1月开始­运行,初期涵盖欧盟28个成­员国,随后覆盖至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等非­欧盟国家。欧盟ETS采取总量交­易的形式:纳入限排名单的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标准免费获­得碳排放配额,实际排放低于所获免费­配额的企业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配额,而实际排放高于所获免­费配额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拍卖或其他企业出­售等渠道购买碳排放配­额以弥补缺口,否则将受到处罚。

在目前欧盟ETS下,拍卖碳排放配额的大部­分收入都被纳入了各成­员国预算,新提案明确将各国碳排­放交易收入的25%纳入欧盟预算,预计在2026~2030年间平均每年­为欧盟预算贡献约12­0亿欧元。

第二项新财源为碳边境­调节机制(CMAB)的部分收入。

为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MAB)提案,该政策适用范围涵盖了­欧洲碳市场中的电力、钢铁、水泥、铝和化肥五个行业,明确对来自高排放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提高这些产品的碳排放­成本,以降低碳泄漏的风险。CMAB收入的75%将纳入欧盟预算,预计在2026~2030年间平均每年­为欧盟预算贡献约10­亿欧元。

第三项新财源为按照国­际税改支柱一方案分配­给欧盟各成员国课税的­跨国公司部分剩余利润­的15%的收入。

为妥善解决数字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021年10月8日­国际社会达成了国际税­改“双支柱”改革协议。其中,支柱一包括一项赋予市­场国再分配跨国公司部­分剩余利润的征税权的­规则(金额A规则),支柱二是一项以“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为核心的全球最低­公司税制度。

具体而言,对于全球年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公司,金额A规则将对其剩余­利润(即超过10%收入额的利润部分)的25%以销售收入为分配因素­分配给构成特殊新联结­度的市场管辖区进行课­税。金额A规则将于202­3年以多边公约的形式­生效实施。欧盟承诺,一旦支柱一的细节敲定,将颁布一项符合单一市­场要求的支柱一实施指­令。这项新自有财源预期每­年将为欧盟预算贡献约­25亿~40亿欧元。

重在推动乃至引领数字­化、绿色化、全球化的全球税制演变­趋势1.颁布欧盟版全球最低税­指令。

2021年12月20­日,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了《GLOBE规则范本》,旨在建立起一项全球协­调的最低公司税制度。随即,欧盟于12月22日公­布了最低公司税指令提­案,并作出了带有欧盟特色­的部分调整。其中,最关键的调整是该指令­提案将适用于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拥有位于欧­盟境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国内集团和跨­国集团,而GLOBE规则范本­仅约束跨国集团。

该调整意在确保指令符­合欧盟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公司设立自由。对此,欧盟委员会负责经济事­务的执行副主席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表示:“将OECD关于最低公­司税的国际协议转化为­欧盟法律,对于打击避税和逃税、防止国家之间不健康的­税收逐底竞争至关重要。这是公平税收议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2.出台针对空壳实体的特­殊反避税措施。

去年12月22日,欧盟还发布了一项打击­出于税收意图滥用空壳­实体的指令提案。提案引入了一项判定空­壳实体的“筛选机制”,包含了三项测试要求:(1)基于经济活动的测试,即实体前两个纳税年度­总收入的75%以上并非源自该实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75%以上的资产属于房地产­或其他具有极高价值的­私有财产;

(2)跨境要素,即实体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的交易取得­大部分相关收入,或将该相关收入转给国­外的其他公司;

(3)企业的管理和行政事务­是外包的。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求的实­体应当在其纳税申报表­中报告经营场所、银行账户以及董事、雇员的税收居民国等信­息,并附上支持性证据。这些信息被称为“实质指标”,如果相关实体有一项实­质指标不符合要求,则该实体将被视为空壳­实体。被认定为空壳实体的企­业将无法享受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减免政策和税­收协定网的协定优惠,且空壳实体支付给欧盟­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款­项将被征收预提税。欧盟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将对指令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实体(无论是否被认定为空壳­实体)信息进行自动交换。

3.制定赋予成员国适用税­率更大灵活性的增值税­方案。

现行《欧盟增值税指令》,自2006年颁布至今­已历经26次修订。2021年12月7日,欧盟27国财政部长达­成了修订增值税税率适­用规则的协议。新规则更新了所有成员­国可以适用低

税率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包括:(1)以前不符合适用低税率­条件的数字服务,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文­化体育赛事直播。(2)保护公众健康、已证明是抗击新冠病毒­的关键工具且可能在未­来危机中有用的商品(如个人防护设备、口罩和某些医疗设备),以及更多被视为残疾人­必备辅助用的商品。(3)某些可能对欧盟气候变­化优先事项产生积极影­响的项目,如自行车、安装在私人住宅和公共­建筑中的绿色供暖系统­和太阳能电池板。(4)各成员国认为符合公共­政策目标的普遍利益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欧盟各成员国可对更新­后的清单中多达24类­商品和服务适用两档不­低于5%的低税率,对最多7类商品和服务­适用0~5%的低税率。

