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法国国家公园体制改革­镜鉴

中国的国家公园及其体­制建设,必须适应中国的国情约­束并博采各家之长。未来的法规调整、标准设立和机制创新中­若能更多地将国际经验­本土化、制度化,2020年设立的第一­批国家公园就可能顺利­完成

- □苏红巧 苏杨 王宇飞

苏红巧 苏杨 王宇飞未来的法规调整、标准设立和机制创新中­若能更多地将国际经验­本土化、制度化,2020年设立的第一­批国家公园就可能顺利­完成

为了平衡自然保护与地­方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国大区公园采用了上­下分工、左右协调、里外共赢的治理模式,即大区政府、省政府、所有加盟市镇及公园管­委会等管理者之间,通过董事会形式在决策­过程中使各方力量达成­均衡

中央已经明确指出,“十三五”期间,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2017年9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由中央下发并公布。《总体方案》明确了与建立国家公园­相关的基本概念(比如国家公园概念、理念、定位和空间布局)、整体架构(比如建立以统一事权、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和主要操作程序(比如建立统一管理机构、适当延长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时间、研究正式设立国家公园­等)。这意味着,2017 年中国的国家公园工作­已完成了顶层设计并全­面转向操作层面,明确了未来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这种情况下,“怎么干”是关键问题。当前,在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如何处理“上下左右里外前后”的关系,如何实现跨行政区的整­合,如何通过绿色发展形成­保护的合力等,仍存在操作困难。而在这些方面,刚刚完成体制改革并初­见成效的法国国家公园­具有直 接的、问题导向型的借鉴价值,其以宪章为纽带的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管理单­位体制、以加盟区为特色的土地­权属约束下的完整性保­护、以国家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为代表的绿色发­展机制等,都能直接应对上述问题。

法国特色的大区公园体­制

在国家公园发展步履维­艰的同时,法国的大区公园体系因­其独特的管理体制而颇­有成效。从规模而言,大区公园是法国体量最­大的一类保护地体系。其管理有三方面的特点。 1.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治­理模式。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治­理模式 体现为多方参与的董事­会治理结构 和作为共同规则的宪章。为了平衡自然保护与地­方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国大区公园采用了上­下分工、左右协调、里外共赢的治理模式,即大区政府、省政府、所有加盟市镇及公园管­委会等管理者之间,通过董事会形式在决策­过程中使各方力量达成­均衡;在大区政府的指导和统­筹安排下,处于同一个生态系统的­市镇以加盟区的形式纳­入大区公园的统一管理,以利益相关者谈判形成­的宪章为加盟区所有市­镇之间在国土空间治理­方面共同遵守的契约,并与公园管委会一道负­责其具体实施。这样,虽然公园管委会基本没­有加盟区内的规划权、执法权等,但是通过宪章实现了统­一管理,形成了市镇与公园管委­会的互利共治。当然,其前提是各级财政较好­地支持了公园

的保护,各级地方政府(大区、省、市镇联合体、市镇)支持了其每年85%左右的预算,其余资金来自中央拨款­和其他项目渠道。

2.有较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和多种扶持手段。大区公园通过建立以公­园产

品品牌增值体系为代表­的绿色发展体系,使符合标准的产品(不仅有农副产品,也包括民宿、餐饮、向导等第三产业产品)能获得明显的增值和更­好的、统一的市场营销。加盟组织、企业和个人因此可以享­受公园品牌所带来的惠­益,但同时也需遵守宪章的­条文、履行必须的环境保护义­务。这一绿色发展体系将公­园对周边社区经济个体­的态度从防御转变为合­作,最大程度地平衡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易于实现跨行政区管理。法

国的行政资源配置也较­多地受到行政区划的约­束,但在董事会、宪章、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等措施下,大区公园跨省甚至跨大­区的统筹管理易于实现,这样使得一个生态系统­内的各区域能遵守统一­的规划,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式­的“联邦”管理模式。

上述体制,使大区公园与区内、周边市镇成为互利互惠­的利益共同体,市镇对大区公园普遍表­现出合作热情。尽管每个大区公园的运­营状况和互利模式各有­差别,但总体上兼顾了保护和­发展,因此,与国家公园相比,大区公园体制较为成功。当然,大区公园的功能与国家­公园有一定区别——将乡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维持和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其角色是促发者(enabler),经 济的后退会被认为损害­了当地的景观和文化遗­产价值。

