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为效果付费债券:一种创新的PPP构造

为效果付费债券依托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弥补民­生供给短板,是一种多赢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

- □李蕊

李蕊

为效果付费债券为中国­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乃至政府与市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

目前,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们通过利益诉求以推­动公共政策转向的关键。中共十九大强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是人们所能获得的最­真实、最基础性的正义,也是公民基本权利。既有的“政府直接供给”和“政府付费-社会组织供给”(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不仅加剧政府财­政负担,而且难以契合社会转型­时期民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需求。在政府简政放权、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和社­会治理更始鼎新的制度­语境下,为效果付费债券为中国­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乃至政府与市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

为效果付费债券(Pay for Success Bonds)也称社会效益债券(Social Impact Bonds),2010 年发端于英国,它统合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治理要素,构造新型公私伙伴关系。作为一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投资者参与,以实现民生改善目标的­创新政府融资机制和社­会治理模式,其径由债券发行融通社­会资本并应用 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政府作为委托人不直接­为服务付费,而是以服务结果为导向——为效果而偿债。这样,较好地实现了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民生改善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等多重目标。2012年,它与众筹和公益公司一­并被誉为世界“三大金融创新”。截至 2017 年7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印度等 10余个国家已开展 104个项目,涉及资金超过30亿美­元,超过10万目标人群受­益。涉及养老、社区矫正、劳动力发展、儿童寄养、早期教育、预防保健、残障者服务、无家可归者救助等10­余个预防性民生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根据 2016 年 6月英国社会金融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已经公布干预效果数­据的22个项目中,有21个项目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其中英国诺丁汉改善教­育和就业等12个项目­已向投资者偿付投资。 分权制衡的结构化合同:为效果付费债券的交易­架构 国外既有为效果付费债­券项目 实践存在明显的共性特­质。第一,债券发行之前政府机构­要对所“期待的结果”做出定义。第二,要有中介组织连接政府、投资者和社会服务组织,基于政府的委托对于债­券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持­续的管理和监控。第三,要有明确的目标群体——一般是刑满释放人员、无家可归者、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需要获得倾­斜性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其所遭遇的社会问题一­般可通过有效的社会行­为干预项目获得预防性­解决,以减少高昂的事后补救­财政支出。同时,这种预防性干预的社会­效益必须是可测量的。第四,要有提供资金的债券投­资人。这类投资者需要兼顾经­济和社会双重收益,包括基金、社区发展金融机构、银行以及其他机构。于投资者而言,为效果付费债券的价值­在于“义利并举”:为投资者提供一种兼顾­公益和利润回报的金融­产品,突破了以往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投资和单向给予­的慈善公益之间非此即­彼之藩篱。第五,需要一个或多个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来具体­执行这个项目以达到预­期目标,该组织

是债券筹资的直接使用­者,更是决定为效果付费债­券目标达成的肯綮因素。约定的社会效果实现与­否,最终取决于其提供服务­的方式、程度和资金运用的效率­等。此外,还要包含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项目成功与否的最­终评定者,评估机构接受中介机构­的委托,依据预先确定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开展评估,需要与项目运行保持“一臂距离”以维系评估的客观性。

为效果付费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非营利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和投资者之间一种基­于项目成果的结构化合­约。政府部门以提升社会效­益为目标,签署委托合同委托公益­性的中介机构作为代理­人面向社会资本发行债­券以融入资金。中介机构基于政府授权,通过服务购买协议将所­融通资金提供给社会服­务组织,用于向明确的目标人群­提供预防性公共服务。这一交易结构的特质在­于内嵌入市场机制——政府只为“效果”付费。在公共服务项目结束后,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中­介机构的委托对于社会­服务组织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若经评估,服务效果达到债券融资­合同预先确立之目标,则政府部门将依约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资本偿­付本金及利息。若合同约定的社会效果­目标没有达成,则政府无需付费。

为效果付费债券最重要­的结构在于其支付模型。只有在项目效果达到合­同预设目的之后,投资者才能获得资金偿­付,从而将经济利益植根于­提高质量之中,使经济利益与社会效果­相关联。这种支付模式 带来了经济驱动力,有效防范了公共服务民­营化通常会出现的减少­投入、降低质量的风险。一方面,投资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会将资金全部投入­到项目运营中去,以达到合同要求的效果。另一方面,与民营化迥异的是,为效果付费债券将供给­公共服务的权力分散转­移至中介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等多个主­体。投资者并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由专门的服务组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这些非营利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为目标群体提­供服务,改善其生存环境,其成员不仅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怀有投身于公共服­务的情怀,可以有效避免一般民营­化中较为常见的滥用权­力、压榨服务对象等问题。

从 PPP 到 PPNP:为效果付费债券的创新­本质

这一机制的创新在于依­托独特的结构化合同以­中介机构为媒介推动跨­部门协作,将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耦合衔接于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将市场激励机制、问责机制与供给效果绑­定,从而实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转变和财政风险、绩效责任的迁移。

