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Economist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

- 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摘 要:

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一个关键点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有的份­额,合法、合理地分享城市化的“红利”。要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多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产业振兴才有­深厚的底蕴。要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真正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为城乡融合背景下保护­农民的权益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要促进绿色发展,推动乡村生态振兴。要改革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

关键词:

乡村振兴;全面小康;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组织振兴;生态振兴JEL分类号: JP25; H75; P23

一、引言

21世纪初叶,我国经济的增长面临着­国内需求不足和城乡发­展失衡的突出矛盾。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明确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此后,中央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点,此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工作文件。尽管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但城乡二元结构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破除,客观上要求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些政策举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尤为突出。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一个关键点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最大财产

对于农民而言,他们的主要财产是什么?是以集体成员身份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成果及其他相关数据­显示,在全国144亿亩国土­面积中,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总­面积为66.9亿亩,包括55.3亿亩农用地和3.1亿亩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46%(见表1和表2)。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过程,是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过程。

(二)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调­整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调整方向,近年来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温家宝(2012)曾强调:“我们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

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实现跨省调­剂,所有收益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而且与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相对照,应该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是土地政策的­重大调整。

在现有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权制度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8年,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7578.49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为85804.11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就是俗称的卖地收入)达65095.85亿元,增长25%,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的6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188198.26亿元,增长8.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1

入相关支出69941.04亿元,增长34.2% ,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37%。

以往的相关政策严格限­制土地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市、区)流转,是为了遏制地方政府通­过卖地,推行土地财政、土地金融的冲动。同时也是因为地方政府­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和园区建­设,返还给农业和农村的份­额很少(张晓山,2018)。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解决土地

2

增值收益长期‘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问题,破解‘农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的困局’”(第40页)。我们对以往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也验证了这一­论断(见表3)。值得说明的是,正是由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然会­损害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土地增值收益,近年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推进较为缓慢。因此,只有全面深化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配关系,土地政策的重大调整才­能真正落实(张晓山,2019a)。

未来资本化的土地资源­如分配和使用得当,可以使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有­的份额,合

法、合理地分享城市化的“红利”,并且完全可以支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乡村振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所需­的运作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在乡村振兴的大战略中­处于关键性的位置。

三、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产业振兴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民小康不小康,关键看收入”(第146页)。农民收入的主体部分是­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而这两部分收入的增长­就要靠发展产业来实现。发展现代农业是产业兴­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多元并存的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存在,小农户家庭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2016年全国规模经­营农户仅占农业经营户­的1.9%。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 2018年我国生猪养­殖场户约有2600万­户,但主要以小散户为主。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约18.7万户,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户约4000­户。可以说,当今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传统小农户等传统经营­主体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等新型主体并存;农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是传统农业、口粮农业(生存农业)与市场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高­的现代大农业并存。长期来看,在我国人多地少和城镇­化进程的现实背景下,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仍会持­续。

截止到2016年底,把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7000多万­户,流转的土地约4.7亿亩,占农民承包地总面积的­35.1%。没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约1.6亿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0%。这些自己经营自家承包­地的农户大部分劳动力­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他们多是返乡的第一代­以及部分第二代农民工,进城打工后不能为城市­所接纳,在外出打工的最佳劳动­年龄过后只能返乡。他们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经营主体,也就是传统小农户,他们很难再离开农业和­农村。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数量会逐步减少,但他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活跃期可能还­会有相当长时期;他们的利益诉求必须得­到重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使他们能分享到农业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利益(张晓山,2019b)。

(二)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经营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产物,理论上是可以发展成现­代化农业,产生规模化效益。为此,要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办法,坚持集体所有权,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积极推进将部分农田从­那些离土离农的农村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过来,采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培­育发展家庭式农场,鼓励各地区探索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归纳整理可复制的推广­的先进经验。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到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发展现代农业,就要不断发展和壮大包­括农用生产资料供给,农产品销售、加工和农业生产服务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成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平等的合作伙伴,这将是稳定农产品供求­关系,保障小规模农户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社已成为组织­服务农民群众、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载体,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引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一­起,构成了农业生产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为小规模家庭经营以及­其升级版(家庭农场)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夯实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确保了我国的粮食安全。今后要引导合作社增强­合作属性,鼓励农民按照产业发展­需要成立合作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大力培育高素质新型农­民

2018年, 我国外出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的60%。新形势下,一些农民工返乡创业。但农民工返乡并不等于­返农,在外打工的农村劳动力­返乡从事农业,做一个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格的农民)并不容易。除了生产者之外,他还必须是经营决策者、投资者、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承担者,这比成为一个合格的产­业工人要求高得多。除了劳动报酬外,他还应获得经营决策的­回报、投资回报以及风险收入,获得比在外打工更高的­收入,真正能够成为成功农业­企业家的还是少数。

在老一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身旁,一批新生代农民通过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拥有较高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技能与经营理念,并在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作用下,才能坚守农业或回归农­业,被称为“农二代”、“棚二代”或“果二代”。由于前辈创业的积累,农业基础设施已相对完­善,信息渠道畅通,销售渠道已建立,甚至创立了品牌,资金也有保障。“农二代”能有条件传承技术、发展创新,成为乡村振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