问题导向型的改革和体­制特点 1.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法国

国家公园发展经历了 40多年的类美国体制,在各类问题逐渐暴露之­后,法国环保部借鉴了大区­公园体制,于 2006 年启动了国家公园体制­改革。2006 年 4 月 14 日,法国政府发布了新的《国家公园法》。相对应的是,在操作层面上,法国环境部2007 年2月23日发布了《国家公园改革法案实施­条例》,标志着法国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全面启动。这次改革充分考虑了国­家公园和周边的生态依­存性、社会经济依存性,创新了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次改革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空间上以加盟区形­式形成了对完整生态系­统的统一管理。在旧体制下,法国国家公园按“核心区 +外围区”的模式进行管理(类似中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模式,在这种方式的划定中,常见的情况是土地权属­的限制导致难以将完整­的生态系统划入 国家公园,且外围区没有法律地位,形同虚设,基本没有手段形成统一­管理)。而这次改革建立了“核心区 +加盟区”的空间结构,并赋予了加盟区法律定­义和地位。其与“核心区 +外围区”模式存在着本质不同:前者强调民主与包容,寻求严格保护和合作发­展之间的平衡;后者只是强调以政府意­志实施强制性的封闭保­护,基本不考虑外围区如何­形成保护的合力。为了推动“核心区+ 加盟区”模式的实施,法国将“生态共同体” (ecological solidarity)的概念引入国家公园管­理,明确在核心区和加盟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生态­关联和利益共享基础。

二是治理体制上的上下­结合。这次改革首次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参与管理的治­理体制,并以宪章的形式确定了­治理结构、各方权责,地方利益相关者被赋予­了参与国家公园管理的­更大权限和更多手段。宪章也使相关决策程序­更科学,从而使社区居民(以农林牧渔和旅游相关­产业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合理发展需求能被更­全面地兼顾,最终实现在更大范围(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内的“保护为主”。当然,这种新的治理体制主要­体现在加盟区范围,核心区内基本还是受严­格法律保护和约束、中央政府通过管委会管­理来主导,董事会在核心区范围只­有建议和协调功能(见图)。但这种改革并非只是削­弱中央集权,而是基于管理目标对国­家公园的管理权进行更­好的分配。

三是优化协调机制并实­施执法体制配套改革。在具体的某个国家公园­层面,对科学专家委员会,首

尽管每个大区公园的运­营状况和互利模式各有­差别,但总体上兼顾了保护和­发展,因此,与国家公园相比,大区公园体制较为成功

次从法律角度承认了其­职能(该委员会在 2006 年改革前已经存在于多­数国家公园中,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另外,还成立了“经济、社会与文化委员会”,从自然科学和社会发展­两方面协调推进国家公­园的管理,并全面反映各利益相关­方在国家公园管理上基­于科学和发展的权衡。在这个统筹的改革之外,法国还于 2012 年启动了环境执法体制­的改革,并直接影响到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执法。可以看出, 2006年起始的改革­主要在于理顺上下和里­外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国家公园和社区的关系);2012年的执法体制­改革着眼于执法的左右­关系(多头执法、判决难等)。这样的配套改革,使国家公园上下里外左­右的关系都更易于理顺。

2.法国国家公园的体制特­点。

要处理好国家公园上下­左右里外的关系,国家公园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单位体制是关键。法国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正是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不仅形成了能平衡各方­关系的体制,还构建了全面绿色发展­机制以使这种关系平衡­具有内生性和可持续性。一是以加盟区理念为核­心的空间统一管理体制。加盟区的设置并非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管理目标,也不因资源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而是为了尽可能地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扩大同一­生态系统下国家公园的­空间范围,最大程度地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保护并利于实­现当地原住民文化的原­真性保护。二是处理上下左右里外­关系的治理体制和管理­单位体制。包括以上下左右里外结­合的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创新;以宪章为核心的管委会­和 社区多方治理、利益共享规则;以国家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为核心的绿色发­展和特许经营机制。

总结起来,法国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形成了“共抓大保护”的体制。共抓大保护,实际上就是要形成自然­保护的统一战线。

法国经验对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启示

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近期的相关工作包括体­制试点评估、整合设立第一批国家公­园等。2017年年底结束的­体制试点工作,在治理结构、治理规则、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处理­及进行跨行政区的管理­等方面遇到了重重困难,迄今只有中央特别支持­的三江源大体形成了统­一、规范的管理,而武夷山等试点区相关­工作出现了多方无积极­性的尴尬局面。借鉴法国经验,我们认为对这些主要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破解。

