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的忆与思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并 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是中国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 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 重大的历史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 持续了很长时间。1995年之前,中国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还没有出现家庭暴 力的概念,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散 于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 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 规内,现在所称家庭暴力的各行为隐 含在虐待、杀害、伤害、暴力干涉、侮 辱诽谤、侵权等概念之中。 在1 9 9 5年至2 0 0 0年间,家庭暴 力的概念已经出现在相关政策中,例 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 95-20 0 0 年)》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妇女 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 暴力。”但当时仍未被纳入法律法规。
20 0 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 规为起点,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地方 性法规。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为 标志,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国家法律之 中。之后,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2 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20 0 8年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正 案相继出台,其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因 缺乏专门的主体性法律,相关法律尚 未形成体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 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正式 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 意义。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 力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 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 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 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该体 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中国预防和制 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 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和手段,适应了现代中国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 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从人权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 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家庭是 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 必须赋权家 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 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 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性别平等、个人权 利不受侵犯、责任、相互尊重、关爱与 宽容的基础之上。”《反家庭暴力法》 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 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 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 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 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 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 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的宪法精神。 从历史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 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 贡献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 问题也是历史问题,通过立法割除这 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具有历史 性贡献,而制定这部贯穿先进理念的 法律则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创造历史的 勇气和智慧。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打 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 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 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陋习。《反家 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 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 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 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 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 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 法律,是一部社会文明倡导法。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 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 特点,是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 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在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工作 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 大限度吸纳各方建议和群众呼声,这 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同时又通过立 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 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 专家评估几个层面确保了科学立法。 其中,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 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 的推动作用。在该法出台的过程中,妇 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 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 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 作。经过上下联动、强力推动、持续努 力、久久为功,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 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为一部有利 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应该说,全国 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 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 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 女的权益,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别视 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 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 承诺。
《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步实践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 起实施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一年来各 地相关部门不仅开展学习、培训和宣 传,而且在利用该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工作上初见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 0 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 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 5人;又如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研究员 陈敏统计,该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 人身保护令,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第 一个月共发出保护令3 3份;再如截至 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共 受理并审结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 9 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护令71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最高法)不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 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书样式发至各 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对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保 护令不收取诉讼费,不需提供担保,审 判与程序法衔接。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 湖南省在2 016年6月2 0日施行《家庭 暴力告诫书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告诫书的实 施办法。《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 么人发出告诫书做出了规定。对于拒 绝签收者,《办法》规定可以由见证人 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章,即可
视为已经送达,然后通知社区民警一 个月内进行查访。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 轻重,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处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强认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存在着不完 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据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董会的研究, 《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在立 案阶段,立案条件不明确、审查标准较 模糊、申请不符合诉讼条件时应如何 处理等问题有待解决;在审判阶段则 存在着家庭成员的范围不明确、家庭 暴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限确定不明 确、具体的保护措施不明确、证据审查 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把握等 问题;在执行阶段也存在有人身安全 保护令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延长、变更、 撤销,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以及其他配 套执行机制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 的存在妨碍着《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 充分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从完善制 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并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具体的执 法程序和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以 下几点认识。 首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同 和信仰是其有效实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不同的 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念提出了不同 的看法。这些不同的意见丰富了反家庭 暴力的理论研究,为全面、正确理解和 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和理论依据。 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既要指导 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导其 实施和落实,引导该制度的改变和完 善。但与此同时,我们对反家庭暴力制 度的局限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 个制度所要承载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 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协。反家庭暴 力的理念较为单纯,而其制度却要权 衡利弊。因此,我们在看到《反家庭暴 力法》中某个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时,不 能简单地否定和指责,要看到这些法 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 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 和真诚信仰。只有尊重《反家庭暴力 法》的权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 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 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才会有坚 实的基础和前提,反之,该法的实施 就会失去应有的动力,这对于反家庭 暴力工作有害无益。 其次,杜绝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 的浪费,是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 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能是 以法律形式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 制度资源。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按照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来进行, 两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状 态。但在该法的实施中,很多人感受更 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到位, 制度不够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 供的法律资源而言,不足之处确实存 在:一是与国际标准比,包括主体范 围和行为方式在内的适用范围不够广 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闭 合系统,特别是有要求无后果的情况 并不少见;三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具 体,可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 与此同时,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资 源的浪费也比比皆是:对《反家庭暴力 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够,导致其没有 充分发挥作用;对很多《反家庭暴力 法》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够甚 至存在偏差,而致使该规定没有充分 利用。这之外还存在着执法、司法机构 及人员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 态度影响其有效实施的情况。 针对于此,尽管《反家庭暴力法》 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 该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已生效 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应在实施中得到 全面贯彻,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须在实 施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更应当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和把反家庭暴力进行到底的信念,坚 持坚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决 心,使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不足与浪费 造成的困难得到解决,使《反家庭暴力 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点是有效 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 众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 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发 点和工作目标,这些内容构成了我们反 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让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背离其立法 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让任何一个具体制 度和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家庭暴力法》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严防在实施 过程中改变工作方向,模糊关注焦点, 脱离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轨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做到这点就 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 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 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 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 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 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 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 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 案件的关键环节。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 些重点和难点,确立先进的反家庭暴力 理念,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进行整 体全面的理解,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 力法》抱着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 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