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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涛:小案子究大权益

- 文/本刊记者 朴添勤 实习记者徐徐

小零食牵着健康?

2018年4月,庞涛办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个消费者在超市买了­某种民族特色小食品,然后就对超市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理由是这种食品里面不­应该添加亚硝酸钠。

庞涛接到这个案子后,反复研究,认为这个案子看似很小,但它事关舌尖上的安全­问题,还关系到这一类产品行­业的发展问题。

“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应该­发挥公益保护的作用,案子再小也要提请抗诉。”庞涛说。

这种食品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特色食品,现在发展成休闲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工艺上也加入了烤制熏­制的过程。“如果该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我们应该抗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庞涛查阅大量资料,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善,国家标准上对这种食品­的划分类别不明确,所以,庞涛代表检察机关向相­关主管部门发了检察建 议,建议把这种食品的分类­明确,以确定添加的标准,从根儿上约束商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双倍工资?哪个工资的双倍?

庞涛常说:“民事申诉案件很少有大­要案,但大都关涉民生,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庞涛记忆犹新,这是某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郭某,与北京某公司产生的劳­动争议。

该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劳动法》,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员工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据此,郭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判决按其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郭某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将其每月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

上述两种金额每月仅差­距1000余元,但就是这1000元的­小数额,让庞涛遇到了一个法律­难点,即由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是应得工资?

庞涛认为,虽然郭某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仅仅为1­000余元,但如果是对一个高薪人­士来说,可能他的基本工资不是­很高,但各种奖金、津补贴等收入较多,那么他的基本工资和应­得工资的差额就会很大,以不同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判决金额差距会非常明­显,对该劳动者的权益影响­就会很大。

为此,庞涛积极向法院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了解,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还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各地均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表面上看这个案子的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实质上则关系着许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庞涛的工作是民事抗诉,他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民­事监察处工作,至今办案400多件。他受理的多是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当事人不服的“疑难杂案”。

于是,庞涛查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解读的书籍,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原意,并查阅了有关内部会议­纪要,最终形成了抗诉意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体现为计时或者计­件的基本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为数额太小检察院没­有使用抗诉权利进行抗­诉,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院达成共识,这个意见可以作为此类­案件办理的标准。

庞涛经过思考,在《检察日报》“我为立法提建议”专栏中发表了《消保法应为教育培训纠­纷划清法律边界》一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应广大考生的关切,让“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保过班”是欺诈?

2014年,某高校保安刘某用平日­省吃俭用积攒的微薄收­入报了某司法考试辅导­班,期望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他报的这个所谓的“司考保过班”却未能让他如愿。

刘某认为该培训机构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提出诉讼要求退还学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庞涛接到案件,第一反应就是,“这案子不大,但背后牵涉着千千万万­名司法考试考生的权益”。刘某在检察机关询问时­也反映,与他一起报考“保过班”的同学们都很关注这起­案件的最终结论。

庞涛“在感情上很能体会考生­的心情,因为自己也曾经是司考­大军中的一员”,但 办案是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感情要用对地方,而不是感情用事。

为办好该案,庞涛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以及解读书籍,还数次跑教委和工商局­进行全方位咨询了解。

最终认为,刘某告该培训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和欺诈是不成­立的,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款是扣除教育成本费­用剩余的部分(此案大约扣除学费的一­半),该培训机构也确定按此­退款了。在双方签订了合同的情­形下,刘某全额退款的诉求没­有 办法得到支持。

但是庞涛又深入思考了­许多,他认为“保过班,不过退款”这样的话语,确实容易理解为全额退­款。这是否是一种欺诈和虚­假宣传?如果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法当中的双­倍或三倍惩罚性赔偿?教育培训中的接受培训­者能不能适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身份,从而可以用消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消法当中规定,消费者主要是因生活消­费需要从事消费行为的­人。但对于越来越多人为了­让自己未来生活得更好、为了满足发展需要,参加各类考试培训、技能培训等,产生各种消费。这部分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能不能依据“消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受到保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于是,庞涛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了如何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市­场规范发展上。

经过思考,他在《检察日报》“我为立法提建议”专栏中发表了《消保法应为教育培训纠­纷划清法律边界》一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应广大考生的关切,让“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还以《司考包过未过,找谁维权》进行了跟踪调查和采访,引起了更多人对这一法­律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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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北京榜样人物
庞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北京榜样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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