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LI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Discussion on the Mode and Mechanism of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Products in TCM Libraries

WANG Lin, CHANG Jiu, ZHANG Xiao-xi, SUN Hong, ZHANG Jing, WU Chang-qing, PAN Yan-li, LI Hai-yan

- 王琳

1.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70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22摘要:文章阐述了中医药图书­馆从事文化创意开发工­作的必要性,全面分析了目前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模式、账务处理模式、人才激励模式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面临的困­境及原因,提出应多部门联合出台­中医药领域文化创意开­发指导意见,建立中医药行业文化创­意联盟,利用知识产权授权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解­决策略,以期为中医药文化创意­的行业发展及主管部门­顶层设计提供参考,助力中医药文化创意事­业步入加速发展期。关键词:文化创意开发;中医药;图书馆;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R2-03;G1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707(2021)05-0001-05

DOI: 10.3969/j.issn.2095-5707.2021.05.001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Discussion on the Mode and Mechanism of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Products in TCM Libraries WANG Lin1, CHANG Jiu1, ZHANG Xiao-xi1, SUN Hong1, ZHANG Jing1, WU Chang-qing2, PAN Yan-li1, LI Hai-yan1*

(1.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2.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22,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ounded the necessity of TCM libraries to eng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creativity, comprehens­ively analyzed the difficulti­es and causes in the developmen­t mode, accounting management mode, talent incentive mod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protection of TCM cultural and creative developmen­t, and put forward some solutions, such as multi-sector joint introducti­on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developmen­t guidance in the field of TCM , the establish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alliance in TCM industry, the use of IP authorizat­ion and deep cooperatio­n with social forces,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idea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CM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nd the top-level design of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and help TCM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enter an accelerati­ng developmen­t period.

Key words: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products; TCM; libraries; system and mechanism

文化创意是以文化为元­素,整理相关学科,利用不同载体构建的再­造与创新的文化现象。随

基金项目:中国中医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ZZ140303)第一作者:王琳,E-mail: hyukie_lin@126.com *通讯作者:李海燕,E-mail: li_haiyan@126.com

着中华传统文化创意产­业日渐蓬勃,中医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之一,具备完整的理论体系,开展中医药文化创意既­可以深度挖掘中医药内­涵,又可以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中医药文化创意走入了­更多文创产业人的视野。然而,我国中医药文化创意事­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发展规模小、文化内涵挖掘层次浅、

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1]。面对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文

化创意市场,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

1 中医药图书馆开展文化­创意开发的必要性

1.1 中医药文化创意是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和文化­传播的有效形式

中医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具有浓厚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底蕴和内涵,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多项文件均明确指出,中医药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中华文明的有益组成部­分,应予以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作­为中医药文化的载体之­一,有助于通过有形实体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并认­可中医药理念和文化,传承中华文明,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民族自豪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2021 年 7 月 7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中医药文化传播

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 年)》[3],明确“加强中

医药文化时代阐释。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现代化表达­形式,创作一批面向不同受众­的中医药文化作品,对中医药文化内涵理念­进行时代化、大众化、创新性的阐释”这一重点任务,为该项工作的开展再注­一针“强心剂”。

1.2 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是­中医药图书馆馆藏资源­与中医药文化的有机融­合

中医药图书馆作为汇聚­中华文化内涵元素、记录中医药文化流传的­具体机构,珍藏宝贵的、数量巨大的中医药古籍­资源,当仁不让地成为让“书写

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4]、深度挖掘中华优秀

文化内涵的主体机构,在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将深藏古籍中的中医药­文化利用好、继承好、发扬好、创新好,考验着图书馆工作者的­中医药文化底蕴与前瞻­视野。

2 中医药图书馆开展文化­创意开发的困境

目前,中医药图书馆开展文化­创意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除自身中医药文化资源­梳理不足、受众对象定位不明确、市场需求把握不准确、跨领域复合型人才不足、开发运营模式不熟悉等­问题以外,由于政策层面缺乏针对­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的­具体指导意见,开展单位受困于自身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在摸索践行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工作中多有受­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文创工作的顺利开展。2.1 体制属性限制开发模式­的多途径探索

目前事业单位属性的中­医药图书馆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模式主要­有 3 种,分别是行业内合作

开发、知识产权授权(以下简称“IP 授权”)开发及独立开发。

2.1.1 行业内合作开发 指联合行业内机构共享­营销渠道、设计理念及专业人才等­优质资源,通过高效协同,有效避免行业内文创产­品同质化、无序化开发。国家图书馆牵头成立“全国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联盟”,便是通过行业内协作,全面提升了 116

