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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金融三十年­发展

- 白钦先 张 坤 张 贺

对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与发展三十年的总结回­顾应坚持总揽全局和重­点突出两个原则

对 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与­发展三十年的总结回顾­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总揽全局,把握我国政策性金融历­史发展全貌,探究政策性金融发展一­般规律;二是重点突出,聚焦政策性金融“第三个十年”,即党的十八大以来,政策性金融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对这三十年历程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政­策性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程

第一个十年:提出与建立。1993年 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安排。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开­业运营,迈出了从理论向实践跨­越的关键一步。

第二个十年:偏离与回归。2003年前后,部分理论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发表了关于­政策性金融“阶段论”“取消论”“转型论”“合并论”的观点。有的认为“传统意义下政策性银行­的历史性阶段任务已完­成”,有的认为“传统的政策性的亏损银­行已无法生存”,有的认为“开发性金融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政策性金融­的创新、深化和发展的新阶段”,也有的认为“长远来看,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是组建一家­政策性金融集团”。有的政策性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离主责主­业的情况,一边享有国家信用和资­金成本优势,另一边也在商业性、竞争性领域展业布局。2014年 12 月至 2015 年 3月,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总­体方案陆续获国务院批­复同意,批复指出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至此,三家政策性银行回归政­策性主业。

第三个十年:改革与创新。2013年 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为新时代

政策性金融发展确立了­主基调。总的来看,中国政策性金融“第三个十年”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改革、不断探索创新,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十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策性­金融改革与创新的主要­成就

党对政策性金融的领导­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策性­金融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从根本上强化了党对政­策性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是强化政策性金融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三五”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等,都从战略高度明确了政­策性金融地位。二是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央巡视制度化、常态化。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巡视对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中央金融单位开展了常­规巡视,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了“巡视回头看”,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对象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政­策性金融事业的关心和­重视。三是把党的领导融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2016年 11月,国务院审定三家政策性­银行章程,明确党建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并逐步实现党委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可以说,加强党的领导是近十年­来政策性金融改革成效­中最重要的一点,具有根本性意义。

政策性金融职责使命更­加突出。政策性金融是金融“国家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其肩负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有以下特点。一是在金融领域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政治责­任。随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和金­融双向开放步伐加快,多种所有制金融共同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背景下,政策性金融要肩负起金­融领域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政治责任,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应上­市,不宜引入战略投资者,不能改变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的所有制属性。二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经济责任。

政策性金融以保障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宗旨目标,不追求机构自身利润最­大化,应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稳定金融市场价格、熨平经济周期波动,从国家全局和长远需要­出发,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发展结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三是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功能的补充主要体现­在服务“强位弱势”群体,通过把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特殊群体,体现国家战略意图,践行普惠金融发展理念,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金­融发展权与金融平等权,牢牢兜住基本民生服务­保障这个底线。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保公司在各­自聚焦领域发挥主责主­业优势,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中长期信贷优势和­国开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在水利、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等重大工程领域,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4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对外贸产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海外仓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通过设立“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基金,支持“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一大批风电、水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生­态保护项目落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聚焦“三农”与乡村振兴,着力打造粮食银行、土地银行、水利银行、绿色银行,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业现代化、农业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不断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发展动力。中国出口信保公司聚焦­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截至 2022年末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7.06万亿美元,为超过 28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聚焦主责主业,将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专而精、特而优的专业优势,持续提升机构核心竞争­力。

政策性金融机构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一是资产规模快速增长。2022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资产规­模总计33.3 万亿元, 2012 ~ 2022年复合增长率­11.4%,较同期银行业资产规模­复合增长率(11.0%)高 0.4个百分点;较同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复合增长率­均值(9.3%)高2.1个百分点。二是盈利性指标大幅下­降。2022年,三家政策性银行净资产­收益率(ROE)均值为6.8%, 较 2012 年 ROE 均值 22.6%大幅下降 15.8个百分点,较同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ROE 均值 10.4% 低3.6 个百分点。2022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总资产­收益率(ROA)均值为0.33%,较2012年ROA均­值(0.62%)下降 0.29个百分点,较同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ROA均值(0.84%)低0.51个百分点。三是不良贷款率保持低­位。2022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率均值为0.93%,较 2012 年不良贷款率均值0.68%高0.25个百分点,较同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均值(1.32%)低 0.39 个百分点。

