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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运杂费核算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的差异

姜作鹏266427) (青岛黄海学院,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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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熟知杜牧 《过华清宫绝句》中“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的典故,从会计人员的角度来看,荔枝是 “外购存货”,因将荔枝从南方运送到­长安而跑死的无数匹马­就是荔枝存货的 “运杂费”。杜甫曾长叹: “百马死川谷,到今耆旧悲”,鲁迅也曾提到荔枝在南­方并不是很金贵的水果,而运到北方售价则翻了­几番。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运杂费应该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这样做符合成本原则。而 《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商品流通企业的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这样做是为了既兼顾了­简化核算的原则,又确认了费用的发生。运杂费虽然并不是一项­重要的会计科目,但如果在存货的价值中­占较大比例,就不可忽视了。在“荔枝”的案例中, “荔枝”的“运杂费”远远超过了荔枝本身的­价值,如果对“运杂费”的会计核算不适当,就不能正确反映财务状­况。

设想一下,假定期末存货未实现销­售,也就是荔枝未博得妃子­之笑,那么百马之死的会计成­本应该如何处理?在此问题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思考,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分­析运杂费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的规定的差异,并针对分析结果做出合­理的修正,以实现会计核算的一致­性。

1 运杂费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的差异性规定11

《企业会计准则》对运杂费的规定1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从行文理解,在存货采购过程中,运杂费该当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对生产企业而言,从领用材料开始,经过生产产品的价值转­移,运杂费在产成品实现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作为当期损益;对商品流通企业而言,在存货实现销售时,运杂费直接由库存商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作为­当期损益。可见,因生产企业运杂费在材­料采购时记入材料的成­本,自然也就构成了存货的­成本;而商品流通企业账务处­理则更简洁一些。但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运杂费最终都要结转至­本年利润,因此会计核算结果一致。12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运杂费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购存货的成本 包括:相关税费、购买价款、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小企业 (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都构成了销售费用。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小型生产企业对运杂费­的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按 《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相同。而对小型商品流通企业­而言,存货采购过程中的运杂­费则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只­是存货的买价。

由此看来,《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外购存货的运杂费核­算的规定虽然符合简化、便利的原则,但如有像本文开头提到­的 “荔枝”那样的情况,运杂费在外购存货中占­有很大比重,那么这样核算显然难以­如实反映存货的价值,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公允­原则。13 税法对运杂费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

①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

②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

③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可见,税法规定了存货的价值­应包括运杂费。2 运杂费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的不同处理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由于 《企业会计准则》和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同,在期末未实现销售的情­况下,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就有差异。这种差异还会影响到纳­税。下面举例做比较说明。

2016 7例: 年 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一­批商品,买10 17 3价 万元,增值税 万元,发生运输费 万元。该批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取得普通运输发票 (这样

147可以暂不考虑运费的­进项税)。货款 万元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商品已验收入库。该笔业务按不同准则的­规定,处

[摘 要]外购存货的运杂费是否­计入存货价值,在 《企业会计准则》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同。对存货是否计入当期实­现销售,“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条例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有关规定­也都存在差异。为使财务人员在会计实­务中能正确体现会计的­真实性,正确计算纳税金额,有必要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设定运杂费标­准,简化会计核算。[关键词]运杂费;标准比重;纳税调整;公允价值DOI 1013939/jcnkizgsc201725199 []

理方法是不同的。21 按 《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130000借:库存商品 1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47000贷:银行存款22 按 《小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应这样做账务处­理100000借:库存商品 1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0000销售费用 147000贷:银行存款23 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假定甲企业该部分存货­截至年末,只销售出 售出部分全部结转成了­成本。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则: ①按 《企业会计准则》计算会计利润时,成本费用项13000­0×50% =65000(目合计为: 元)。②按 《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会计利润时,成本费用100000×50% +30000=80000(项目合计为: 元)。③ 100000×按税法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合计应为: 50% +30000×50% =65000(元)。可见,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税法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在纳税时不会有异议。然则,根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出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不一致了,存在所得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这种差异,由于小企业无法或很难­区分为实现销售部分存­货所分摊的运杂费,所以在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和税务机关纳­税稽查时,一般不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出现这个问题,既不是企业有意偷逃税­款,也不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但产生了不同的纳税结­果。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差异只是暂时性差­异,年终汇算清缴时本年利­润总额应该调为一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少纳税款的问­题。

3 设定运杂费标准,简化会计核算

从前面分析可知,因为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运杂费的规定不尽一­致,导致呈现了存货账面价­值和纳税计算结果的差­异。另

1外,《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存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规定中并未指明金额较­小的比重,所以何为 “金额较小”就取决于财务人员的判­断。要是 “误判”,运杂费的会计处理就与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一样,就难以正确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同样的业务处理方法可­以不同,也有违真实性和一致性­原则。

为了避免混乱,有必要对运杂费的扣除­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统一设定运杂费­的标准比

10%,重,例如设定标准比重为 即当该批货物的运杂费­超

10%过购买价款的 时,将运杂费统一计入存货­入账价值;

10%当该批货物的运杂费低­于购买价款的 时,将运杂费统一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可以弥补两个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在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的前提下,便于会计人员的业务操­作,也有利于简化涉税人员­的工作。也就不会出现跑死数匹­马的荔枝的 “运杂费”而不计入其税前成本了。

参考文献: 1  M.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 ]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6社, 2  M.

[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 [ ]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nd 2011社,

3 S.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北京:人民

2007出版社,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基金项目]项目来源:青岛黄海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专项——— ERP

沙盘模拟实战对民办本­科高校商科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研201­6cxcy2)究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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