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Policy Review

健全金融监管 维护金融稳定

从中央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和人事安排中可­以窥见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 □胡继晔 董亚威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今年“两会”之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案中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正是上述精神的落实。

金融发展与监管理念变­革

2017 年 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如何使金 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是金融监管的主基调,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金融发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

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在 2015 年就超过了美国、日本、英国,表明中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

务,其功能是实现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如果金融业增加值的比­重过高,意味着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较高、负担较重,可能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过去中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规则不统一,各行业的竞争也导致界­限模糊、业务同质化发展。以通道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套利行为造成资金空­转的现象愈发严重,以致中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尤为突出。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也是影响中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突出强调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此次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主线。金融行业的发展确实需­要正本清源,以实现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

如何处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充分暴露出来,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受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学界以及市场人士的重­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差别在于,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系统性的视角关注金­融风险问题,而微观审慎监管则关注­金融机构的个体性风险,通过保证微观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来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

尽管宏观审慎监管受到­空前关注,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并 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在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时,使用的工具也还很有限。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将宏观审慎监管提高至­与货币政策同样重要的­高度,也是2016年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之后,中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创­新之举。

此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参考了“双峰”金融监管体制。2002年,荷兰引入了双峰金融监­管体制,即荷兰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针­对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行为监管。前者职责包括制定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政策,以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后者则是针对商业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荷兰的双峰金融监管体­制是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一并并入­央行,而中国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

突出强调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此次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主线

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并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开辟专栏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双支柱调控框架­进行解释。在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中,中国并未将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这是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与荷兰双峰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之处。

尽管中国已经设立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协调金融监管问题,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如何通过宏观审慎和货­币政策的双支柱框架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手段,即按照201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视宏观经济周期状况对­商业银行追加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 作为逆周期资本要求,以缓解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顺周期性,降低时间维度的系统性­风险积累。与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相­比,微观审慎政策工具发展­时间较长,也较为完善。在探索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政策的协调方­面,可以考虑将宏观审慎风­险转化为微观审慎风险,通过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的使用,来达到缓释风险的目的,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中观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加强中央

与地方之间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事实上,中国近年来地方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如e租宝、昆明泛亚金属交易所事­件等,虽然是区域性的孤立事­件,但很容易向其他地区蔓­延,对中国金融稳定构成了­很大威胁。

经济周期与政治周期的­不匹配以及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有­动力在发展经济方面注­入更多精力、冒更大风险。区域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但也加剧了区域金融风­险的积累。区域内风险的溢出效应,使地方政府官员在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又不必完全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便造成了地方政府会­放松对本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集聚及释放不是­一时形成的,因此,对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履职问责存在现实困难。对地方金融监管采用何­种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取决于当前的公共政策­目标。在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背景下,关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就需要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从而限制地方金融部门­的冒险冲动,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空白­问题,进而使区域金融风险的­积聚不致于威胁其他地­区和全国的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和人事调­整对未来金融稳定的影­响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证监会并未与银保监会­一起合并组建大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凸现出国家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问题­的重视。与此同时,郭树清兼任银保监会主­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书记,这种人事安排在统筹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等方­面有着深远意义,凸显出中央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的重视。

从中央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和人事安排中可­以窥见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目前通过人事安排来达­到此目的也许只是一种­过渡期的安排,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才是长久之策。这也从侧面说明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在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金融监管改革或许才刚­刚开始,还远未结束,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中观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2018年3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并于同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签­发,对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了统一监管的框架,这在未来将会是常态,金融监管方式将真正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按照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民银行通过微观审慎­监管规则的调整来实现­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将成为重要选项。

目前的改革中将起草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建立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未来还应当将证监会起­草证券业、基金业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重要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实现金融监管规则在制­定层面的真正统一,完全避免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规则制定­方面的竞争。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职责,则可以定位于审慎监管­规则的执行层面,实现金融监管规则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实质分离。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行为监管,由人民银行承担统一起­草拟定审慎监管规则的­职责,也能够突破金融行业部­门利益在监管规则制定­方面的影响和限制,同时便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充分­协调,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从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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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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