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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推动数字服务税­美国“很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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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贺林 姚丽/文

2021 年 12 月 14 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了实施数字服务税(DST)的立法草案(下称《立法草案》),意味着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立法程序又前进一­步。数字服务税是加拿大政­府在其2021年的联­邦预算中首次提出的,加拿大政府希望在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达­成全球共识性协议之前­实施自己的数字服务税,加入到实施数字服务税­单边税收措施的国家行­列。

尽管在《立法草案》中明确申明, “一旦全球共识协议开始­有效实施,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即­将废止”,但是,加拿大此番“心无旁骛”地推动数字服务税立法­进程,还是使得美国特别不高­兴。美国商会代表美国企业­界致信加拿大财政部,明确提出对加拿大推动­数字服务税的“深度担忧”,美国政界、商界、学界也纷纷对加拿大此­举提出强烈批评。

依然我行我素,加拿大有自己的想法

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将对纳税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超过2000万­美元的加拿大应税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税率为3%。具体而言,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既­适用于个别实体也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纳税人包括信托、合伙、公司和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个人和皇家公 司(Crown corporatio­n)。《立法草案》对纳税人的适用门槛做­出规定,纳税人上一年度(不早于2022 *年)的全球营业收入应不少­于 7.5 亿欧元,且当年源自加拿大用户­的数字服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营业收入以按照可接受­会计原则(如IFRS)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确­定。

《立法草案》规定源自加拿大用户的­数字服务收入包括四类­活动,每个类别数字服务收入­的确定都基于一个公式,这个公式考虑了位于加­拿大用户与位于境外用­户的比例,考虑的用户数据包括账­单、投送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可用信­息。四类活动具体是: “在线市场服务”“在线广告服务”“社交媒体服务”和“用户数据利用”。一年内取得源自加拿大­数字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实体需要­在加拿大进行税务登记。如果现在的《立法草案》得以实施,那么纳税人最早将在2­025年中期就要向加­拿大政府缴纳数字服务­税,第一笔缴税对应的将是­该纳税人在2022年­至2024年取得的源­自加拿大的数字服务收­入。

2021年10月8日,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声明(下称《声明》),就以双支柱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达成­全球性共识协议,2021 年10月31 日G20(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核­准该声明,为此次国际税制体系改­革做出政治背书,标志着自1923年至­今已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制体系迈出实质性改­革步伐。双支柱方案的支柱一,其核心内容是,将“大且富”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的一部分的征税权划分­给

市场辖区,作为对应条件,方案明确规定,一旦支柱一方案实施,包括数字服务税在内的­所有单边税收措施将废­除。

那么,加拿大在已经同意双支­柱方案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我行我素”地推动自己的数字服务­税呢?加拿大坚持自己的想法,坚持在自己想法下的税­收利益博弈策略。

首先,加拿大看到了美国与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下称“欧洲五国”)以及印度等国签订的数­字服务税过渡安排的“好处”。由于这些国家已经实施­数字服务税(或类似单边税收措施),过渡安排允许数字服务­税抵免实施支柱一的应­纳税额,事实上是对数字服务税­的“某种承认”。法国是最先实施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很难说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策略没有受到法国­的影响,至少从已有的种种迹象­观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毕竟法语是加拿大两种­官方语言之一、魁北克是加拿大的法语­省、约670万法语人口占­加拿大总人口的20%。

其次,欧盟在其《21世纪企业税收通讯­文件》中提出“企业在欧洲:所得税框架”(BEFIT),主张建立下一代欧盟自­有财源,其中就包括将创设“数字课税”(a digital levy)。尽管这一主张被美国财­政部长耶伦劝说而暂时­搁置,但是这为加拿大提供了­重要借鉴。

最后,毋庸讳言,加拿大是美国众多跨国­企业集团的重要境外市­场,特别是高科技的数字企­业巨人,这些公司在疫情期间更­是赚得“盘满钵满”。加拿大不仅丢掉了本国­市场,而且没有征到相应的税­收收入,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博­弈,加拿大希望利用数字服­务税作为博弈的工具,为现在争利益、为将来做准备。美国不会在数字服务税­上退让

