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一带一路”对中国交通法律体系的­挑战和对策

交通国际合作应着眼于­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最终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 □郑翔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二是要成为交通管理组­织和相关机构协调相关­职能的制度规则,通过立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搭建交通国际合作平台;三是要通过立法,反映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交通需­求,完善国际交通互联互通­规则。

“一带一路”交通合作概况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的交通­状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铁路、公路、航空和海运等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西欧、南欧、中东、东南亚和东亚等沿海地­区交通运输业设施指数­优于内陆地区,跨洲际货物运输以海运­为主,人员交流以航空运输为­主。其中,西欧、南欧、东亚、南亚地区的铁路、公路交通网已具规模,东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东—南欧一线的海运交通网­非常发达,西欧、南欧、东亚、东南亚地区的民用航空­基础优于其他地区。

为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一方面,中国加快与沿线国家的­交通对接,如发展突破国家界限的“欧亚铁路网计划”;另一方面,中国也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民航、海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加强航道运输与东南亚、南亚等丝路沿岸国家的­港口群建设。同时,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走出去”,带动铁路建设与相关设­备,航空服务、设备及整机生产等产业­增长。

2.中国在“一带一路”交通互联互通领域已取­得的成绩。第一,积极加入国际交通组织­参与国际交通规则的制­定。2016 年 7 月 5日,中国向联合国交存了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批准书,为建设通往欧洲的快速“新丝绸之路”迈出重要一步。中国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 多边框架下的会议谈判,承担国际交通运输相关­工作,如派员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等组织­担任重要职位,为国际组织贡献了中国­交通智慧,参与重大问题的权益平­衡决策。参与设立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 )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为“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渠道。

第二,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交通的互联互通。中国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大通道­建设,积极开辟多式联运跨境­交通走廊,推动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新亚欧大陆桥、中巴、孟中印缅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持续推进与沿线国家共­建重点港口、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开通了中欧等国际集装­箱运输和邮政班列,形成了国际物流大通道。通过73 个公路和水路口岸,中国与相关国家开通了 356条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海上运输服务已覆盖“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与 43个沿线国家实现空­中直航,每周约有 4200 个航班;简化了国际铁路联运办­理手续,促进了中欧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开展国际铁路运邮合作,“中欧班列”已开行

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民航、海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联互通

39 条,到达10 个国家 15 个城市。

此外,中巴经济走廊“两大”公路和瓜达尔港、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及其­港口城和汉班托塔港、印尼雅万高铁、肯尼亚蒙内铁路、希腊比雷埃夫斯港、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整治工­程以及中俄跨境桥梁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启动或投入运营。

第三,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交通协议。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 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合作协议。同时,中国已和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

需要建立区域间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协调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海陆空运输便利化,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物流­信息交换共享合作

“一带一路”交通领域国际合作的法­律需求

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体制的建­立,即交通运输合作组织职­能和岗位责权的调整及­配置;二是交通运输制度的建­立,不仅包括交通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种规章制度。“一带一路”战略交通领域国际合作­的实现,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

1. 需要协调的交通规划制­度。目前,与“一带一路”相关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不仅沿线国家自身建设­规划不完善,而且也缺乏从全局、整体角度对交通运输网­络布局与关键通道及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这是影响投资者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参与一些重要通­道及关键枢纽建设项目­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完善沿线国家相关­规划,并从全球化及与全球交­通运输网络衔接的高度­加强“一带 一路”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布局­规划,实现总体规划与各国规­划的有机衔接,是促进沿线各国加大投­资力度、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和投­资者共同参与关键环节、通道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2.需要建立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当前,“一带一路”尚未形成专门的区域交­通合作平台,而是采取灵活的方式,以双边的高层会晤、主场外交、多边机制嵌入相关议题­等形式,谋取沿线国家交通国际­合作的共识。例如,已经建立的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其主要职责在于组织和­协调各类形式的国际合­作,包括制定统一的关税、交通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便利的运输条件,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等,最终实现跨国、跨区域商贸物资流动的­畅通。但是由于“一带一路”交通发展需要建立区域­内海陆空一体化无缝运­输物流网络,因此,需要建立区域间交通合­作管理平台,协调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海陆空运输便利化,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物流­信息交换共享合作,在新增航线、跨境运输、航空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提升交通安全环保水平,保障航行安全与海洋环­境清洁。

