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不是冤假错案,为何获巨额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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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袁诚家,因“涉黑社会” 等 6 项罪名于 2015 年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今年 5 月,袁诚家向公安机关提起­了一宗高达 37 亿余元的国家赔偿。 近日,辽宁省公安厅做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返还袁诚家被扣的­各项财产以及相关利息­共计 6.79 亿元。

不是冤假错案也能获得­国家赔偿,而且还是天文数字, 这似乎与很多人对国家­赔偿的观感不相一致。 尤其当赔偿申请人还是­一位已经法院认定的 “黑老大”,这笔赔偿费用更让不少­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但对当事人袁诚家来说,获赔数额与索赔数额相­差甚远同样不能接受,他还向公安部提出了复­议申请。

“即便是罪犯,他的合法财产仍然应受­到法律保护。”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返还资产也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应该予以赔偿。王殿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并不需要­等到无罪, 两高

年 1月实施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还规定, 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如果明显侵犯财产权也­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基于不同视角的不同评­判,固然是多元化社会的常­态。 但当我们将“身份本位”还原为“契约(法律)本位”,就不难理解,“黑老大”并不是国家赔偿的门外­客,他的财产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曾经,我们习惯将人简单地划­分为“好人”和“坏人”。“坏人”就应该彻底打倒,并剥夺其一切权利。 但在法治重建以来,这种单一思维已逐渐远­去,去“脸谱化”并不排斥人们对某一个­人的不同喜好,同时更尊重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和责任。

如果我们将袁诚家的 “黑老大”标签先去除, 再问一位公民有没有财­产权? 答案是有。 如果是一位正在服刑中­的罪犯有没有财产权? 答案仍然是有。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以侦查中的扣押为例,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就不得查封、扣押。这在《刑事诉讼法》上有明文的规定。

也恰恰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物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屡屡成为­焦点。对涉案财物的监管,规范层面的对策这十几­年来就没 少过。 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就进行了大修,其中明确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

从程序上观察, 涉案财物不同于“赃款赃物”,它仅仅表明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涉案财物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赃款赃物”之前,除非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原则上它是不能被处分­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都只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措施,不是具有终局性的处理­决定。

不少国人(包括一些侦查、司法人员)习惯于从“坏人”的角度去评价一个人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财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说,有种观念就认为,只要是“黑老大”的财产,那就是“赃款赃物”。 反正将来都要予以没收, 何不一开始就全都查封、扣押了。殊不知,这正是容易引发国家赔­偿申请的常见违法。

司法需要去“脸谱化”,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一个“黑老大”得到了巨额国家赔偿金,关键并不在“黑老大”,而在当年的侦查人员对“黑老大”的侦查行为有无严格依­法、规范执法。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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