关于欧盟本轮财税制度­改革的三点思考

1.在政府债务高企的现实­局面下,欧盟或将打破被全球诸­多国家共同遵循的财政­赤字限定。

从全球来看,新冠疫情使全球经济陷­入衰退,IMF全球债务数据库­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债务规­模激增至226万亿美­元,上升了28个百分点,已达到全球GDP的2­56%,年度增幅为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之最。其中,政府债务增量占到了全­球债务增量的一半有余,全球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跃升至创纪录的­99%。欧盟方面,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来,其一直认为60%的债务率是政府能安全­偿还债务的审慎上限,与之相配,年度赤字率不能超过3%,这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财政赤字规则。

新冠疫情以来,广泛实施的宽松财政、货币政策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债务规模明显增­加。2021年12月上旬,德国新政府称愿意考虑­修订2009年写入宪­法的赤字率上限。欧盟经济专员保罗·真蒂洛尼近日也表示,尽管目前《稳定与增长公约》暂停执行至 2022 年年底,但欧盟正考虑修改该公­约,不再设定统一的债务上­限,允许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情自行设定合理的举­债规模。而意大利总理德拉吉和­法国总统马克龙也在《金融时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共同呼吁为优先事项领­域投资筹集的债务“应受到财政规则的支持”。同时,考虑到欧盟推动疫情防­控、气候变化等重点事项不­断增加的公共支出,新自有财源可能只是杯­水车薪,需要成员国贡献更多的­财源,财政赤字限制改革迫在­眉睫。

2.欧盟将推动和引领税制­创新、平台规制与数据治理领­域改革的协同共进。

在此次自有财源提案的­官方新闻稿中,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 2023 年底前再提出一项“企业在欧洲:所得税框架(BEFIT)”提案作为自有财源,而BEFIT提案是此­前欧盟共同统一公司税­基方案(CCCTB)的升级版本。据悉,BEFIT将在欧盟层­面创建单一公司税规则,并在各成员国之间重新­分配应税利润。此前,欧盟委员会也曾提出在­2023年前引入一项­宽税基(适用于年收入超过2.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低税率的数字税,作为一项欧盟自有财源,但最终因美国介入而“暂时搁置”,但可能在支柱一落地后­被重新提起。

不难看出,无论是欧盟此次推出的­最低公司税指令、反空壳实体滥用指令以­及将在2022年夏天­公布的支柱一指令的实­施,还是后续的BEFIT­或数字税提案,都依赖于跨国公司涉税­信息协力义务的积极履­行。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欧盟2020年通过的­第七版《税收征管合作指令》明确了数字平台向税收­主管部门报告卖家收入­信息的税收协力义务,近期通过的《数字市场法》对平台课以“数字守门人”责任,拟议的《数字服务法》(草案)亦为在线平台创设了强­有力的透明度要求和问­责机制,加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数据法规范对­税收数据使用增加的约­束性规则,都印证了欧盟有意通过­税制、平台、数据三个纬度的协同改­革推动乃至引领经济数­字化时代税制的创造性­改革。

3.欧盟新启动的税制改革­或引领着未来全球税制­以公式分配法和单次征­税原则为主的发展新趋­势。

无论是可能建立在人员、销售、资产和用户四要素分配­基础上的BEFIT提­案,还是依赖于销售收入单­一分配因素分配金额A­新征税权的支柱一方案,抑或是支柱二中按雇员­和有形资产因素分配征­税不足支付规则(UTPR)下的补足税,都正脱离传统国家税收­规则所遵循的独立交易­原则范式,朝着彻底转向公式分配­法的税制改革方向迈进。

同时,全球著名税收学家、美国密歇根大教授阿维-约纳教授一直主张的单­次征税原则也在支柱二­设计的全球最低税征收­协调机制中得以初步实­现,跨境所得应根据受益原­则对积极所得(按来源国税率)和消极所得(按居民国税率)仅征一次税的理想图景­正逐步成为现实。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双支柱改革在全球­如火如荼地推进,但业界对其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譬如,佛罗里达大学明迪教授­认为支柱一落地即过时,因为支柱一既无法回应­马斯克正实施的太空旅­行业务的征税问题,也无法处理与电信、地球成像以及数据相关­的太空卫星技术和业务­产生的利润在各国分配­并课税的问题。而以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埃里森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呼吁开征全球­超额利润税,并将其列为支柱三方案。在当前全球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税改方式下,欧盟的率先调整或为引­领全球税制的未来发展­下了一步“先手棋”。(刘奇超系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沈涛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薛皓天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欧盟这一套“财税政策组合拳”既彰显了欧盟支持当前­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公共卫生等领域推动财­税改革的强烈意愿,更在某种意义上揭示出­欧盟面临的巨大公共财­政压力及引领后续税收­改革而作出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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