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对见义勇为的盗窃嫌犯­不宜“将功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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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让人又爱又恨。

前段时间的某日凌晨 点左右,浙江余杭的一位姑娘掉­进河里, 听到呼救后, 马路上的 3 名小伙子立即下河,将落水的姑娘救到岸边。 这番深夜救人的义举, 受到了随后赶来的民警­表扬。然而,当地派出所随后查明,这 3 名救人的小伙子,居然就是当天凌晨 3 点一起盗窃案的嫌疑人。 目前 人已被刑事拘留。

如果涉嫌构成盗窃罪,对于见义勇为的 3 人, 能不能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在法定量刑幅度内 “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 条第 款,“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什么是 “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问题的解释》明 欧阳晨雨/文

确,“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名小伙子搭救落水姑娘,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在一些观点看来,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但犯罪分子到案之前的­救人行为, 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翻看目前国内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此方面的明文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此类的见义勇为行­为, 多未认定为立功情节。

至于法定量刑幅度内,能否对 名小伙子 “酌情从轻处罚”? 就社会危害性论, 他们虽然之前有过多次­盗窃的行为,但大都是“小打小闹”,而 元的盗窃数额也的确不­大,刚迈过了“犯罪门槛”而已,不应打击过重;另外

人也并非“穷凶极恶”,凌晨救起落水姑娘, 即是一种良心未泯的证­明。 因此,可将“见义勇为”作为酌定情节,在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这种酌情从轻处罚的可­能,并不是什么“将功抵过”,或者说“将功赎罪”。见义勇为就是见义勇为, 犯罪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对之前有过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如果允许“将功赎罪”,形同拥有了游离于法律­之上的“丹书铁券”;而对于亿万富豪来说, 为社会慈善活动捐赠大­笔财富, 是不是也应作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者是“重大贡献”呢? 看似合理的“将功赎罪”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势必受到戕害。 在这起案件中,3 名小伙子在盗窃之后,凭着自己的人性良知,见义勇为 救了落水姑娘,固然值得嘉奖,但奖品并不应当是从轻­处罚。 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 自有褒奖的规定和道德­的评价,并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也应得到否定评价和适­当惩罚,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人性是复杂的, 就像是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不同的光芒。 对见义勇为者的“从轻”呼声,固然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情感,却也夹杂着不确定性。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 则不需要法外开恩予以­褒奖,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秉持公平正义,依法作出判决,已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褒奖。 在“新浪湖北”官微投票中,80.6%的网友认为“功过分明,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欣慰­的结果。

(据微信公众号“讲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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