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两会”期间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注重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整体素质。

(一)我国粮食安全的现状

1.中国的粮食供给不能全­部自给

中国水资源总量占世界­水资源的比重约为7%,干旱半干旱面积占国土­面积1/2以上,单位耕地面积的水资源­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的分布不均匀。81%的水资源集中在仅占全­部耕地36%的长江及其以

南地区,占总耕地面积64%的淮河及其以北地区只­占有19%的水资源。中国当前满足城乡消费­者的农产品供给在一定­程度上还需借助于国外­的耕地和水资源。

2.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在粮食供给保障方面提­出两个约束性指标:一个是粮食(特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四类)综合生产能力2020­年达到5.5亿吨,这一指标口径与国际相­接轨。另一个是小麦稻谷自给­率2020年保持在1­00%,还在备注中特别说明:小麦稻谷自给率是指小­麦稻谷国内生产能力满­足需求的程度。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关键是要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需要时能产得出、供得上。……真正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第87页)。

3.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农­业及粮食安全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大豆和食­用植物油进口量最大的­国家,其中大豆进口量约占世­界大豆贸易量的一半以­上。豆油、棕榈油、菜籽油进口量合计约占­世界食用植物油贸易量­的18%。2017年,中国进口的大豆中有5­093万吨大豆来自巴­西,占了中国大豆总进口量­的53.3%。进口美国大豆3285­万吨,占总进口量的34.4%,为2006年以来最低­占比,进口金额为120亿美­元(魏后凯和黄秉信,2018)。2018年,中国进口大豆8803.1万吨,比上年减少749.5万吨,进口大豆大约是国内当­年产量(1600万吨)的5倍。其中,巴西占比75.1%,美国占比18.9%,阿根廷占比1.7%,俄罗斯占比0.9%。

中国进口大豆主要用于­榨油。豆粕是大豆榨油后的副­产品,富含多种氨基酸和蛋白­质,是各种饲料的来源。2016-2017年,中国的豆粕消费量为6­726万吨,位居世界第一,其中饲料消费占中国豆­粕总消费需求的90%以上(武玉环和秦富,2018)。中国将近1亿吨大豆的­进口保障了我国植物油­和养殖业饲料的需求。

中美贸易摩擦是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必须站在全球化新形势­新挑战的高度来统筹考­虑粮食安全战略。我国需要保证国产非转­基因高蛋白食用大豆的­供给。在确保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的前提下,要科学测定国内市场对­国产高蛋白食用大豆的­需求量,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生态修复以及避免大豆­重茬和迎茬等因素,国内大豆产业的发展规­模要适度。对于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则要寻求多元化的稳定­的大豆供应来源,或是替代豆油的其他食­用油供给以及替代豆粕­的其他饲料蛋白的供给,在贸易摩擦中争取主动­权(张晓山,2019c)。

(二)调整农业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要义是降低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玉米临时收储制度的取­消以及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的调整­标志着在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以及使务农生产­经营者物质利益不受损­或尽量少受损的前提下,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农产品价格正在恢复其­作为市场信号、调节市场供求的基本属­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价格­信号来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部分农产品的无效供给­减少了,有效供给增加了,部分主要农产品局部、阶段性的过剩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张晓山,

2019c)。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改革过程,尽量降低农民利益的受­损,缩短改革的阵痛期,注重维护社会稳定,这是今后政策实施的难­点和关键。

(三)政府应为农业产业的振­兴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生产要素总是向生产率­高、投资回报率高的行业流­向。而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要素回报率相对较低。农业的弱势性需要政府­加快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协同发展。

五、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农民群众的权益,促进农村产业振兴和人­才振兴

城乡融合发展就意味着­城乡互通,要素双向流动。农村居民往往没有能力­充分利用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不能保持固化的模式,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要与农­村的土地等资源有效结­合,改变农村原有的要素配­置,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而在城乡要素重新配置­过程中,农村资源资产的产权格­局必然会发生相应变化。为此首先要把农村自己­的事情做好,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真正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为城乡融合背景下保护­农民的权益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

(一)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农民而言,他们拥有的主要财产是­什么?答案是农村土地。在法理和现实层面,农村集体经济都是一个­巨大的存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一重大政策举措如能­落实,则农民财产性收入应有­大幅度增加。但长期以来,农民不掌握土地等资源­资产的支配权、使用权,也无法从中获益,财产性收入无法出现较­大程度的增长。

如表4所示,全国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从2013年的13.09下降到到2018­年的11.78,而201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才是2.39;而且,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2013年的2.07%略微上浮,2018年比重仅达到­2.30%。由此可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而农民增收最大的薄弱­环节是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最大的也是这­项收入(张晓山,2019a)。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靠改革。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但“三变”,谁来接盘?农民的资产变现的平台­在哪里?如何使农民真正成为股­东?农民拥有的资源,要与资本联营,才能实现资源的资本化。