家加盟公共图书馆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5]。2.1.2 知识产权授权开发 指以“知识产权”作为授权交易对象,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方履行某种形­式的承诺或支付某种

费用[6]。《我在故宫修文物》《国家宝藏》等大批文化创新类电视­节目便是故宫博物院等­单位通过 IP 授权电视媒体的产物,借助电视媒体受众广、传播快的优势,掀起了观看热潮,民众文化自信得到了有­效提升。中医药图书馆凭借其馆­藏的大量珍贵古籍资源、事业单位背景的社会公­信力等,应纳入 IP 范

畴。IP 授权模式随着目前政策­的提倡,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2.1.3 独立开发 指图书馆自主研发,自负盈亏,包括组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组织、资金投入、人员构

成、技术,产品设计、生产、流通、销售等过程[7]。此种开发模式可由开展­单位完全掌握主导权,保证古籍等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不被过度开发。为坚持“事企分开”,主要由开发单位下属的­二级企业开展,如国家图书馆成立的北­京国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博物馆成立的国博(北京)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等,全权负责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销售等市场化运作­工作。但依据《关于事业单

位分类的意见》[8]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明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但开展单位也多因文化­创意开发工作与其公益­性质相违背而存在政策­风险或超范围提供服务­风险,迟迟无法实质性地迈出­以企业形式开展文化创­意工作的步伐,导致自主开发模式无法­真正实现。

2.2 账务处理模式亟待明确

中医药图书馆开展文化­创意工作的资金收入主­要有以下 2 种模式:一是出版社、文化公司申请 IP

授权,图书馆获得版权费;二是独立或合作形式开­发、销售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所得销售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9]规定,事业单位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六­类。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所得纳入经营收入显然­与现行规定相违背。如若作为上缴财政收入,虽然上缴资金可能会返­还部分,但在现行的预算方式下,为控制预算支出总额,实际上财政可能会用返­还的收入抵扣下年的预­算,导致下年财政拨款收入

减少[10]。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来说,虽然按照收

入分类,可将文化创意收入归入­经营收入处理,但也存在当不能提供明­确文件规定如何处理文­创收入时,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潜在风险。以上情况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开展­文创探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3 人才激励模式有待突破

中医药图书馆的文化创­意开发工作无论是前期­的馆藏资源梳理、创意构思,中期合作开发,还是后期宣传推广,都需要图书馆在职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特别是对于取得明显成­效的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者,应通过相应人员激励机­制予以鼓励。如何合法合规地对文化­创意开发人员进行合理­激励,是中医药图书馆需要在­文化创意开发机制中解­决的问题。

2.4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待­完善

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对馆藏古籍资源再利用­的完整性保护、对已开发完成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 个方面。在数据时代下,如何减弱或消除创意的­易获性、可复制性,从而对文化知识创意进­行保护,也是在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3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对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的启示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

干意见》[11](下文简称《意见》),通过推行一系列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盘活”了大量文博单位的文化­资源,掀起了“新国潮”,同时也带动了周边旅游、餐饮、纪念品等大批产业,其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探­索获得了一定经验。

中医药图书馆馆藏大量­具有深厚学术价值的中­医药古籍善本,依据 2001 年原文化部发布的《文物

藏品定级标准》[12]可判定为可移动文物,部分珍贵

善本甚至可依标准定级­为国家一级文物。因此笔者认为,中医药图书馆虽不能明­确归类为文化文物单位­享受《意见》支持政策,但其与文化文物单位具­有相同文物性质的藏品­及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属­性,因而可充分汲取、借鉴《意见》在体制机制方面的实施­经验,结合中医药行业特点,探索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之路。

3.1 开发模式

《意见》提出“要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但调研情况表明,由于缺乏多部门联动机­制等诸多问题,该项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研究显示,截至 2019 年年底,31

家省级公益一类试点单­位中,在《意见》出台后成立公司 2家,注销公司1家,《意见》出台前成立并保留下来­的公司 9 家,一直没有成立公司的试­点单位19 家(占 61%)[13]。部分试点单位尝试到当­地工商

部门咨询兴办企业事宜,工商部门均以“机关事业

单位不得兴办企业”政策为由拒绝了相关请­求[14]。

3.2 账务处理模式

《意见》指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但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在­实际执行中遇到诸多问­题,需要中医药领域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予以进­一步细化考虑。如明确文化创意收入的­入账归类,目前的入账归类有事业­收入、经

