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海外生子被遣返 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近年来, 赴海外生子日趋火热, 但海外生子咨询服务因涉及域外法律规范及管理规范, 在实际履行服务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问题。 最近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6 年 10 月, 卢女士与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签订了《塞班生子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若卢女士因签证被遣返, 需向其提出书面退款要求,审核后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机票款。 10 月底卢女士飞往塞班岛,但到达塞班岛后卢女士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 后双方当事人因费用退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岛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 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孕妇是否可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 月子中 心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 法院认为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针对卢女士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 卢女士所强调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飞机, 导致其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的说法无法获得支持。 因卢女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海外生子,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最终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 3.3 万余元。说法:
本案承办人、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张慧聪称,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须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等具体判断。
本案中, 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 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 但如果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 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 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张慧聪表示, 我国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 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 若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摘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