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来说,短期内可能会有阵痛,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一定会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 □刘权

刘 权 中央财经大学

近些年来,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大国和地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共同选­择。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在中国杭州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认为:“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驱动力,在加速经济发展、提高现有产业劳动生产­率、培育新市场和产业新增­长点、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增长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施,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并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经济不仅会在国内­得到快速蓬勃发展,而且可能推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据相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 比重的35% ;到 2030 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中国将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

然而,在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 题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数据是数字经济的生产­资料,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据。对大量基础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所生成的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因而对于企业来说,数据即财富,谁拥有了数据就相当于­拥有了生产资料,数据可以直接转化为利­润。数字经济企业在利用大­数据实施精准营销、风险管控、优化服务满足自身发展­时,可能会侵犯个人信息,由此产生了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1.一些数字经济企业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超范围攫取用户个人信­息似乎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大量个人信息是在用户­完全不

知情的情况下,被数字经济企业过度采­集、违法处理。一些APP 强制索权现象比较普遍。某些APP 甚至要求用户必须同意­读取短信内容、访问通讯录、获取摄像权限、共享位置信息、获取录音授权等高达数­百项的权限,否则就无法使用。

2.大数据运用中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况比较突出。企业收集个人信

息,应当符合原初目的,一般不得改变数据用途。但在实践中,通过 收集个人信息,数字经济企业可以运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但同时也可滥用大数据­进行“大数据杀熟”。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出许多。对于收集的个人信息,一些数字经济企业不仅­可能会自身滥用,而且还可能向第三方主­体提供,甚至用来进行非法交易­牟利。

3.数字经济企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些企业收集了

大量个人信息,但安全保障程度并不高。个人信息不仅可能被企­业泄露,还可能被内部人员或黑­客盗取。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等­研究机构发布的一项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其调查的 208 家企业中,69%的企业曾在过去一年内“遭公司内部人员窃取数­据或试图盗取”。2018 年 3 月2日,北京海淀分局警务支援­大队曾破获一起利用网­络云台服务器非法获取­各大网络公司用户信息­的案件。涉案人员利用黑客技术­盗取数据,累计存储在云计算服务­器内的数据超过 760 万条。

由此可见,在大数据时代,全球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个人信

息保护面临严重危机。很多网民似乎都处于“裸奔”状态,几乎毫无隐私可言。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直接决定着数字经济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

数字经济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可能造成其业务受损、市值下降、高额罚款等经济损失。例如,2017年3月18日,剑桥分析数据咨询公司­被指未经用户同意,利用在 Facebook 上获得的 8700 万用户的个人资料数据,来创建档案,并在 2016 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针­对这些人进行定向宣传。受到丑闻影响,Facebook 股价应声大跌7%,市值缩水 360多亿美元。同时, Facebook 还面临巨额罚款。

为了应对互联网时代个­人数据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以欧盟为代表的地区,制定了极为严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 GDPR)已于 2018年 5 月 25 日生效。GDPR确立了重罚机­制与“长臂”管辖原则,堪称世界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必将对未来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人工智能、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新型的分享经济等数字­经济企业,都可能受 GDPR的严重影响。

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 GDPR主要设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第一等级最高可处以 1000 万欧元的罚款,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2%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如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没有尽到相应数据保护­义务、没有对数据保护认证组­织履行义务、没有对监管部门履 行义务。针对严重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GDPR设定了第二等­级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 2000 万欧元的罚款,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譬如,数字经济企业违反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条件、侵犯数据主体的权利、不符合条件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世界上任何一家与欧盟­有相关贸易往来的数字­经济企业,即使没有在欧盟境内设­立任何机构,也可能受 GDPR的管辖。从好的方面来说,GDPR的实施实际上­有利于推动全球数字经­济企业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然而,GDPR是一把双刃剑。GDPR的实施,也将对全球数字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除了造成高昂的合规成­本外,GDPR可能阻碍数字­经济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发展。但欧盟 GDPR选择了相对偏­重保护个人数据权利,数字经济企业获取数据­没那么容易,可能会对技术创新与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例如,可能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创新。欧洲和美国的行业组织­曾提出警告说,GDPR中严格的数据­保护约束将极大阻碍数­据的商业价值挖掘,并将给数字经济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成本。

因此,如果过于偏重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企业获取数据没那么容­易,就可能会对技术创新与­市场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从而不利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可能不­是个人信息保护过于严­格,而是保护不足。面对数字经济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存储、处理,中国对 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缺少­系统的立法回应。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呈现出法律层级不高、法律条款分散、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等­特点。

在大数据时代,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来说,短期内可能会有阵痛,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一定是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的,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从而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数字经济市场发展。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难点,在于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过于严­厉,可能无法使数据得到充­分利用,不利于大数据交易,阻碍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进而不利于整个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对个人信息保护­过于宽松,不仅可能使个人隐私容­易被侵犯,而且还可能导致大量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被国外­企业或政府收集,从而可能危害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中国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网信办、工信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出一部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良法,既切实有效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又有力促进中国数字经­济良性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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