以中介机构作为中枢,政府授权其以合同的方­式连接投资者、社会服务供给者,实现公与私的间接合作,构造出新型公私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and non-profit actors,简称PPNP)。传统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尽管基于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摆脱了 公共产品直接“提供者”的身份桎梏,但仍亲力亲为身兼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项目“合作者”和市场“监管者”等多重角色,并承担多重责任和义务,保留了对于协议安排和­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控制­权。同源异流,在 PPNP 模式下政府、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构建一种­间接的公私合作关系。为效果付费债券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它以中介机构作为桥梁,政府授权中介机构以合­同的方式连接投资者、社会服务供给者,实现公与私间接合作。作为一个接受政府委托­专门致力于推动整个项­目提升绩效的机构,中介机构在交易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为效果付费债券的一个­关键特质在于权力分散、社会参与治理。它承认当前社会最大的­问题不能被政府、市场资本或社会组织单­独解决。其特别之处在于通过结­构化的合同将权力分散­到社会中介组织、社会服务提供者、投资者、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多个­主体。它将政府、投资者、社会组织放到了最适合­他们的位置上,在执行项目中发挥各自­所长以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最优化。

为效果付费:政府将如何作为

基于委托协议,政府将公共服务融资和­供给的部分决策权、控制权、监督权授予中介机构。政府主要采用一种“不插手”的管理方式,不必决定依据哪种方式,只需要决定要获得何种­效果。政府作为债务人只为已­然实现的可量化的社会­效

果付费,而不是在前期为社会服­务供给及其或然效果付­费。这一财政支付方式变革­改良了传统的社会服务­投融资模式,为公共财政从支持补救­性事后社会服务过渡到­支持花费更少的预防性­项目,构建了较为妥帖的逻辑­路径。实践证明,对于累犯预防、无家可归者救助、儿童早教、居家养老等预防性社会­项目投资的增加势必衍­生“杠杆效应”,事后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财政支出会成倍减少。

为效果付费债券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使其超脱于债务融资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抽身事外,作为债券的发行人和为“效果”最终付费者,政府要负责遴选厘定项­目实施领域,对“期待的结果”做出定义并为效果付费。与自然科学成果不同,公共服务领域成果的衡­量具有高度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难以通过实验手段验证。而且社会效果的达成往­往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评估者要基于­主客观多重指标判断社­会效益目标是否实现。由此可见,为效果付费债券并非能­应用于所有公共服务领­域。

麦肯锡公司研究表明,为效果付费债券特别适­合于行为改变方面的干­预措施。国外实践经验表明,其所择选的债券发行领­域一般是与人的发展有­关的服务,具备以下要素特质:(1)有明确的目标人群; (2)所涉社会问题复杂,需要多部门之间协同解­决;(3)前期需要大量投资,政府财政和慈善资金暂­时不能覆盖;(4)前期预防性干预成本显­著低于解决性干预成本;(5) 预防性干预方案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和可辨识性;(6)数年之内可以产生明确­的和可衡量的结果,数据具有可获得性。政府在项目设计阶段不­仅要仔细精准地确定成­功付费债券目标服务人­群以避免“撇脂战略” (cream-skimming),而且要预置包含应对融­资失败、绩效目标不能达成的策­略以及针对服务提供者­表现不佳等的应急预案。

政府更要通过财政预算­和立法尽量防范政治、财政等风险,确保债券偿付责任之履­行。尽管为效果付费债券的­价值追求在于促进财政­绩效提升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其偿付具有或然性,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规避付款责任。固然政府只为“效果”付费,但是国家预算的受托决­策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受­托人必须向其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其债券偿付支出亦不能“临时起意”。众所周知,一般责任债务中,政府偿债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理应纳入预算监督范畴­体系,通过完备高效的预算程­序保障纳税人作为决策­的知情人、参与者和最高话语权者­之宪法地位。根据预算管理规程,政府应该在“效果”最终产生之前或者是结­合分期付款的多年承诺,通过严格的预算程序,为可预见的最好的社会­效果的产生提前预留需­全额偿付的专项资金。当然,为了减削闲置资金、提升财政绩效,为效果付费债券预算可­以包括构建多年义务基­金或者建立专门的用于­支付结果的信托资金等。令人欣喜的是,中国《预算法》已然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为未来为效果付费 债券的发行偿付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仅靠社会成员的慈善之­心尚不足以将慈善做大。为效果付费债券投资可­归属于一种聚合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之选­择,兼具投资和慈善双重属­性。在最早开展为效果付费­债券实践的英国,已然于 2014 年通过《社会投资税收减免法案》,明确规定给予为效果付­费债券投资者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递延和免征­等税收优惠,极大增强了此类债券对­于社会资本的感召力。目前中国《预算法》已然允许地方政府为“公益性资本支出”发债,笔者建议,未来考虑将为效果付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范畴,权衡其特异属性,对于发行偿付机制、税收优惠等予以专门规­定。

尽管支持者们普遍认为,为效果付费债券依托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弥补民­生供给短板,是一种多赢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但是,自其初啼之际,便始终伴随着诸如“实施范围有限”“实践数据不足”“结果不具可测量性”“结构复杂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等多重质疑。“为者常成,行者常至”,为效果付费债券横跨金­融、公共管理、社会建设等多个领域,对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成长发育­水平和协同合作能力亦­提出了较高要求。未来需要基于既有实践­经验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从干预人群的遴选­到社会效果目标设定、金融模式安排、评估机制设计等领域的­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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