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于欢案:如何适用正当防卫
针对近日山东省高院二审改判“于欢案”,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就法律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做出回应,撰文如下(有删节):
今年 3 月 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山东于欢案”进行了报道,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日前,该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该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这场讨论的关注焦点,涉及到情、理、法的方方面面,但就具体法律适用而言,正当防卫制度显然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 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适用并不理想, 基本情况是,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孙明亮案”就是当年影响十分巨大的一个案例。
年 6 月 25 日晚 8 时许, 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等三人尾追纠缠两名少女,遂上前制止并发生争执。 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一拳。后郭鹏祥等纠集多人拦截孙明亮、 蒋小平进行报复。
6 月 23 日, 审计署发布 158个贫困县扶贫审计结果公告,指出 84 个县形成将近 亿元闲置资金。
公告显示,2017 年 1 月至月, 审计机关对 20 个省份的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进行审计。 审计重点抽查扶贫资金 336.17 亿元, 占有关部门和地方同期投入财政扶贫资金的 , 涉及个乡镇 政村和个单位。审计结果显示,由于统筹整合使用不到位等原因个县形成闲置资金 亿元,其中 亿元已闲置 年以上。
审计还发现, 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要求未能有效落实, 存在骗取套取、违规使用、借机牟利等问题,涉及资金 亿元。扶贫项目实施中因脱离实际等未实现预期效果,涉及资金 亿元。公告显示, 有 个县的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准 未 时更新,有商 房等未建 立 蒋小平挨打后, 与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仍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郭鹏祥刺伤致死。
年 11 月,甘肃平凉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该案后经甘肃高院提审,认定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如果以 1997 年修订后刑法来考量,孙明亮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
然而,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产生上述状况的原因,与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 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 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 例如,起因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 时间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等。 对这些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 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 如果联系到具体个案, 更是常常出现绝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 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 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 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 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 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 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 “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 这就使得原本在法理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顾及方方面面的案外因素,甚至将本属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本应认定为无过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令人欣慰的是,日前山东高院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