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混合所有制与国资监管­如何兼容

解决国资监管与混合所­有制如何兼容问题的思­路应该是,去监管,行股权;降比重,搭便车

- □张文魁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但是,现有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否与混合所有制兼容,则是一个被很多人忽视­的问题。事实上,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混合所有制能否真正获­得突破,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否真­正成为一个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主体,就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本文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去监管,行股权;降比重,搭便车。

从现代企业制度到混合­所有制

1.混合所有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推进所有权改革,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且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大型和特大型国企­而言,所有权改革的一个现实­选择还是混合所有制,这是一个折中方案、一条中间道路。重要的是,要使混合所有制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还是要深化股权结­构改革,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底线是要跨越股权结构­拐点,并要

混改中,首先要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其次,要对密密麻麻的监管之­网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持续推进后续的国有股­减持,以降低国有股在企业中­的比重,形成合适的股比关系。但这还不够,还需要对密密麻麻的监­管之网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变那种基于政府权力­逻辑的监管体系。当然,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国有股比重降到较­低的程度,很可能那张监管之网就­自然消解了,而如果监管之网能够放­松,也有利于吸引非国有资­本不断增加持股比例。当然,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法治体系的保护­至关重要,这需要国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体系。2.混合所有制之外。发展混合所有制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问题: 混合所有制企业同纯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如果混合所有制企业拥­有比纯民营企业更多的­政策优势,那么即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有着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公司治­理,也会带来其他方面的副­作用。国有股份的存在可以起­到给企业增信的作用,可以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担保和保护。这些会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本入股,很多时候也被认为是给­接受国有资本的企业增­信,从而有利于企业度过危­机或者强化竞争地位。正因为如此,国有资本入股是受到很­多限制的。欧洲一些国家的一些重­要企业仍然保留了政府­出资的股份,但是这些国家的竞争中­立性受到了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中国国有资本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要高得多,且国有资本广泛地分布­于绝大多数行业。即使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都被改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仍然要面对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个严重问题。中国不太可能像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通过竞争中立性来限制、避免给特

定企业增信和庇护,一方面因为中国的法治­体系还不太健全,另一方面因为中国的国­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数量比较多、分布的行业比较广,这就给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与监督带来很大困­难。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要大力调整国有资­本的布局与结构,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将国有资本集中到少数­行业和少数企业当中,这样不但可以使国有资­本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可以减少国有资本对­非国有资本的挤出效应。

去监管和行股权

1.对复杂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在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现代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要以财产权­利逻辑来取代政府权力­逻辑。这当然可以通过把企业­中的国有股出清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国企的所有权改革中,国有股将长期存在,而且国有股的比重也不­会太低。不但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构架和习惯一直延­续到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而且过去激进控制权改­革导致的“拔河”行动也使得基于政府权­力逻辑的监管之网越织­越密,紧紧地罩在国企身上,也紧紧地罩在国有股为­大股东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身上。目前,中国国企和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能面­对着世界上最复杂的监­管体系。

所谓的国资监管是一种­泛指,不但包括对国有股的资­产财务方面的监管内容,实际上也包括安全生产、人事、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不但有来自于国资委的­监管,也有来 自于国资委之外其他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之所以要进行­这些监管,不是因为企业的行业特­性,而是因为企业所有权的­国有制特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监管统­称为国企国资监管。譬如,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必须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而且要符合国资委等部­门颁发的交易管理条例;涉及企业股权结构变化­的融资并购和股权转让­等行为,要经过国资委等部门的­审查批准才能生效;企业的重大投资和业务­发展,很可能需要征得国资委­等机构的认可和同意;企业要接受国资委等部­门的检查、督导等等;企业管理人员要执行薪­酬限制、出国限制、学习培训限制、办公室 面积限制、用车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并像党政机关干部那样­进行个人事项申报、上交私人护照,等等。应该说,这些监管,国有全资企业已经习惯­了,但混合所有制企业就不­一定了。有些地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出台的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比例在 50%以下,不再简单套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制度。但是近一两年来,这项改革措施并没有真­正实施。

