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漂夫妇买房没签协议 巧用证据打赢官司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北京工作,工作几年后两人有了一定的积蓄,准备在北京买房,正好当时张某的姑妈张某某手中有一套闲置的房子,于是两人就以万元的价格从姑妈张某某、姑父王某某的手中买下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子,考虑到双方都是至亲,所以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只是在交付完购房款后,张某某、王某某给他们开具了一份收条。 因为该房是学区房,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暂时先不过户,待张某某、王某某的孙子上小学后,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2010 年,张某某因病去世,其儿子王小军通过公证继承张某某对该房子的一半产权,王某某也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将其对该房子的另一半产权赠与了王 小军,故王小军将该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张某、李某找到王小军,要求其配合夫妻二人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但是王小军拒不承认其二人与自己的父母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同时以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为由要求张某、李某二人腾房,张某、李某二人气愤不已,将王某某、王小军父子二人诉至法院。
张某和李某在法庭上主张, 双方虽然口头约定买房, 但是自己这方确实交纳了 50 万元的购房款,且从年起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内。 现在张某某去世了, 当初的卖房人王某某应该履行完双方的买卖协议, 配合自己进行房屋过户。
王小军主张, 拒不承认其父母与 张某、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当时父母看张某、 李某刚到北京无房可住,故将闲置的此房给其居住,根本不存在卖房一说,张某、李某要求房子过户毫无依据。
最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王小军配合张某、李某进行房屋的过户登记。说法: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 李某与张某某、 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根据收条,张某某、王某某签字确认其二人收到张某、 李某交纳的购房款 50 万元。根据物业费、水电费等收据可证明,自 2004 年以来,张某、李某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 且该房原与产权单位的公房承租合同、 房改之后的房产证也是由张某、李某二人保管的, 故足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虽经鉴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由其法定代理人王小军代其出庭应诉即可。 虽然该房现在登记在王小军名下,但王小军系通过继承、赠与的方式取得该房产, 该房产系无偿转让给应继续履行义务的继承人王小军,并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故王某某作为房子的出卖人, 王小军作为张某某的继承人, 应继续履行当初的卖房义务,配合张某、李某二人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律师提醒大家,有关房子的事情没有小事, 特别是涉及买房卖房此类事件,一定要有严格的书面协议,以应对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摘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