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新券制度的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模式研究
3毛振芹1,李 岭2,刘亚东
1 100080; (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北京2 100083;北京科技大学 东凌经济管理学院,北京3 100083)北京科技大学 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摘 要]创新券作为一种财政后补贴制度,注重对科技投入的结果进行考核,能够提高科技投入的利用效率。京津翼协同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实现科技资源的协同、共享是其内涵之一。文章基于京津冀科技资源的配置现状,运用创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内外创新券制度运行的先进经验,设计京津冀区域范围内的创新券制度运行机制与模式以有效实现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创新券;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模式DOI 1013939/jcnkizgsc201725047 []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也处于变革时期。以前那种高消耗、高排放、高增长的经济发展方式势必不可持续,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因此在经济发展方式处于新旧转换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提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发展战略。同时,从历史上来看,京津冀地区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极。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以及技术手段的极大提高,京津冀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也成为时代需要。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创新创业的高潮,如何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同时这些决策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在创新创业战略中,主要的创新主体是小微企业或者创业团体,这些主体资源相对紧缺,资金有限;又如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资源分布的不平衡问题非常突出,如何盘活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互补就是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文章基于创新券制度对以上问题进行研1-3 []究,一般认为创新券有助于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另外由于创新券制度的特点也适合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运作,这也有利于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如何设计有效的资源共享模式,特别是科技资源的共享模式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最为重要的关键点之一。1 创新券及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基础4-5 []一般认为创新券起源于荷兰的林堡地区 ,时间大概20 90在 世纪 年代,创新券制度一经出现,就由于其灵活有效的特点,迅速在欧洲国家推广开来。除荷兰之外,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以及一些北欧地区国家都有相应的创新券制度。我国出于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考虑,近十几年来对创新券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理论研究的快速进步,为实际应用创新券铺平了道路。近两三年来,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券制度设计、运行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目前这些创新券运行的特点主要还是集中于某一行政区划之内,跨区域流动相对较6 []少。 创新券就其本质来看是中小企业、科研单位、政府之间的三方互动,中间可能需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协助,主要解决中小企业研发不足、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机时空闲、研究成果闲置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中小企业向有关单位申请 7创新券,在接受科研单位的服务后[] ,用创新券支付服务,科研单位收到创新券之后,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兑换,获得收入。可以看出创新券制度非常灵活,并且具有普惠金融的8-11 [ ]特点,因此易于推广,并取得成效。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经济地图中比较有特色的区域,资源分布不均衡是最明显的特点,当然科技资源来说也具有这一特点。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的推进目的之一就是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而创新券则具有制度的优越性。京津冀地区山水相连、唇齿相依,人文社会联系紧密,经济生产相互依赖。在实现创新创业战略时,河北、天津相对需求旺盛,而科技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北京则反之,如果能对三者进行协调,必将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涌现效果。2 基于创新券的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模式设计在京、津、冀三地基于创新券制度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对于实现三地协同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实现三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由于创新券制度已经在部分地区取得成功,因此在三地实现跨区域运营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并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根据理论研究的结果和京、津、冀三地科技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可行、适当超前的原则,设计如下运营模式,该模式包括三个阶段,分别为自主运营阶段、统一信息平台阶段、统一运营阶段。三个阶段在空间上并存、时间上逐步递进,并且向前兼容,第一阶段工作的完成有利于第二、第三阶段工作的实现,第二阶段工作的完成将为第三阶段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21 三地自主运营阶段在此阶段三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设立创新券工作体系,负责本地区的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创新券可异地使用,异地兑现,实现三地科技资源共享。该阶段运行流程大致如下:三地负责本地区的创新券发放工作,按各地区财政资金量发放相应的创新券数量,各地区企业在申报系统申请创新券时按地区统计数量,不得跨区域申请;三地企业获得创新券之后,可跨区域使用创新券,由各地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协助企业签订创新券合同、使用创新券,并完成创新券的收取工
作。专业服务机构在跨区域提供创新券服务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三地的创新券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创新券兑现工作,各专业服务机构按区域整理创新券项目兑现材料,分别参与三地的兑现工作,按区域进行创新券兑现。各地创新券办公室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完成创新券的兑现。22 统一信息平台阶段统一信息平台阶段工作流程大致如下:该阶段要求三地建立专门的京津冀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先统计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的项目,后进行创新券补贴。由各地企业申报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的项目,并上传相应的材料,各地创新券办公室负责组织创新券材料评审工作,并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券项目进行创新券发放和绑定。定期对已绑定的创新券进行兑现,资金直接拨付给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三地的科技资源和企业需求都在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登记,集中进行资源和需求的匹配。