(二)农户(土地与劳动)与工商资本(龙头企业)之间要建立相对均衡的­利益联结机制

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乡村振兴必须在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小农户能否与现代农业­实现有机衔接,普通农民是否能从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中真正­得到实惠,是乡村振兴战略能否真

正实施的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2017年12月,习近平同志指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不是­简单的一产‘接二连三’,关键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富了老板、丢了老乡(”第100页)。

“资本下乡”是把双刃剑,乡村发展不能成为新的­圈地热。让农民群众合法合理地­分享乡村振兴的成果,应该成为基本前提。要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要素开放流动的农村­产权格局下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真正落实农民政治上的­民主权利,保障他们的财产权利。

六、促进绿色发展,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求乡村振兴战略中正­确处理好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是必­经之路。

(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粮食产量稳定,能够提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农产品。但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历史欠账多,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中低产田还占耕地总面­积的2/3。农业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系统退化明显。近30年间,黑龙江省草原面积减少­了2/3。全国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退化。化肥、农药利用率比欧美发达­国家低

3

15-20个百分点 。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破坏,亟待采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建立现代化农业生产体­系。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减少化肥农药、节约资源使用等是否能­确保中国

的粮食安全,保持并增加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持并增加务农生产者、经营者的收入?这是一个必须应对的挑­战。

(二)要使人民群众从生态保­护中得到实惠

产业振兴必须以生态振­兴为前提,但要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绿色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环境治理中要考虑到­中国的基本国情、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要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必须使绿水青山通过发­展在一段时期后能有金­山银山的效益,做到没有污染也能有钱。比如要做到工业下山,游客上山,就要解决产业转移、下岗工人的安置就业以­及休闲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现实问题。绿水青山要想变成金山­银山,必须有政府的投入和群­众的参与,最终使老百姓从生态保­护中得到实惠。只有使广大农民群众成­为生态振兴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才能成为生态环境­最有力的保护者。

后发的欠发达地区,可以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本地人才,引入新的技术、新的平台,发展新的业态,不必走过度消耗资源、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但技术的跨越、发展方式的转换,需要政府财政对相应的­基础设施以及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的投入,需要制度和组织的创新­与之配套,而这些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换言之,技术可以跨越,观念可以超前,但制度不能跨越,投入必须跟上。

(三)保供给、保民生与保环境之间的­关系要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应。上游的环境变差,直接影响到下游。一个地区环境变差,直接影响到周边。环境出了问题需要治理,但涉及到相应地区群众­的生计与出路,要给予相应的补偿。环境变好了之后,其他地区享受到了环境­改善的成果,也应对付出代价的地区­给予回馈。

最近出现的生猪供应短­缺的问题,其原因除了非洲猪瘟疫­情与周期性因素叠加之­外,各地区推行的禁养、限养措施也给生猪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尽管中央的环保政策很­全面,很实事求是,但地方在执行政策时,力度往往是往下逐渐放­大,矫枉过正的倾向越来越­显著。因为要想短期内见效,对于基层来说,最省事、最快捷的办法就是“一刀切”、运动式的大清理、大整顿。这也是李干杰部长严厉­批评的以环保的名义“一刀切”等简单粗暴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问题出在下面,根源在于我们治理体系­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和选­人用人机制的弊端。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部门要明确界­定自身的功能,在实施行政措施时要有­法可依,并受到监督和制衡。

(四)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动公共服务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这对我国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注重公平和­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注重缩短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当前城乡差距大,最直观的是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落差大,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尤其是县乡村物流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要努力改善农村的社保、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质­量,实现制度接轨,加大相关财政投入。

七、改革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全国共有596450­个村,其中有556264个­村委会、40186个涉农居委­会,317万个自然村,15万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有2.3亿农户在这些村落居­住。因此,这些农户生活应在什么­样的治理体系中?这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所在。当前我国乡村基层的治­理模式要通过改革,由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型转为群众参与的自治­型,由全能型转向有限功能­型。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

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构建财权和支出责任相­对应的财政体制,使乡镇和村委会能拥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资源­和能力。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和认定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界定与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改革密切相­关。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经济类型, 界定成员的资格,明确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成员的­进入和退出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培育出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来接手乡镇与行政­村组织的一些功能

没有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村民自治则无从谈起。农村发育多元化组织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大力­发展农村的各类社团组­织、社区组织、农民的合作社及协会等,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

(四)积极探索将自治功能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一级

行政村下面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几十户人家往往具有相­近的血缘地缘关系,他们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利益关系比较密切,管理半径较小,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较易操作。因此,应积极探索将自治功能­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一级,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有­可能成为未来农村基层­富有生命力的一种自我­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自治组织形式。

(五)在法治的框架内创新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前提是形成­规章制度,这种制度安排的成本是­最低的,效率也是最高的。但乡村治理的规章制度­是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此外,乡村道德建设同样不容­忽视,以德治扬正气,才能真正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还为防止部分乡村­个人利用制度漏洞谋私­利提供道德约束。

 ??  ??
 ??  ??
 ??  ??

Newspapers in English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