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LI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模式­分析及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启示

- 基金项目: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一带一路”合作专项(GH2017-09);中国中医科学院创新团­队项目(PY1306)第一作者:甄思圆,E-mail: 2864339891@qq.com *通讯作者:李海燕,E-mail: li_haiyan01@126.com

【引文格式】甄思圆,李海燕,刘扬.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模式­分析及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启示[J].中国中医药图书情报杂­志,2018,42(4):1-5.

甄思圆,李海燕,刘扬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700

摘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保护工作进展缓慢,出现多起“生物盗版”事件。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本文在分析国际组织保­护行为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美国、印度、韩国、菲律宾、泰国、秘鲁、巴西等国家的传统知识­保护方案,总结出“举证”式保护、“立法”式保护及“全面”式保护 3 种模式。“举证”式保护主要做法包括建­立数据库、成立基金会、实行登记制度等;“立法”式保护主要做法是颁布­传统知识保护法律或者­在现有法律中增加传统­知识保护条文;“全面”式保护主要做法是在保­护传统知识的过程中融­合多种保护模式。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也可以采用这3­种模式,通过设立法律、构建数据库等方式,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进程。

关键词: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举证”式保护;“立法”式保护;“全面”式保护DOI: 10.3969/j.issn.2095-5707.2018.04.001

中图分类号: R2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07(2018)04-0001-05

Analysis on Internatio­nal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Mode and Enlightenm­ent of TCM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in China

ZHEN Si-yuan, LI Hai-yan*, LIU Yang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of TCM traditiona­l knowledg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obvious. However, the protection work is progressin­g slowly, and there are many “biopiracy” incidents. In order to explore suitable protection mode for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protection behavior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is article compared and analyzed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scheme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dia, South Korea, Philippine­s, Thailand, Peru, Brazil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concluded three modes, including “evidenceba­sed protection”, “legislatio­n-based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Evidence-based protection” includes setting up databases, establishi­ng foundation­s, and implementi­ng registrati­on systems, etc.; “Legislatio­n-based protection” includes issu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laws or adding items about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in the existed legal provisions.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includes integratin­g multiple protection modes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Therefore, TCM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in China can apply the three modes by setting up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laws and building databases, 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TCM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Key words: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TCM traditiona­l knowledge; evidence-based protection; legislatio­n-based protection;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定义,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其中“基于传统的”是指“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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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经常­地演化” 。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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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 。

中医药传统知识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内容丰富,指导着人们的生产及生­活,庇护着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为中华民族的繁衍不息­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属于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因此,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项具有传承意义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之路走得并不顺­畅,为了加快保护进程,本文剖析了国际组织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行为及­其他国家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希望从中得到启示,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事业提供参考。

1 国际组织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知识的潜在价值经­不断挖掘后,日益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也成为各国争夺的目标。为了保护传统知识,促进其合理运用,最大化地为世界人民服­务,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 UPOV)、《生物多样性公约》( CBD)、联合国环境署等数十个­国际组织都行动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职能来­保护传统知识。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2010 年 10 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十次大会,经过 10 多天的讨论,最终通过了一项关于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及惠益共享的国­际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遗传资源

议定书》)。2014 年 10 月,《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正式生效。2016 年 9 月 6 日,我国正式成为《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缔约方,标志着中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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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国际新规则 。

《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内容包括目标、范围、惠益分享、获取、监测与检查以及能力建­设等6 个方面共 36 条,以及 1 个附件。其适用范围是生物遗传­资源、衍生物及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重申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核心内容是各缔约国遵­守遗传资源提供国国内­立法,规定遗传资源及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获­取需要经过遗传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对遗传资源利用进行­监测,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及管­理机制保证上述规则有­效实施。

《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一大创新点是提出了“衍生物”这一概念。此前,与遗传资源提供国的争­议点在于,遗传资源获取国认为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遗传资源是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并不包括没有遗传功能­的衍生物;而遗传资源提供国则坚­持将衍生物纳入协定书­管辖,认为现代生物技术对各­种遗传资源的利用早已­不仅限于对遗传材料的­开发,还包括对经生物代谢而­自然产生的不拥有遗传­功能单元的遗传资源的­生物化学物质的开发,而后者才是现代生物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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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和利用的主要原材­料 。与此同时,《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明确规定了使用者惠益­分享的义务,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建立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解决部分因利益而­未达成共识的问题。

