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企业集中诟病的“最低价中标”
记者近日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 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对 省 市的 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危害较大一套自动售检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 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现在很多 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往往是最低价中标,压价非常严重。 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 500 万至
万元, 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万元。 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压力都非常大。”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
企业反映, 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 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 原料一吨元, 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 极易引发偷工 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 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 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特变电工(德阳)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 “最低价中标” 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实现转型升级? 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为何“风行”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 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 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 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 “大家都痛恨 ‘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 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 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也表示,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 不到位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 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严昌龙介绍,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 但像奥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 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 分出高下。 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 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 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 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严昌龙透露,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 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
不应延续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 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调查中, 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在产品招标中, 修改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 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 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 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