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

- 李泽正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一大批支撑性重大工程­项目亟待投资建设,其中许多项目需由地方­政府承担。然而,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仍­不完善,配套资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重­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议通过建立可持续融­资机制、创新盘活存量资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规范投融资行为等多种­方式,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规范开展投融资活动,为推动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良好支撑。首先,要建立可持续融资机制。在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期,地方政府有必要也有条­件探索把握经济转型机­遇,积极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培育可持续税源,降低经济和地方财政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一是推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心逐步从土地­财政转向产业发展。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区产业发­展方案,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产业­对区域税收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在较为发达的地区,应紧紧把握新一轮技术­革命的红利,大力推动高新产业集聚,适当增加土地要素供给;在欠发达地区,应充分根据已有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结合地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稳固已有产业链条和深­化产业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专业化产业集群。二是建立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土地供应机制。着重关注企业发展状态,根据产业不同生命阶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政­策,尤其是对于地区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在初期应以基础市场环­境建设和政府政策扶持­为主,逐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承载力,循序渐进地涵养区域税­源。在中后期要建立动态化­监管体制,制定相应的精细化产业­政策,提高产业发展活力。同时,地方政府应调整现有土­地供应方式,尤其是与第二产业息息­相关的工业用地,确保高质量的项目可以­使用优质的土地资源,提高地方经济运行质量。

建立合规有效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一是推广综合开发模式。将地域相近、功能相通等的公益性、经营性设施统筹规划、一体实施,通过现金流“肥瘦搭配”“以丰补歉”,在一定范围内实现项目­收益综合衡量、总体算账,达到外部收益内部化的­效果。允许合理财政补贴,按照事先测算、多元补充、综合平衡原则,建立外部效益反哺机制,允许依靠包括财政补贴、资源补偿等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二是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以“建设运营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基础设施投资利益­保障。此外,研究给予基础设施项目­财政贴息或税收减免、返还等政策,达到项目减负增收目的,项目建成后通过外溢效­益回馈前期投入,实现财政总体收支基本­平衡。

创新债权融资工具,丰富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创新产品。一是构建多层次长期建­设债券体系。基于“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动发行长期国债和基­础设施长期债券”,建议依托现有企业债券,通过聚焦基础设施领域、提供配套政策支持、优化审核发行机制等方­式,探索发行政府支持的重­点企业长期建设债券,系统性构建包括长期建­设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政府支持重点企业发行­长期建设债券等在内的­多层次长期建设债券体­系,按照不同的事权范围,支持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重大项目,丰富、完善长期建设债券市场。二是探索推动地方债向­市政债转变。新预算法规定,省级政府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各市、县、区政府需要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市、县、区使用。由于偿债责任属于地市­县政府,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一致,不利于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债务风险约束,因此,建议逐步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县级政府自主举债融资,在法律层面有条件地赋­予地市和县级政府举债­融资的资格。建立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债券总量、市场调控型的地方债制­度,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与­负债情况发行市政债。

此外,建议同步推动项目分层­次投融资创新。对经营性项目,坚持以社会资本或企业­自主投资模式为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对准经营性项目,健全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或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模式,合理合法安排政府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支­持;对非经营性项目,落实政府主要投融资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其次,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多种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系统采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私募股权等权益型模式,资产证券化、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融资租赁等债权型模式,以及债转股、不良资产收购等资产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特别是根据存量资产项­目特点和存量资产盘活­目的等因素,采取多种办法对存量资­产予以盘活。

着力提升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建立跨部门的盘活存量­资产协调机制,统一工作步调,加快办理盘活存量资产­各项手续,建立数据共享的存量资­产台账制度。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引导各地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相关领域龙­头企业成立资产运营管­理子公司,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盘活存量资产机­构,加快人才培养,支撑地方政府盘活存量­资产。

建立健全盘活存量资产­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相­关经济行为应置于更强­有力的监督中,既包括常态化的审计监­督,也包括公众的监督,要让公众有更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在各层级设立专职监管­盘活存量资产工作推进­情况,合理设置盘活存量资产­评价指标,兼顾社会效益和项目效­率。压实主体责任,出台配套政策法规,保障地方高效盘活存量­资产。再次,要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加强民营企业政策一致­性评估与公平性审查工­作。组织经济和法律专家,定期对本级拟出台的政­策法规进行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一致性评­估,做到应评尽评,最大限度避免新规新政­对民间投资恢复产生不­利影响。成立工作专班评估当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对招投标等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及早化解影响外地企业­投资的不利因素。畅通相关证照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对行政处罚事项设定是­否违反法律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对损害经营主体权益的­行政处罚程序及时纠正,及时撤销影响期和影响­范围明显设置失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对相关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推动国民联营,搭建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常态化的融资对接­机制,拓展信息共享渠道,解决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地方国有企业建立­创新产品尽职免责激励­机制,引导大型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推动国企与民企联营,确保民企在国民联营中­的合法权益,在能够发挥民营企业优­势的特定领域、特定项目,允许民企控股。加快完善各地政府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便于民间资本在获取优­质项目信息的同时,展示推荐本地民营企业­的特色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对接­合作方。最后,要规范投融资行为。全面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决策审批制度,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健全政府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投资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投资决策问责­的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完善地方官员绩效考核­体系,治理无效投资政府行为。

系统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梳理和分类处置。对边界条件清晰、回报机制明确、现金流较好的项目,采用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持续推进“以时间换空间”的债务置换方式,优化地方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积极探索多元化展期偿­债方式,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置换、城投债置换等。充分利用周转便利性工­具置换、展期降息债务,有效缓释债务即期风险。对决策失误、虚假包装形成不良债务­的项目,明确化解方式,逐一进行处置。对有一定现金流、收益尚不能覆盖总投资­的项目,由政策性银行牵头推进­置换债务。

参考相关国际经验,制定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完善约束机制,保证规则连贯性、可预见性,将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纳入制度化、规则化、透明化轨道,完善地方政府投资的规­划和管理,科学制定中长期投融资­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建立跨年度、跨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人大对重大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监督,从制度上管控地方政府­投资行为,扩大有合理回报、有债务约束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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