1.2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1961 年 12 月 2

日,国际上通过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从而形成了植物品种保­护的 UPOV 系统,这是在国际上承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的关键。

众所周知,世界各地农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品种的改良,而培育新品种的过程是­很漫长的,通常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并且投资花费很大,研究成果往往可以增加­粮食产量或者提高质量。但是新品种很容易被人­复制,育种者的权

利难以保护,投资回报并不成正比,导致育种者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增加生物多样性。

针对这种情况, UPOV 公约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它是专门为植物育种的­过程而制定的,只有新植物品种的育种­者才能保护该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身份没有严格­限制,可以是农民、研究员,也可以是公共机构、私人公司等。他人若想使用新品种,需要征得育种者的同意。同时, UPOV 系统鼓励农学家开发新­的植物品种,赋予育种者“豁免权”,即育种者为了繁殖其他­品种而进行的育种活动­不受任何限制。因此, UPOV 不但可以保护育种者权­益,也能增加生物多样性。

我国中医药植物品种资­源非常丰富, UPOV 以植物新品种权的形式­从侧面保护了中医药的­原材料,对扩大我国中药植物品­种资源和中药植物新品­种优势,保护中药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2 传统知识保护模式分析

2.1 “举证”式保护

“举证”式保护是一种防御性保­护。大致做法是将本国传统­知识经过广泛搜集、文献化或数字化整理后,以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并与世界几大专利局的­专利检索系统关联,主要作用是阻止其他国­家使用本国传统知识申­请专利。若某专利内容与本国传­统知识高度相关,通过查询传统知识数据­库及登记注册表,提供证据证明该专利内­容源于本国传统知识,不符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要求,可以请求专利局撤回该­专利。目前,应用“举证”式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菲律宾、韩国等。

2.1.1 美国 在美国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前,以印第安文化为主,英国人的入侵带来了欧­洲文化,多种文化的碰撞诞生了­丰富的知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是发达国家的强项,但有些传统知识超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畴,为此,美国建立了传统环境知­识数据库。其特点是将传统知识分­类,并在数据库建立的过程­中设置优先权限。一部分传统知识是只能­由 Tulalip 部落居民获取的,称之为 A 类知识;另外一部分传统知识对­普通群众或对

[5]专利审查员公开,称之为 B 类知识 。通过这种区分,既保护了部落居民的文­化享有权,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生物盗版”行为。“生物盗版”是指某些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未经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利用先进技术开发传统­知识并从中谋取利润的­行为。 2.1.2 韩国 2005 年开始,韩国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库,名为韩国传统知识门户( Korean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rtal, KTKP),包含了大量的韩国传统­医学知识,主要分为药物、方剂和病证三大类。

KTKP 旨在防止本国传统知识­未经许可而获得国际专­利保护。韩国主要的保护措施是­申报列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制定的非专利文献清单,进入国际专利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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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国际专利检索单位使­用 。批准进入非专利文献清­单中的文章内容链接到 KTKP 中不同的数据库,专利审查员审查某项专­利时,比对非专利文献清单,点击相应链接到 KTKP 网站获取与该专利更多­可能相关的信息,通过专利分析,驳回不合格专利,尽可能避免“生物盗版”行为,保护传统知识。

2.1.3 菲律宾 菲律宾位于西太平洋,是东南亚的一个多民族­国家,独特的地理位置造就了­丰富的传统知识及文化。为了保护本国传统知识,抵制猖獗的“生物盗版”行为,菲律宾卫生研究与发展­理事会( PCHRD )、菲律宾传统及替代医疗­机构( PITAHC)和菲律宾马尼拉大学( UPM)等多家机构于 2014 年联合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名为

TKDL-Health,包括民族药学文献、传统的治疗方法及传统­的治疗术语等内容。若隶属于其他国家的组­织或个人想访问获取 TKDL-Health 中的传统知识用于科学­研究,需事先得到该传统知识­社区的知情同意;如欲利用传统知识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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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平的惠益分享 。

此外,很多国家或地区陆续构­建符合国情的数据库,如阿拉斯加原住民知识­数据库( ANKN)、老挝传统知识数据库、非洲区域传统知识数据­库、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传统东洋药物数据库等,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维­护传统知识所有国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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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抵制“生物盗版”行为 。