3.交通基础设施的标准和­技术水 平需要协调和兼容。“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体系,必然是连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各种运输方式按照各­自技术经济特征和比较­优势形成的交通运输有­机整体。综合交通体系的有效有­序运行需要统一交通技­术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组织、管理服务等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地引导各种运­输协调衔接。从体系构成上来看, “一带一路”交通运输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运输服务标准、工程设施标准、安全应急标准、信息化标准、统计评价标准、运输装备和产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标准,且这些标准的核心指标­应当统一。

4.需要建立交通建设资金­融资制度。“一带一路”建设最初是由中国倡导,并且积极推动了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的设立,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但是为了实现“一带一路”的“共商共建共享”,形成沿线国家广泛和充­分的参与,就需要完善“一带一路”的交通建设资金融资制­度,从而保障资金融通的安­全。在采用TPP 等方式进行交通项目建­设时,要注重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形成合理的资金融通、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5.需要建立交通通道安全­和维护制度。安全是交通管理的基础­目标。“一带一路”交通通道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且运营线路超长,运输量巨大,因此,交通安全管理会面临很­多新现象、新问题和新矛盾。例如,影响交通通道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等因素,还涉及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因素。

要适应“一带一路”战略中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交通发展的需要,需要建立国际合作的交­通通道安全维护制度,以保障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安全。

6.需要规范国际联运机制。当前,国际联运机制并不完善。以铁路为例,《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与《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各自使用一套体系,没有统一运单,导致中欧贸易货物运输­衔接困难;在公路方面,也存在公约差异的问题,如欧洲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俄罗斯等国家不通用,中国与中亚的公路过境­运输存在大量的制度问­题。同时,中国自身关于联运的规­则也不规范,出入境货物通关程序、税收征管、企业管理、货物验收等还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

中国也在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促进交通公约的规则统­一,同时积极和沿线国家建­立交通合作双边、多边协定,促进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

中国促进“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的立法趋­势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提出的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机制,需要充分考量“一带一路”建设所涉阶段的复杂性­及国家的差异性。中国在促进“一带一路”交通国际合作中的基本­理念是以区域整体利益­观代替本国局部福利观,更加突出中国向周边国­家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功能。

1. 梳理交通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立改废。中国立法部门正在对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为适应“一带一路”发展要求,对与国家交通战略方针­政策不一致、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新经济形势不一致的­交通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的交通理论基础,并且逐步拟定立改废的­处理意见 及理由。例如,《民用航空法》已经列入 2017年立法计划,修订后的法律即将出台。《铁路法》也已经进入修订论证阶­段,预计会在近几年内完成­修订工作。

2.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和达成交通合作双­边协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国法律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借鉴和移植。法律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技术化趋势的发展,在营运车辆与驾驶员管­理、交通控制、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调查程序与损­害赔偿等方面,大量的法律跨越了国界­而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技术。中国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相关交通公约,促进交通公约的规则统­一,同时,也积极和沿线国家建立­交通合作双边、多边协定,促进交通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

3.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作监管机制,完善交通便利化措施。中国正在努力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互联互通,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合作监管机制,规范联合监管措施,例如,统一载货清单。同时,将交通便利化措施制度­化,立法规范跨境运输、口 岸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加强与沿线国家交通跨­境监管程序协调,扩大在海关通关、关税征管、交通责任承担、交通执法与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4.促进国内交通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正在结合交通运输­发展实际,接轨国际先进标准,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 组 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iso/tc269、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TC9、国际铁路联盟 UI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修改。及时跟踪国际交通标准­发展动态,开展中外标准的研究和­对比分析,参考借鉴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接轨步伐。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等,加强标准翻译工作,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国在国际交通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多层面、多方式宣传和推广中国­标准,推动中国标准融入或提­升为国际标准。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施,为交通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环境。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通国际合­作符合市场需求和区域­共同利益。而交通国际合作的效果­会受到中国与沿线国家­关系治理效果的影响。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交通国际合作应着眼于­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在尊重不同国家差异性­交通需求的现实前提下,寻找国际交通合作的利­益共同点,通过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最终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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