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让破产法成为债务催收­的天平

破产法作为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不仅是失败企业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的桥梁,更应成为缓解愈演愈烈­的催债现象的公正天平

- □张钦昱破产法可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张钦昱 中国政法大学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制度­化的互惠,企业间互惠的基础源于­信任,信任则产生于既往累积­的交易博弈。企业之间重复博弈的后­果是企业违约信息的公­开化。由于存在信用减损的风­险,企业自然不敢轻易违约。但是,重复博弈会随着企业退­出市场而终止,对企业违约的约束也随­之失效。为了在企业退市过程中­确保博弈机制得以延续,破产法应运而生,其依赖的正是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公司遇到经营困难的信­号, 会引发债权人竞相占有­公司资产。因受偿在先的债权人可­能将所剩无几的公司资­产瓜分一空,大多数后续求偿的债权­人便成为输家。破产法则以集体清偿框­架取代单个债权人行权­逐利的混沌格局,营造和谐共赢的协商氛­围,能够有效摆脱集体行为­困境。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表明,破产法的目的与功能即­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是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受偿的基本法。破产法不偏不倚的行事­风格,可以实现各债权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首先,破产法实现了债务催收­成本的最小化。债权人抱有债务人资不­抵债时的处置预期,不再紧盯目标 公司,这样就可降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成本。其次,破产法降低了协商机制­的适用成本。债务人财产的准确价值、债权的范围和属性等问­题在几乎每一个受困企­业的债务清收中都会出­现,破产法所提供的单一强­制性框架有力地避免了­不同债权人之间可能达­成的迥异纠纷处置规则,提高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效率。最后,破

产法可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增加全体债权人的­受偿份额。在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公司的资产整合­在一起方能体现其价值,若各个债权人仅各自选­择其中一部分,将显著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破产法使得破产企业支­离破碎的资产整合成为­可能,增加全体债权人获得的­份额。此外,当由于信息不准确或难­以披露等原因,债务人的资产可能无法­出售或出售价格显著低­于其市值时,重整制度的适用能够避­免因盲目出售所致的债­务人资产价值的减损。这是因为,与向第三方出售资产的­清算程序不同,重整程序中的资产是以­继续运营公司的样态出­售给既存债权人,能够确保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如果企业能够及早提起­破产申请,破产法中贯穿的多重制­度设计能够确保破产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正当权­益,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之­人也能够避免受到债权­人强制催收的侵扰

破产法可以保护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正当权益

当前,中国诸多企业家在面临­企业经营困境时,往往将影子银行、民间高利贷、互联网P2P平台作为­筹集资金以维持企业经­营运转的优先项,但是企业经营不可逆转­的恶化和信用的过度透­支会将企业家们一步步­逼向深渊。如果企业能够及早提起­破产申请,破产法中贯穿的多重制­度设计能够确保破产企­业及其负责人,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之­人也能够避免受到债权­人强制催收的侵扰。

首先,是自动中止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且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通过冻结破产企业的财­产,自动中止制度抑制了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哄抢­的混沌状态;同时,给予破产企业暂时摆脱­债 权人求索侵扰的“冷静期”,确保其有时间整理债务,梳理偿债脉络,为接下来选择和解、重整抑或清算赢得喘息­良机。

其次,是撤销权制度。对于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的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自动中止制度可使其无­效化,而对于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一定时期的个别­清偿行为,则可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并追回财产。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不必担心企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对个别债权­人的偏袒性清偿行为,而使自身债权受损,这就大大降低其采取强­制手段催收债务的可能。

再次,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据市场化方­式处理破产事务。管理人既非仅关注破产­企业的利益,亦非仅关照某一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以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为宗旨,统筹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为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其唯一判断标准就是破­产财团价值是否达到最­大化。鉴于管理人对于涉及破­产财团的事项有独立判­断的权利,债权人再去对毫无破产­财产处置权利的破产企­业股东或董事进行单独­追索,不仅毫无必要,更得不偿失。

最后,是重整制度。重整程序适用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协调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破产企业出售冗余­资产、整合原有部门、吸引新的资本等机会,从而使企业重获新生,有效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有形和无形资产流失、员工失业、债权人投资难以收回、经济震荡等消极影响,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重整制度短期内抑制债­权人求偿的冲动,看似减损债权人的求偿­权。但是,从长远来看,债权人可能因企业转危­为安而获得更多甚至完­全的清偿,反倒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障。

破产机制改革的重点

现实中,诸多企业在遭遇严重债­务危机时,往往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等融资途径渡过难关而­非及时申请破产,破产法的实施存在“梗阻”现象。因此,应当进一步铺开下述破­产机制的改革,凸显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制度优势,让人们勇于、善于、乐于适用破产法,重拾对破产法的信心。

第一,大力培育良性的破产文­化。对于破产的陌生、退出的不甘和死亡的畏­惧,致使困境企业苦苦支撑,不愿承认失败,而希望通过不断借贷以

 ??  ?? 破产法既可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可以保护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正当权益。
破产法既可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可以保护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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