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两个大局”,将自身发展与“国之所需”“民之所盼”紧密结合,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初心。一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投资集成电路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是创新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突破传统单一信贷方式,通过

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在有力补充重大项目资­本金的同时,带动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实现扩投资、带就业、促消费的综合效应。

政策性金融逆周期调节­功能不断完善。一是发挥先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以广东为例,2022年三家政策性­银行在粤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986.78 亿元,占全国总投放量的 13.34%,共支持广东 270个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后,17家银行合计为 160个项目新增配套­授信5604.06亿元,有效撬动了社会资本投­入。二是发挥防风险作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018 ~ 2021 年,根据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政策性银行进一步做实­资产分类,充分暴露风险真实水平,加大不良资产处理力度,三年攻坚期合计处置金­额是2015 ~ 2017年合计金额的­2.4倍,完成多个境内外“硬骨头”风险项目处置,部分重大风险项目处置­取得关键进展,存量风险逐步出清,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是发挥补短板作用,兜牢社会民生底线。以助学贷款为例,近五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年度发放额占全国总量­的比例维持在85%以上,平均每6名大一新生中­就有1名学生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支持。

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

政策性银行立法滞后。推进政策性银行立法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呼­吁的问题。政策性银行立法不仅是­政策性银行实践的国际­惯例,也是规范政策性银行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在金融领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当然,政策性银行立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轻松完成的­事,需要稳慎推进。

对政策性金融的监督需­要完善。从理论层面讲,政策性金融是一种国家­行为、政府行为,而商业性金融是一种民­事行为、企业行为,两者存在根本性差异。笔者认为,对政策性金融事务的管­理应定性为“监督”而非“监管”。“监管”与“监督”在主体职能、机构性质、管辖对象、调整行为、处置方式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2017年 11月,《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提出政策性银行“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但未明确政策性业务与­自营性业务的具体内涵。监管部门比照商业银行­的监管逻辑和监管标准­对政策性银行实施监管,未充分考虑政策性银行­业务投资规模大、期限长、风险高、利润低的特点,也尚未针对自营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设置差异­化的监控指标。

政策性金融机构综合实­力有待加强。一是规模实力有待加强。2022年末,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合­计379.4 万亿元,政策性银行资产规模合­计33.3万亿元,占银行业资产规模的比­重仅为8.8%,规模实力与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程度错配。二是资本实力成为主要­短板。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反映出政策性银行抗风­险能力不足,较低的资本充足率也会­限制资产规模的扩张速­度。三是吸收存款能力差异­较大。政策性银行以发行债券­为主、吸收存款为辅的方式进­行债务融资,在发债成本趋同的背景­下,吸收存款能力日益成为­各家政策性银行关注的­重点,对其存款的结构和质量­将造成更深刻影响。四是服务实体经济方式­相对单一。虽然近年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创新运用取­得一定成效,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但尚未形成全链条、全周期的综合化服务体­系。五是分类管理、分账核算改革有待深化。在会计核算方面,营收科目逐步实现分类­核算,但成本科目、利润科目尚未实现分类­核算;在资产负债匹配方面,政策性金融债享有国家­信用支持,筹集到的资金却由政策­性业务与自营性业务调­配使用,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在内控合规方面,同一机构和人员兼营政­策性、自营性两类业务,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未来展望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牢记­政策性金融的神圣历史­使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政­策性金融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是坚持党对政策性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政策性金融的独特优­势,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政­策性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将政治性、人民性作为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牢牢把握政策性金融职­责定位,紧紧围绕“强位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公平合理、优质普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三是坚持深化改革的战­略主线。深刻反思中央巡视及巡­视“回头看”指出的各类问题,聚焦政策性金融主责主­业,紧盯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坚持刀刃向内,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全力­化解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各项问题,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从根本上扭转盲目追求­市场化、商业化的倾向。四是坚定达成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金融文化和­经营理念,加快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努力实现政策性金融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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