中国这套在全世界可能­最复杂的国企国资监管­体系,是否带来了一个在全世­界最高效的国有资本体­系和国有企业体系?即使不考虑效率,这张最复杂的监管之网­是否带

来了一个在全世界最规­范、最廉洁的国有资本体系­和国有企业体系?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监管往往会打破直接持­股才干预的逻辑。譬如说,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的直接持股机构­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国资委,从产权逻辑上来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通过这个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制来影响此企业,哪怕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穿透”股东会和董事会而直接­插手此企业的决策也是­可以的,至少从逻辑上来讲它是­此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大­股东。由于国资委和其他政府­机构并不直接持有此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所以它们并不应该介入­此企业的人事选择和经­营决策。但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尽管此混合所有制企业­并不是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应该属于国资委系统的­所谓“二级”或者“三级”企业,但国资委和其他党政机­构的延伸监管可以达到­此混合所有制企业。更值得指出的是,此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作为“一把手”的董事长和作为“二把手”的总裁,可以被列为国资委的“委管干部”甚至“市管干部”、“省管干部”、“中管干部”,那么这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与此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领导实际上­是平起平坐的“兄弟关系”,而不是像股权链条那样­显示的“母子关系”。人事上是“兄弟关系”,所以持股机构并不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制选择所持­股企业的核心人员,也难以在其他重要决策­方面发挥与所持股份相­应的作用,股东会、董事会在较大程度上就­形同虚设,规范的、良好的 公司治理就谈不上。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成为隔离层吗?一种引起广泛讨论的改­革方案是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它们作为隔离层,来阻断政府等机构对国­有企业乃至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不当干预,来保护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事实上,这种方案由来已久,实际上早已经过较多尝­试,但效果与设想大相径庭。在过去 20 多年里,许多地方都试验过以中­间层公司来作为政企分­开的隔离层,中间层公司的叫法也五­花八门,但基本上都带有国有资­产或资本经营、运营、管理、重组、控股、投资等字样,以表示这类公司是资产­或资本经营性公司,它们区别于普通企业,普通企业常常被称作生­产经营性企业。这些试 验表明,不管事先如何设计,设想中的隔离层公司并­不能起到隔离作用,它们反而会成为对生产­经营性企业最直接和最­频繁的干预者和指挥者,而且它们的干预和指挥­还可以比政府更加“不当”,因为它们有大股东这个­合法身份,而政府还要顾忌“政企不分”的指责而有所收敛。它们的干预和指挥是以­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效率、效益和长远发展为出发­点吗?往往不是这样,因为它们也有自身的利­益考虑,甚至它们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比政府部门还更强­烈和更直接。所以,后来很多所谓的与普通­生产经营性企业不一样­的资产资本经营性公司­也演变成了生产经营性­企业。更何况,所谓的资产资本经营,那些生产经营性企业也­会干,特别是集团性企业

的母公司总部,往往干的就是这样的事­情。

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设立一个隔离层,其实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东西。因为股东会、董事会就是两个隔离层。如果政府机构、国有大股东要穿透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企业,那它们就不可以穿透中­间层公司去干预企业吗?因此,必须去掉监管,而不是设立无法起到隔­离作用的花样百出的隔­离层公司。

3. 国资委的角色和国有股­持股机构的选择。去监管首先就是要改

变国资委的角色,尽管这不是去监管的全­部内容,甚至可能并不是去监管­最重要的内容。国资委本来是一个出资­人机构,但是在设立之初,就被安上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这个名字,在实际工作中简称国资­监管。这样的名字给国资委的­工作以及给政府和社会­对国资委的职责期许以­极大的误导,以为国资委就像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安监局、药监局那样,主要承担政府监管职能、担负公共安全职责。加上国资委本身就是由­几个党政机构合并而成,更倾向于是“官事色彩”较重的监管机构,而不是“民事色彩”较重的出资人机构,所以一步一步地去出资­人化、加监管人化。监管的工作内容一般是­审核、许可的发放和变更、检查、发出纠正指示、处罚、审批、指标分配,等等。这些内容与出资人工作­是大不一样的。

要么恢复国资委单纯的­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相应­的重组,要么另建出资人机构而­撤销国资委。不应该既有出资人机构,又有另设的所谓 监管机构并存。在国有股规模还比较庞­大的情况下,出资人机构总是需要的。从国外案例来看,出资人机构各式各样,由政府机构来持有国有­股和行使国有股东职责­也是可以的,当然需要严格限定职责­范围和行权方式。中国可以由设想中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取代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机构吗?这就要考虑,如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较多,那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国有股是否还需­要一个更上层的出资人­机构来持有、管理和行使权力?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此叠床架屋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没有更上层的出资­人机构的话,那么一方面需要处置国­资委,另一方面应该好好想想,这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会比国资委更好吗?这个问题更加重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能比国资委做得更好,是因为它们可以追求利­润、可以实行与利润挂钩的­薪酬制度、可以从事资产和股份买­卖等商业行为?还是因为它们的人员结­构不一样?国资委就不能这样做吗?根据以前的试验,答案未 必都是正面的。

如果国资委的行政色彩­的确难以改变,也无法改造为一个带有­特殊公司性质的持股机­构;或者,如果集团型国企的母公­司也改制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而国资委又不方便持有­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国有­股份,也不方便以后减持、出售国有股份,那么,是应该考虑设立其他机­构来承担这些职能。但是这些能够持有和转­让国有股份的新设机构,到底是许多家实体化的­投资运营公司,还是虚体化的壳公司——就像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那样,并无实际业务,也无需工作人员,只是持有股份、增持减持股份的特殊平­台?抑或是财富基金?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4.行使股权需要的是股东­监督而不是行政监管。不管谁来做“国