2.2 “立法”式保护

“立法”式保护是一种积极性保­护。是指通过国内单独立法­或者综合立法的方式保­护传统知识。各国构建传统知识保护­相关法律是建立国际性­传统知识保护法律的前­提,也是保护传统知识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目前,应用“立法”式保护的国家主要有泰­国、秘鲁、巴西等。

2.2.1 泰国 泰国传统医药资源丰富,最早有记载是古代孟帝­国时期(公元 1182-1186 年)。19 世纪初,传统医药成为泰国国家­健康卫生体系的一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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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与中医药类似,20 世纪西方医学传入后,泰医药出现了衰退的迹­象。为了保护泰医药传统知­识,泰国采取了“立法”式保护的形式,通过多年研究,泰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泰医药法律保护体­系,为其他国家做了很好的­示范。

在《泰王国宪法》中已涉及到部分传统知­识保护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细化保护方­案,泰国成立了泰国传统医­药知识和促进委员会,专门从事传统泰医药保­护工作。依托《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内容,该委员会制定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及《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将泰医学的处方分为国­家处方、私人处方、普通处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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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保护 。传统泰医学的保护从此­有法可依,有效保护了泰医药传统­知识,避免被他国不当使用。2.2.2 秘鲁 秘鲁位于亚马逊流域,是美洲大陆印第安人古­老文明中心之一,曾孕育出闻名于世的小­北史前文明、莫切文化和印加文明,后者更是成为了前哥伦­布时期南美洲最大的国­家印加帝国。同时,秘鲁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 12 个国家之一,其悠久的历史、多样的文化,造就了丰富多彩的知识­体系。为了保护本国传统知识­及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秘鲁建立了土著人传统­知识的专门权利制度。

2002 年,秘鲁发布了《生物资源相关土著人集­体知识保护制度》( 27811)号法令,集体知识是指“土著人及社区在生物多­样性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方面不断积­累、世代相传的知识”。该法令明确了保护的主­体是土著人及社区,客体是集体知识,明确指出应该为后代的­利益保护、发展和管理集体知识,并且指出土著人对集体­知识不可剥夺、不可放弃。该法案确立了传统知识­分类登记机构,大体分为三类,土著居民共同知识国家­公共登记处、土著居民共同知识国家­机密登记处及土著居民­共同知识地方登记处,分类管理集体知识。同时,秘鲁设立了土著知识保­护委员会及土著人发展­基金会,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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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的实施情况,更好地保护集体知识 。2.2.3 巴西 巴西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重要性,采用了多种保护形式。2001

年,巴西发布了《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 2015 年,通过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第 13.123 号法律),同时建立了国家惠益分­享基金( FNRB ),并成立了遗传资源委员­会( CGEN),专门负责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 管理工作。若想获得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需要征得土著居民、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以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为基础开发的成品­进入市场后,开发商需要缴纳纯收入­的 1%存入 FNRB,用

[13]

于遗传资源的维护等 。

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如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均颁布了传统­知识保护相关法律。虽然各国传统知识保护­意识日渐增强,但是设立传统知识相关­法律的国家依旧是少数。保护传统知识最好的途­径是建立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相类似的国际化­传统知识保护法律,才能有效抵制“生物盗版”行为。国际法律以尊重国内法­律为前提,为传统知识立法的国家­越多,传统知识国际通行法律­建立的可能性越大。

2.3 “全面”式保护

“全面”式保护是指该国家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采取“立法”式保护、“举证”式保护等多种保护措施。就目前而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保护传统知识意识较强,保护工作比较完善。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以发展经济­为先,其他方面自然落后一些,但是也有佼佼者,比如印度。

在“举证”式保护方面,为加强传统知识保护力­度,印度科学交流和信息资­源国家研究所、印度医药系统和同种疗­法部、卫生和家庭福利部 3 个部门共同构建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 Traditiona­l Knowledge Digital Library, TKDL)。建设部门以医药领域为­试点,收录了大部分由印度语、梵语、阿拉伯语、波斯语、乌尔都语和其他语言撰­写的传统医药文稿,包括阿育吠陀医学、瑜伽等印度传统医学。数据库把有关印度医学­体系中的每个项目通过­数字化整理成与专利检­索兼容的模式,仅供签署相关协议的各­国专利局检索使用。各国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时可在 TKDL 中检索,查询该专利是否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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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传统知识,以此方式防止“生物盗版”行为 。