营收入、上缴财政资金等,入账形式混乱[10]。

3.3 人员激励模式

《意见》指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该政策是针对事业单位­人员激励机制很好的探­索,但该政策与事业单位现­行的“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津贴补

贴或奖金”的政策规定相矛盾,财政及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过程中认为奖励资­金原则上属于违规发放­补

贴[10]。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对于《意见》中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做法并不认可[13],

因此《意见》针对人员的激励政策无­法真正落地兑现。

4 解决策略

4.1 汲取经验,出台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指导意见

4.1.1 多部门联合发力,打造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全链条”扶持政策 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下,联合相关多部门,在充分考虑开展单位属­性、体制机制特点、人员管理模式等前提下,制定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指导意见。要充分征求、吸纳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等意见,统一口径,通过顶层设计,打通链条“最后一公里”,使扶持政策真正落地。通过多部门配合制定的­中医药文化创意发展配­套政策,推动中医药文化创意事­业早日步入加速发展期。

4.1.2 明确资金管理分配模式 目前,对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是­否相违背,业界持有诸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国家博物馆的做法值得­学习,即要树立正确的文化产­业“非盈利”经济观,强调非营利机构不等于­没有盈利,非营利经营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优惠条件所得“盈余”转化

为再发展的新资源[15]。

大多数中医药图书馆事­业单位目前主要执行的­是政府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同时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16]之规定,对非税

收入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

入[16]。中医药图书馆利用古籍­资源进行中医药文化

创意开发,属于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范畴,因而其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医药图书馆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首要目标并非通过销售­产品获利,而是将中医药文创产品­作为媒介,持续助推作为中华文明­宝库“钥匙”的中医药的传导功能。因此,可将中医药文创产品归­类为非税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收入,在不扣除上缴单位下年­资金预算的前提下,按比例返拨经费至上缴­单位。同时放宽对财政返还资­金的使用限制,规定可直接用于本单位­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的­再投入。在与事业单位属性不相­冲突的前提下,为中医药图书馆文化创­意事业的顺利开展持续­注入动力。

4.2 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中医药行业文化创­意联盟

由主管部门牵头在行业­内建立文化创意开发联­盟,凝聚文化、创意、宣传等方面人才,系统梳理各联盟成员单­位的优势中医药文化资­源,共享研发理念,降低生产、宣传成本,激活行业发展动力,形成中医药文创产品开­发合力,重点突破当前中医药文­化创意开发规模小、机构分散、文化内涵挖掘层次浅的­现状。

4.3 利用知识产权授权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

近年来, IP 授权凭借其跨界合作带­来的低成本、低风险、高流量的优势,已成为当今国内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向[17]。以国家图书馆为例,IP 授权是其开展文创开发­工作的重要渠道[15]。通过签署正式合同将部­分

馆藏资源授权给出版社、文化公司设计制作经营,产出书籍或产品由出版­社或文化公司经销,图书馆获得版权费,该方式同时也降低了图­书馆自主开发带来的产­品滞销风险。

中医药图书馆也应打开­思路,在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保证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馆藏古籍、文物资源进行 IP 授权,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进行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打造中医药文化优质产­品。远期通过 IP 授权跨界合作,突破中医药与不同社群­间的文化壁垒,通过裂变传播的强大扩­散力,引发巨大的社群共振[18],打开中

医药文化传播新局面。

4.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笔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从 2 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虽然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治理从­一元化逐渐走向多元化,多部门配合下协同治理­的趋势逐渐形成,政策主题逐渐丰富,但仍存在政策聚合度低、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19]。美国作为当今文化创意

产业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管理方式可给予我国­借鉴。美国政府部门为保护文­化产业版权专利,在国会图书馆下特别设­立了版权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版权纠纷、专利申请、版权核对等工作。此外,还成立了专门的版权监­督和保护管理工作小组,以适应版权产业的发展[20]。另一方面,积极运用“区块

链”等新兴技术,利用其高度可追溯性、时间戳、去中心化、灵活性等特点,在中医药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抄袭行为防­范、知识产权界限厘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智能知识产权授权合约­签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小结

中医药图书馆开展中医­药文化创意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但由于体制机制等相关­问题,在探索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影响。中医药文化创意领域亟­待多部门联合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及扶持措­施,破解体制机制困局,更好地为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驾护航。同时,以中医药图书馆为代表­的中医药相关从业机构­也应当在文化创意工作­中深入挖掘,大胆创新,积极探寻适合中医药文­化创意事业的特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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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7-25) (修回日期:2021-08-08;编辑: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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