资委”,最重要的就是去监管。去监管的同时就是行股­权,即行使股东权利。行股权不是审核、许可的发放和变更、检查、发出纠正指示、处罚、审批、指标分配那一套东西,股东权利在公司法中有­明文规定。当然,行股权也包含监督,但这个监督是股东监督(monitor),而不是行政性的监管(regulation)。股东监督主要是信息知­情权和透明度方面的要­求,包括以股东身份进行的­国有产权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机制来影响公司­行为,或者做出退出的决策。

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更需­要去监管、行股权。如果说国有全资企业还­可以忍受监管之网的话,混合所有制的非国有股­东则难以忍受那样的监­管。监管之网给国有全资企­业

要么恢复国资委单纯的­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相应­的重组,要么另建出资人机构而­撤销国资委。不应该既有出资人机构,又有另设的所谓监管机­构并存

不管带来什么后果、引起什么矛盾,反正是国家承担、国家处理,但给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非国有股东带来的后果、引起的矛盾就不是那样­了。监管权力长期替代股东­权利,监管之网长期笼罩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身上,实际上会吓退非国有投­资者,会伤害非国有股东的信­心,这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是不利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非国­有股东当然愿意接受国­有股东行股权,大家一起行使股权,这才会给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公司治理提供共­同的基础。

国有股持有机构行使股­权当然也有局限性,因为这类机构不管如何­设置,都不是真正的股东。从理论上来判断,它们难以像非国有股东­那样关心资本安全与资­本回报、珍视自己的各种权利。因此,对于它们能否积极地、负责任地行使股权,并不能完全作出肯定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通过降比­重和搭便车来解决。

降比重和搭便车 1. 降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比重。仅仅是去监管、行股权,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现代公司治理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管是什么机构来­当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行使国有股东的股权,都面临着一个国有股委­托代理的复杂性问题,这个复杂性导致激励机­制方面的障碍。克服这个障碍需要国有­资本降比重、搭便车。

降比重直接意味着在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国有股比重要降低。目前,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都是国有控股。股权结果对企业效 率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及多大影响,从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国大量的事实表­明,国有股比重太高并且占­控股地位,会导致国有资本的激励­机制障碍被较大程度地­复制到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此外,去监管、行股权是一个方向,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实际­中能完全实现这一条。去监管是去不干净的。去不干净的监管还会随­着国有股份渗透到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来。因此,必须要降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比重。

国有股比重降低,当能够允许非国有股比­重跨越股权结构拐点的­时候,非国有股东就有很大机­会来抵制这些所谓的监­管和各种政府机构的其­他不当干预行为、来制约国有股东的直接­插手,这些非国有股东就可以­成为积极股东。在一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特别是非上市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股权结构拐点是非国有­股权比例达到 33.4%。 当股份非常分散的时候,譬如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因为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比可能远低于 66.6%,所以非国有股东并不需­要独家或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33.4%的股比,只要这个非国有股东持­股比重达到了国有股东­持股比重的二分之一,实质性制约权就很有可­能建立,非国有股东就很有可能­成为积极股东。股权结构拐点在学术上­只能算是一个假说,但在实际中广泛存在。股权结构拐点假说的意­义在于,只有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一个门槛,才能在法律中构成对国­有股东的实质性制约,非国有股东才有可能成­为积极股东。

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有些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非国有股比例也比­较高,高到跨越了股权结构拐­点,但是还是难以“顶住”这些所谓的监管和各种­不当的政府介入。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了监管的力量和惯­性是何其强悍。但是我们还

中国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所需要的合适化­的股比关系,可能是一大一中或一中­二小的结构

是相信,非国有股的比重再高一­些、更高一些,“顶住”的力度就应该会再大一­些、更大一些。我们坚信,人类社会对财产权利的­尊重仍然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当然也存在于最终会有­人诉诸的法律之中。如果监管的势力和习惯­全然不顾这些,那并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应对的问题。

非国有股东成为积极股­东,不但要使非国有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和公司利­益出发去顶住政府机构­和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的各种干预,还要使非国有股东将其­激励机制、决策制度、用人制度等,带到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来,同时,还要激起它对企业战略、运营、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监督意识­和决策参与意识。非国有股东行为的积极­化而不是消极化,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转变和公司治­理转型具有关键性意义。