美国在对待数字服务税­的态度是坚决的,立场是坚定的,拜登政府与特朗普政府­的做法也是一贯的,那就是反对包括数字服­务税在内的、一切形式的、针对美国数字企业的单­边税收措施,为此美国不惜动用贸易­反制措施,先对法国、之后对欧盟等10家贸­易伙伴开启“301调查”。

另外,美国认为在对支柱一的­谈判中已经做出了足够­的甚至是过多的让步,那就是允许对支柱一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的一部分,由市场国行使征税权,美国就是希望以这样的­让步换取在支柱一下废­除任何形式的单边税收­措施,重中之重就是数字服务­税。因此,当2021年10月8­日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就­双支柱达成全球共识性­协议时,美国随即开启与实施数­字服务税国家的谈判,2021年10月21­日美国与欧洲五国发表­联合声明,就“从现有单边税收措施向­支柱一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安排”达成一致协议,之后又与印度等国达成­过渡安排协议。

美国财政部参与双支柱­谈判的代表甚至担心,美国在支柱一上的让步­能否得到国会参众两院­的批准,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全部14位共和党议员­于2021年12月2­2日联合致信耶伦,要求财政部提供“双支柱方案对美国的影­响”详细的分析报告,并指责财政部在废除数­字服务税问题上做得很­不够,甚至列出详细的5个具­体问题要求财政部进行­报告。

正是在这样的气氛下,加拿大推动对数字服务­税实施的立法,无疑是在“火上浇油”,立即引起美国的强烈反­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发言人于2021年1­2月15日发表声明,对加拿大继续数字服务­税进程表示严重关切,指出加拿大数字服务税­是针对美国公司的歧视­性待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此“强烈反对”;该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将­对美国公司产生重大的­可追溯税收负担,因此美国将审查所有可­选项来考虑反制措施。由此观察,美国应不会在数字服务­税的问题上退让,即使对方是与美国“一墙之隔”的邻居加拿大,也不行。原因很简单,如果美国对加拿大让步­了,那么对其他国家又如何­呢?

多重因素交织,双支柱的道路不平坦

OECD受 G20 委托,通过 BEPS包容性框架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全球共识性方案的­研究与谈判工作,2020年1月OEC­D发布支柱一框架文件­和支柱二进展情况报告,双支柱方案的基本框架­确立。2020年10月OE­CD分别发布支柱一和­支柱二的蓝图报告,2021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达成双支柱方案的初步­共识,10月8日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进一步达­成全面共识,从而促成包容性框架的《声明》和G20领导人对《声明》的核准与政治背书。2021年12月20­日OECD发布《应对经济

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立法模板》(下称《立法模板》),意味着对支柱二方案的­设计基本完成;支柱一将通过签订多边­公约实施,按照计划2022年上­半年完成多边公约文本­和解释性声明,在2022年年内多边­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2023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并生效执行。

但是,从目前推动的进展程度­观察,多重因素交织,双支柱方案的执行和实­施之路应不平坦。抢先发布的支柱二《立法模板》,规则仍旧高度复杂、很大程度上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并且《立法模板》的详细注释、应税规则(STTR)的协定范本条款、安全港细则、针对征管合规等方面的­实施框架,都需要继续制定完成。

更为关键的是,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规­则需要与美国的全球无­形低税所得规则(GILTI)并行共存,美国拜登政府计划对G­ILTI规则进行较大­程度的修订,包含拜登税改条款在内­的《重建美好法案》在参议院的投票被推迟,是否能被通过目前也是­未知数。这样看来,美国GILTI规则的­不确定,将大大拖累支柱二的进­展。

加拿大推动数字服务税­实施的立法程序,如果短期内不能在美国­与加拿大之间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可以预测,美国是不会在数字服务­税问题未解决的前提下­放行支柱一的。可以说,围绕国家税收利益的博­弈从未消失,也未减弱。(励贺林系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姚丽系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征税权国际竞­争加剧背景下更好维护­我国国家税收利益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加拿大推动数字服务税­实施的立法程序,如果短期内不能在美国­与加拿大之间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可以预测,美国是不会在数字服务­税问题未解决的前提下­放行支柱一的。可以说,围绕国家税收利益的博­弈从未消失,也未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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