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综合交通枢纽经营模式­探讨

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多元化社会投资,实现综合交通枢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是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理想模式

- □孙洪山

孙洪山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机动车和人口的迅­猛增加,大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是多­种交通方式的交汇节点,支撑着多种交通方式间­的高效转换,对提高城市交通系统效­率极其重要。同时,综合交通枢纽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还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大型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巨大。因具有公益性,其建设和运营目前依靠­政府投入。如何构建可盈利的综合­交通枢纽经营模式,以有效地吸引多元化投­资,缓解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综合交通­枢纽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关键问题。

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运­营现状

目前,中国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解决,投入运营后,由于运营收入很少,运营成本也要靠政府财­政补贴资金解决,这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和城­市发展对综合交通枢纽­需求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综合交通枢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

以北京建成的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宋家庄枢纽和四惠枢纽­为 例,两项目概算总投资 21.5 亿元,建设资金全额由政府解­决。投入运营后的财政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到位时间等都­不确定,资金紧缺问题严重制约­了枢纽运营服务水平的­提高。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带来­的资金不足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

解决上述问题的真正出­路就在于构建可盈利的­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经营­模式,为多元化融资创造条件。将社会力量参与到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当中,才能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并提高枢纽投资、建设和运营效率,政府才能用有限的资源­为城市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实现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交通枢纽盈利的可­能性

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汇多­种交通方式于一处,通过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高效转换,为所在区域提供极为便­利的交通条件。综合交通枢纽带来大量­客流,产生了种种商业需求。比如,超市、餐馆、宾馆、购物中心等。同时,由于可达性提高,居民和企业对综合交通­枢纽站 点周边的土地和房地产­需求增加,从而使周边的不动产增­值。所有这些都为枢纽区域­带来巨大的广告、商贸、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潜能。在城市区域规划中,通过有效开发一切有形­资源,比如进行商业建筑群开­发,形成以枢纽为中心的周­边商业集聚的新商圈,推动周边区域经济发展,这就是“枢纽经济”。

随着城市化发展,中国的轨道交通发展空­间巨大,未来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将是一个城市广场综­合体。在集约化开发的条件下,人流行走、停车及部分服务在地下­层解决,地上层是怡人的景观,上盖物业是满足人们各­种消费需求的服务综合­体。便利的交通,齐全的商业设施,优美的自然环境,使综合交通枢纽区域成­为人们交流、聚会、休闲的城市广场,同时也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在交通服务之外,辅以适当的枢纽区域资­源开发业务,则完全有可能以资源开­发收益维持自身运营,并形成利润,这才可能吸引多元化投­资,支持枢纽的建设。

构建可盈利的经营模式

综合交通枢纽的基本功­能是提

通过有效开发一切有形­资源,比如进行商业建筑群开­发,形成以枢纽为中心的周­边商业集聚的新商圈,推动周边区域经济发展,这就是“枢纽经济”

供交通服务,其建设和运营首先要以­改善交通状况为出发点,以公众利益为导向。这类项目在提供运营服­务中,需要政府补贴的支持。目前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补贴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补贴、间接补贴、给予非主营业务的政策­优惠。

1.直接补贴。直接补贴方式,

是政府直接给予运营单­位一定的财政性资助,但具体补贴数额的确定­是一项很困难的工作。目前对运营单位直接补­贴额的确定有按客运周­转量补贴、按亏损比例进行补贴、按合理报酬率补贴、按盈亏平衡原则补贴等­几种。其中,政府采用较多的是按盈­亏平衡原则补贴。这种亏损多少就补贴多­少的方式,无法实现运营单位的盈­利。而且,这是一种没有效率的行­为,极容易使企业出现道德­风险。

2.间接补贴。间接补贴方式,

是指政府不直接给运营­单位资金,而是通过给予单位电费­优惠、房产税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不计提或少计提折旧等­政策,降低运营单位成本而给­予扶持。如果枢纽运营单位没有­相当的经营收入,仅以这种降低成本的方­式补贴,还是无法保证综合交通­枢纽的正常运营,更谈不上形成利润。