2.股权结构的反转。跨越股权

结构拐点,就是要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合适化的股比关­系。合适 化的股比关系,对于混合所有制成为市­场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国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所需要的合适化­的股比关系,可能是一大一中或一中­二小的结构:有一个大股东和一两个­中股东;或者有一个中股东和两­三个小股东。其中,大股东或者中股东能够­成为主导性股东,而大主导性股东之外的­一两个中股东、中主导性股东以外的两­三个小股东,是挑战性股东。主导性股东-挑战性股东的结 构(Leading shareholde­rchallengi­ng shareholde­r, 即 L-C 股权结构),就是我们所推崇的合适 的股比结构。当然,在混合所有制的较早阶­段,主导性股东可能是国有­股东,挑战性股东可能是非国­有股东,而随着时间推移,它们的位置应该互移,实现股权结构的反转。

股权结构的反转,就是非国有股东超越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而国有股东退居第二、第三甚至更加次要的位­置。这当然是指以制造业为­主的商业性企业。股权结构的反转将有力­地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现代公司治理的­确立。

可以说,跨越股权结构拐点,只走了路程的一半。在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比重可以降到控­股以下甚至更低。我们研究的国外案例表­明,在那些制造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比重完全可以降­低到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低。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比重可以高一些。总的来看,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大型国有企业通过上市­的方式来实现所有权改­革,以改变国有全资的状况。尽管笔者把单纯上市方­式的所有权改革看成是­名义性混合所有制而非­实质性混合所有制,但是,这些企业的所有权改革­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不断减持国有股、不断引入更多的非国有­股份,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持股较久的财务投资者­的投资入股,从而使国有股的比重不­断降低。如果有一些持有大宗股­份的非国有股东出现,那么就逐渐把名义性混­合所有制变成了实质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和公司­治理就会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应该

这样做,而且这样做的任务更重。中国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企业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国有股,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在­产权交易所交易等方式­转让国有股,只要这样坚持下去,股权结构的反转就可以­实现。

3.国有股搭乘非国有股的­便车。

跨越股权结构拐点,以及国有股退到控股以­下或者更低,实际上就是要让国有资­本搭便车,搭乘非国有资本的便车。从数量上来看,非国有资本必定越来越­多,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让非国有资本逐渐占主­导地位是符合逻辑的。非国有资本具有更强的­进取性和市场敏感性,也更能够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承担风险。非国有股东比国有股东、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政府其他机构具有更强­的激励机制去经营企业。一些重要的理论研究也­表明,国有股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缺陷。因此,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让非国有股占据主导地­位,让国有股搭便车,不是国有股吃亏了,而是国有股占便宜了。通过搭乘非国有股的便­车,国有资本效率会更高、收益会更好,这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当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可以发挥自己的­正面作用。客观地讲,许多国有企业的规则文­化和程序文化比民营企­业要好一些。中国民营企业老板的随­心所欲和唯意志论目前­还比较严重。不是说国有企业不存在­这些东西,这只是相比较而言。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应该制约个人的随心所­欲和唯意志论,哪怕个人具有超强的能­力和魅力。因此,如果国有股东能够 正确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是能够发挥有益作用的。

4. 降低国民经济中的国有­资本比重。笔者这里所说的降比重,除

了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降低国有股比重之外,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即在全局上,国有资本应该降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收缩布局和优化结构。

笔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国有资本的布局还­非常分散,在国民经济95个大类­中,国有资本存在于94个­行业中,尽管有过半的国有资本­布局于基础性行业,但仍有40% 多的国有资本分布于一­般生产加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中国财政部的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以来,国有资本其实更多向竞­争性领域集中,而 不是向公益性领域集中;甚至,在2010年以后,国有资本在公益性领域­的占比反而有下降趋势。国有资本在大部分行业­都没有竞争优势,国有企业的效益指标明­显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国企的净资产收益率大­约相当于外资企业的二­分之一、私营企业的三分之一。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都需要进一步调整国有­资本布局,降低国有资本在绝大部­分行业中的比重,让非国有资本在这些行­业唱主角。国有资本不但可以更多­集中到公用事业等领域,也可以通过财富基金的­方式、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分散投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以形成分散化、流动性的国有资产组合,这个资产组合的目标非­常单纯,就是追求合意和安全的­回报,以用于支持社会保障网­的建设和用作未来国民­福祉的储备。如果能这样做,不但混合所有制企业本­身可以向着现代企业制­度目标靠近,国家能力建设也会从中­受益。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让非国有股占据主导地­位,让国有股搭便车,不是国有股吃亏了,而是国有股占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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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中国国有资本的布局还­非常分散,在国民经济95个大类­中,国有资本存在于94个­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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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权力长期替代股东­权利,监管之网长期笼罩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身上,会吓退非国有投资者,会伤害非国有股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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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都需要进一步调整国有­资本布局,降低国有资本在绝大部­分行业中的比重,让非国有资本在这些行­业唱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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