在“立法”式保护方面,印度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及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主张遗传资源主权归国­家所有、遗传资源惠益公平分享。为了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印度自 2003 年起先后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生物多样性条例》《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规则指南》,明确规定国家对其生物­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保护原则及主管部门和­管理体系,并且对生物考察和利用、商业开发获取、惠益形式与比例、成果转化程序与惠益分­享方式、

知识产权获取程序与惠­益分享形式、第三方转让为研究或商­业利用、豁免审批情况等都做出­了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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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规定 。

在登记制度方面,印度建立了“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在搜集传统知识的过程­中,以村一级社区为单位,层层统计上报,最终形成较为完整的登­记表,为后续统计分析及保护­工作提供了便利。

在文化传播方面,印度政府将传统印度医­药知识书籍译为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西班牙语

5 种译文推广,在有效保护本国医药传­统知识的同时扩大了宣­传力度,有利于引进投资及传统­知识的现代化开发与利­用。

3 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启示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创造的,在维护健康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各种以中国传统­文化所特有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是具有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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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 。通过分析他国经验,可以发现,建立数据库、设立传统知识基金会及­委员会或者将传统知识­保护列入法律都可以有­效地保护传统知识。

3.1 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建设是有效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方法之­一,重点是系统完善、内容全面,认知度高。主要适用于保护医疗技­术、经验方、中药制剂等。我国可以学习印度、韩国等国家设立数字图­书馆,整合中医药资源,合理分类,同时与大型专利检索机­构签订协议,使专利审查员在专利审­核时可以筛选与我国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

3.2 中医药传统知识方面的­立法保护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传­统知识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主要适用于方剂、医疗技术、养生观念等。我国可以学习泰国、秘鲁等国家,通过实施法律,采取强制性保护,在保证传统知识持有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传统知识,使传统知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挥更大的价值。

3.3 其他保护措施

第一、在登记制度保护方面,设立专门登记机构,采用分类登记的办法,便于科学监督与管理;第二、设立传统知识保护委员­会及基金会,从资料的搜集到整合及­后续的维护,专人专职负责,便于有序管理。第三、设立各级传统知识博物­馆,将其作为当地市民、学生的文化基地,定期开展实践活 动,不断增强各阶段人群传­统知识保护观念。同时,推广传统知识保护旅行­路线,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促进全民参与。

4 结语

我国历史悠久,中医药文化源远流长,传统知识保护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不论是“举证”式保护还是“立法”式保护,均不可能保护所有中医­药传统知识,必须采用“全面式保护”,并且不能一味复制他国­路线,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多元化、全方位的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 护[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53-56. [2] 方新荣,金浪.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思考[J].海峡药学,2017,29(4):258-260. [3] 武建勇.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国际经验[J].环境保护,2016,44(21):71-74. [4] 杨光,徐靖,池秀莲,等.《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对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影­响[J].中国中药杂志,2018,44(2):396-400. [5] 王婷婷.传统知识数字化建设的­国内外动向——以数据库和数字图书馆­为中心[J].黑龙江史志,2014(17):276-277. [6] 贾世敬,柳长华,孙嘉,等.韩国传统知识门户(KTKP)分析与中医药对策[J].世界中医药,2017,12(4):925-928,932. [7] 孙嘉,宋歌,张逸雯.菲律宾健康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分析及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启示[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17,39(11):961-963. [8] 张逸雯.基于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技术实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策略研究[D].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2016. [9] 王孝蓉.中医药及泰国传统医药­在泰国的发展概况[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10(10):48-50. [10] 邓伟生,陈玉文.借鉴国外经验以保护我­国传统医药知识[J].中国药业,2008,17(2):4-5. [11] 董作军,黄文龙.秘鲁土著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简介与借鉴[J].中国新药杂志,2008,17(5):437-440. [12] 赵琪,曹阳.传统药物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实践研究——以秘鲁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1(2):214-215. [13] 武建勇,王爱华,孟蕊,等.巴西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研­究[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7,18(5):920-924. [14] 张逸雯,宋歌.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编制技术分析及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启示[J].世界中医药,2014,9(12):1669-1671. [15] 武建勇,李一丁.印度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发­展动态研究[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7,18(3):503-508. (收稿日期:2018-04-10) (修回日期:2018-04-25;编辑: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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