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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的忆与思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 文|李明舜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并 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是中国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 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 重大的历史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 持续了很长时间。1995年之前,中国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还没­有出现家庭暴 力的概念,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散 于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 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 规内,现在所称家庭暴力的各­行为隐 含在虐待、杀害、伤害、暴力干涉、侮 辱诽谤、侵权等概念之中。 在1 9 9 5年至2 0 0 0年间,家庭暴 力的概念已经出现在相­关政策中,例 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 95-20 0 0 年)》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妇女 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 暴力。”但当时仍未被纳入法律­法规。

20 0 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 规为起点,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地­方 性法规。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为 标志,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国­家法律之 中。之后,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2 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20 0 8年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正 案相继出台,其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因 缺乏专门的主体性法律,相关法律尚 未形成体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 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正式 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 意义。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 力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 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 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 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该体 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中国预防­和制 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 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和手段,适应了现代中国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 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从人权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 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家庭是 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 必须赋权家 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 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 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性­别平等、个人权 利不受侵犯、责任、相互尊重、关爱与 宽容的基础之上。”《反家庭暴力法》 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 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 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 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 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 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 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的宪法精神。 从历史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 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 贡献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 问题也是历史问题,通过立法割除这 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具有历史 性贡献,而制定这部贯穿先进理­念的 法律则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创造历史的 勇气和智慧。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打 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 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 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陋习。《反家 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 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 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 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 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 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 法律,是一部社会文明倡导法。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 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 特点,是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 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在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工作 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 大限度吸纳各方建议和­群众呼声,这 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同时又通过立 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 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 专家评估几个层面确保­了科学立法。 其中,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 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 的推动作用。在该法出台的过程中,妇 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 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 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 作。经过上下联动、强力推动、持续努 力、久久为功,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 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为一部有利 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应该说,全国 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 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 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 女的权益,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别­视 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 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 承诺。

《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步实践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 起实施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一年来各 地相关部门不仅开展学­习、培训和宣 传,而且在利用该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工作上初见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 0 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 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 5人;又如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研究员 陈敏统计,该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 人身保护令,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第 一个月共发出保护令3 3份;再如截至 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共 受理并审结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 9 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护­令71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最高法)不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 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书样式发至各 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对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保 护令不收取诉讼费,不需提供担保,审 判与程序法衔接。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 湖南省在2 016年6月2 0日施行《家庭 暴力告诫书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告诫书的­实 施办法。《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 么人发出告诫书做出了­规定。对于拒 绝签收者,《办法》规定可以由见证人 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章,即可

视为已经送达,然后通知社区民警一 个月内进行查访。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 轻重,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处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强认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存­在着不完 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据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董会的研究, 《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在立 案阶段,立案条件不明确、审查标准较 模糊、申请不符合诉讼条件时­应如何 处理等问题有待解决;在审判阶段则 存在着家庭成员的范围­不明确、家庭 暴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限确定不明 确、具体的保护措施不明确、证据审查 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把握等 问题;在执行阶段也存在有人­身安全 保护令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延长、变更、 撤销,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以及­其他配 套执行机制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 的存在妨碍着《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 充分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从完善制 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并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具体的执 法程序和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以 下几点认识。 首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同 和信仰是其有效实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不同的 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念提出了不同 的看法。这些不同的意见丰富了­反家庭 暴力的理论研究,为全面、正确理解和 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和理论依据。 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既要指导 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导其 实施和落实,引导该制度的改变和完 善。但与此同时,我们对反家庭暴力制 度的局限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 个制度所要承载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 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协。反家庭暴 力的理念较为单纯,而其制度却要权 衡利弊。因此,我们在看到《反家庭暴 力法》中某个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时,不 能简单地否定和指责,要看到这些法 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 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 和真诚信仰。只有尊重《反家庭暴力 法》的权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 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 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才会有坚 实的基础和前提,反之,该法的实施 就会失去应有的动力,这对于反家庭 暴力工作有害无益。 其次,杜绝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 的浪费,是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 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能是 以法律形式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 制度资源。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按­照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来进行, 两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状 态。但在该法的实施中,很多人感受更 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到位, 制度不够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 供的法律资源而言,不足之处确实存 在:一是与国际标准比,包括主体范 围和行为方式在内的适­用范围不够广 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闭 合系统,特别是有要求无后果的­情况 并不少见;三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具 体,可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 与此同时,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资 源的浪费也比比皆是:对《反家庭暴力 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够,导致其没有 充分发挥作用;对很多《反家庭暴力 法》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够甚 至存在偏差,而致使该规定没有充分 利用。这之外还存在着执法、司法机构 及人员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 态度影响其有效实施的­情况。 针对于此,尽管《反家庭暴力法》 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 该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已生效 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应在实施中­得到 全面贯彻,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须­在实 施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更应当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和把反家庭暴力进行­到底的信念,坚 持坚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决 心,使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不足与浪费 造成的困难得到解决,使《反家庭暴力 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点是有效 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 众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 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发 点和工作目标,这些内容构成了我们反 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让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背离其立法 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让任何一个具体制 度和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家庭暴力法》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严防在实施 过程中改变工作方向,模糊关注焦点, 脱离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轨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做到这点就 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 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 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 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 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 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 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 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 案件的关键环节。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 些重点和难点,确立先进的反家庭暴力 理念,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进行整 体全面的理解,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 力法》抱着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 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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