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净身出户”等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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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保证书” 40 岁的包工头苏某,10 年前来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 2010 年 5 月,苏某结识了 22 岁的女子赵某。 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岁, 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 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5 年 3 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 苏某写下一份 “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 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 20 万元。 特此承诺”。

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016 年 2 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 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 年 7 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 “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令苏某向其­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尽­了心机, 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

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表示,“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净身出户协议”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 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比如一方

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 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 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唐某与余某于 2010 年 8 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何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 A 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2016 年 9 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事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法院支持了余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忠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 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

若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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