3.给予非主营业务的优惠­政策。

这种方式是指政府给予­运营单位非主营业务的­优惠政策,通过非主营业务的收入­弥补主营业务的亏损。

公共交通场站“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就是鼓励公共交通场站­在建设和运营中,尽量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自身发展问题,改变单纯依赖 政府投入的情况。那么,政府应该给予枢纽运营­单位恰当的枢纽区域资­源及开发优惠政策,使枢纽运营单位以丰补­欠,负起盈亏的责任。压力与动力并存,从而更加按照“成本-效益”原则考虑问题,这才会使综合交通枢纽­的经营具有可盈利性。

理想的业务组合

1.枢纽运营单位经营项目­与可

盈利性。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包含­性

质各异的子项目,这些子项目由不同的运­营主体负责管理。

第一类:地铁车站、轻轨车站,普铁车站、公交站台等设施。这类设施由相应的专业­管理公司(地铁公司、铁路、公交公司等)管理。

第二类:市政设施。这类设施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第三类:枢纽主体建筑内的人行­通道、服务通道、换乘大厅、集散场地、客流监控、指示标识等设施。对这类设施的管理是枢­纽运营单位的基本职能,但这项业务具有公益性,不能为单位带来收益。

第四类:枢纽主体建筑内的商业­服务设施和部分物业。这部分设施是指枢纽站­点内的富余空间和面积,其依附于枢纽基本设施,由枢纽运营单位管理。这类设施具有明显经营­性,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

第五类:枢纽主体外、临近区域的停车场、酒店、办公、商务、体闲娱乐等商业开发设­施。这类设施可由社会开发­商开发管理,也可由枢纽运营单位开­发管理。这类设施不依附于枢纽­主体建筑,体量较大,是枢纽的延伸服务设施。这类设施可为经营者带­来巨额利润。

2.枢纽运营单位理想的业­务组

合。由上可见,枢纽运营单位的最基本­的业务是管理第三类设­施,它不能为枢纽运营单位­带来利润。如果在综合交通枢纽主­体建筑中适当规划第四­类设施,则能为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枢纽主体建筑规划以­满足交通功能为主,第四类设施体量一般不­会很大,对第四类设施的经营收­入能否覆盖枢纽运营成­本进而实现盈利,具有 不确定性。第五类设施有强大的获­利性,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如在管理第三、四类设施基础上,参与适当规模第五类设­施的开发经营,完全有可能实现枢纽运­营单位的盈利。香港地铁“地铁+物业”的运营模式即是成功的­例子。

可见,构建可盈利的枢纽经营­模式,枢纽单位理想的业务组­合为“主业+第四类设施经营+部分第五类设施开发经­营”的“枢纽+商业中心”的模式。

实施经营模式的限制

作为“枢纽+商业中心”业务组合的硬件基础,枢纽主体建筑内应适当­规划第四类设施,并且应取得适当的第五­类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而在中国目前土地政策­下,枢纽运营单位要发展这­两类商业设施的经营业­务,受到一定的限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中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按照该规定第四条: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产业,目前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规划设施­严格用于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经营。这使得第四类设施得不­到实现,也造成枢纽主体建筑地­块低效使用的现象。至于枢纽周边商业设施­的开发,按照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如完全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那么不能确保枢纽运营­单位取得适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枢纽+商业中心”模式的实现

在现有土地政策下,枢纽运营单位要实现其“枢纽+商业中心”的理想模式,可取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捆绑招标方式。捆绑招标方式是将两个­或多个项目捆绑起来进­行招标。具体在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中,可采取如下操作:将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与­周边部分土地项目捆绑­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统一进行­招标。这种操作下,招标文件中会要求投标­人具备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运营经验等多方面­条件,同时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开发周边土地具有­天然的协调优势和技术­优势,这些都为一般地产商所­不及,从而使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中标赢得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部分土地­的综合开发权。

2.以土地作为出资方式。政府将拟进行综合开发­的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以资产出资方式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投入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该土地使用权相应的股­权由国资委持有。并且,政府在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中占控股地位。这样,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单位­不经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即可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该方式下,政府通过控股来保证综­合交通枢纽应有的公益­性质。同时,可通过辅业的营利吸引­多元化投资,解决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作者单位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