北京地区同时运行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和京津冀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两套体系,跨区域使用创新券必须通过京津冀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各地区创新券办公室负责接收本区域企业的创新券申请,本地企业使用京津冀区域的科技资源均可认定为创新券项目,予以登记;各地区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创新券资金的兑现,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按创新券支持比例进行兑现,创新券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23 统一运营阶段统一运营阶段工作流程大致包括:要求三地联合设立创新券办公室,统一运营创新券,并将创新券资金集中,设立资金池,统一进行创新券的发放,各地企业统一进行申报,并由办公室进行集中评审和兑现工作。同时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体系扩展到京津冀地区,在天津和河北地区设立基地,促进三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该阶段需要统一的办公室来进行协调,这就要求实现真正的一体化,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和资金池。由办公室发放通知,三地企业在同一个申报系统进行创新券的申请,同时可设立跨区域的推荐机构,如全国性孵化器、联盟和协会,能同时对三地企业进行创新券发放;企业获得创新券后,与专业服务机构联系,签署创新券合同,并在系统进行登记绑定,完成创新券的使用。企业使用创新券可跨区域,选取任意专业服务机构和开放实验室;专业服务机构整理创新券兑现材料,定期到办公室进行兑现,通过专家评审后,将兑现的创新券资金拨付到专业服务机构。每年对专业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的数量进行绩效考核,并相应地进行资金奖励。三阶段整体结构如下图所示。3 基于创新券的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模式整体分析31 第一阶段整体分析
可以看出该阶段可在现有框架内完成三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并通过创新券制度促进天津、河北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体系。同时通过激励专业服务机构促成创新券项目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项目执行完成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分别参与三地的评审和兑现工作,如果需要异地兑现,容易造成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积极性不 高。因此可以采用网上评审或三地办公室开展异地评审的方式,方便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地进行跨地区的评审和兑现工作,同时采用跨区域收取管理费的方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外地企业。32 第二阶段整体分析该阶段中的项目均为实际执行过的项目,因此在评审过程中可以扩大创新券认定的资源方范围,凡是企业使用财政资源购买的优势科技资源均可认定为创新券支持的范围,而不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垫付资金。同时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可获得可见的实惠,登记创新券项目热情比较高,有利于创新券发放工作。同时该阶段要求企业执行完项目后领取创新券支持,企业体量小,可能无启动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活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可将创新券制度与科技金融相结合,由政府承保,计划执行创新券项目的企业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由银行先行垫付项目资金,兑现创新券资金时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银行。各地创新券制度执行时,业务有流动,可以互认技术合同,但没有直接的业务交流,缺乏三地联动。因此在创新券运行中,三地可加强联系,联合宣传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制度,并鼓励各地企业跨区域使用科技资源。33 第三阶段整体分析三方共同实施创新券,真正实行京津冀一体化,在一个地区中介服务机构不够发达的时期,可以借用其他区域的中介服务机构满足本地企业的科研需求,同时通过绩效考核的
方式鼓励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最终带动三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一体化发展。三方财政拨款共同使用,不能保证各地财政资金最终补贴到本地企业,不符合当前财政要求,需要三地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形成政策突破,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北京地区有一定的创新券基础,并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推广,因此在联合执行创新券制度的初期,会造成资金向北京地区倾斜,天津和河北地区企业了解到创新券制度时,出现无券可用的情况。因此在实施初期,可在后台进行发放情况动态统计,并对发放不均衡的区域进行人工干预,尽量保障三地创新券均衡发放,并逐步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整体来看,三个阶段构成实现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的统一整体,三个模式可以前后衔接,逐步推进,当然随着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的逐步推进,对相关方面的要求也会逐渐提高。三阶段相对来说第一阶段各自运营阶段阻力较小,易于推行,相关组织各方也会比较有积极性,可以先期进行,后两阶段对当前运营需要改动的工作较多,因此需要第一阶段取得成果之后再行开展。4 基于创新券的京津冀科技资源共享发展对策4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三地创新券制度实施区域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和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务实推进战略的贯彻实施。各部门要充分整合、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和政策,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双创”战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有利时机,注重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与科技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紧密合作,推动建立部门互动、区域联动、上下齐动的工作机制,营造创新券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三地科技资源跨区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促进区域间科技资源实质性合作。42 加强机制模式创新在京、津、冀三地之间实行创新券制度,需要进行大量的机制模式创新,要抱着改革一切不适合的规章制度的态度。三地之间要共同努力,破除本位主义“一亩三分地”的传统习惯,一切要有利于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对相应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进行创新。43 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本质上来说,创新券虽然在国内外有一定程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但是总体来看仍然属于新生事物,需要大量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特别是在京、津、冀三地实现创新券制度的统一运行,肯定需要更高层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并做好经费保障。
目前来看,京津冀一体化、创新创业快速推进,但是由于区域内中小企业自身经济能力、科研水平所限,多数中小企业没有研发机构,对科技成果需求迫切且吸收能力不足。因此,中小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创新驱动,迫切需要公共政策支持。京津冀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资助基本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为主,缺少有针对性的创新投入政策。创新券政策是一种很好的借鉴与选择。
三地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为实行创新券政策提供了充分的人才基础。拥有众多的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众多的大学、科研院所为实行创新券政策提供了系统的组织基础。拥有数量庞大的科技成果,大量的科技成果为实行创新券政策提供了深厚的技术基础。因此,在京津冀地区实现以创新券制度为基础的科技资源共享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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