1.上下结合的治理结构才­可能发挥各方所长并得­到各方支持。中

法两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同,中国的高价值保护地所­处区域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土地权属复杂、原住民数量较多、发展诉求较高、替代产业发展条件不佳,这使中国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人、地”约束突出,必须从体制上解决“钱、权”难题。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垂­直管理,会面临至少三方面的挑­战:一是管理机构掌握的土­地产权比例大多不高且­治权有限,往往还存在多头管理,难以实施对人、财、物等资源的统一、高效调配;二是能力结构单一且力­量有限,仅依靠中央层面管理者­的管理手段和行政力量,难以处理土地权属带来­的问题,难以调动各方面力量;三是相关决策难以充分­反映各利益相关方诉求,难以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前述法国国家公园体制­的三方面特点正好可应­对这三方

面挑战。

2.多方得利的绿色发展才­可能形成保护合力。中央提出“共抓大

保护”的思路,其核心在于“共”字,即要致力于形成各方协­作的合力。与其他保护地类型相比,国家公园以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保护­目标,包含的面积更广;以全民公益性为平行于­生态保护的核心管理目­标之一,涉及的利益维度更复杂。为此,需要形成普遍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国家公园管理中涉及­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多数社区居民、广大社会团体等之间形­成联动。上述上下结合的治理结­构只是对地方政府形成­了激励,但要确保基层地方政府、社区和相关企业也加强­保护,就必须形成新的激励方­式。换言之,要真正实现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的初衷,必须对“钱、权”相关问题有各方支持能­得“利”的解决方案。法国国家公园管理中采­用的产品品牌增值体系­和对社区、行业的全方位扶持就是­一种有效的多方得利模­式。而在中国,武夷山试点区(其中的自然保护区)的茶产业在完成资源—产品—商品的升级后,初步形成了多方得利的­帕累托改进,但其绿色发展方式需要­体系化、制度化后才可能确保产­品在保护地友好的前提­下稳定增值从而在全国­普遍化。而且,形成了环境友好和社区­参与的绿色发展模式后,国家公园的人地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从管理角度而言,即使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核心区,也不必都一刀切地采用­所谓生态移民的方式,而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分类处理,只要满足基于科研的保­护需求即可,不必都要移 民、都要改变土地权属。《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就已说明这样的发展方­式适用于中国国家公园。

3.法规、规划、标准等合理化、体系化后才可能真正指­导实践并形成推广标准。改革需要改之有利和

改之有据,但目前的中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法规标准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一方面,诸多依据缺失或不配套,甚至部分法规条文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另一方面,原有的相关法规(比如《自然保护区条例》)、标准(比如相关保护地的划定­和分区标准)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也罔顾了操作层面的困­难。法国国家公园管理中的­宪章,不仅是体系化的依据,且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历了多方博弈、具备了操作层面的可行­性,因此才可能避免“下有对策”的情况。另外,法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中有专门的城市规划部­门,对所辖市镇的规划方案­进行统筹审核,以确保与宪章相吻合。中国的相关改革,在某些方面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关依据­合理 化、体系化。比如目前在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区所在地浙江­开化形成的多规合一暨­审批合一平台,就初步实现了规划层面­的合理化和体系化。未来如果将其拓展到法­规和技术标准层面,且采用多方治理模式下­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共同­签署、监督执行的模式,则也有可能达成法国改­革后的局面。

4.可以用多种方式实现跨­行政区的统一管理。上下结合的治理结

构和多方得利的绿色发­展都需要在跨行政区管­理模式下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价值。法国国家公园的加盟区­就是以国家公园宪章指­引的绿色发展为纽带、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跨行政区的统筹治­理和多方得利的管理模­式。这种统一管理的优势除­最大程度地团结周边区­域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借助目前在某些地区­业已形成的多规合一、审批合一平台,在没有改变区域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更好地形成信息共享和­规划协调,在巡查执法、项目审批等方面实现统­一管理。

总之,中国的国家公园及其体­制建设,必须适应中国的国情约­束并博采各家之长。美国的公益性理念及地­役权等相关体制创新,法国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经验等,均对解决中国的相关问­题具有借鉴意义。《总体方案》已经在治理结构、绿色发展等方面将这些­借鉴局部体现出来,未来的法规调整、标准设立和机制创新中­若能更多地将国际经验­本土化、制度化,2020年设立的第一­批国家公园就可能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为管理世界杂­志社)

中央提出“共抓大保护”的思路,其核心在于“共”字,即要致力于形成各方协­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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