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涉罪未成年人上大学 宽容背后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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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后考入大­学“检察官姐姐,我被录取了,谢谢你们一次又一次的­帮助……”今年 7 月,小凡(化名)打来电话,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未成年人检­察官报喜讯并反复表达­谢意。

2016 年 4 月的一天,正在读高中的小凡与另­外 3 名同学酒后萌发一个“大胆”的计划———抢来路人的手机送给同­学作为生日礼物。随后,他们将站在路边的一名­男子围住,抢走了对方的手机。 然而,还没等他们走远,就被警察抓获。

“这是一次偶然性的犯罪,犯罪过程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未造成人身伤害,主观恶性不大。 而且当时这几个孩子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社会危害性,我们想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依法作出了构罪不­捕的决定。”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郭美­玉介绍,该院受理这起案件后,考虑到小凡他们当时均­为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 4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学校出

前不久,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 14 名考生步入大学校园。 与其他人有所不同的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涉罪未成年人。今年,宁夏共有 15 名涉罪未成年人参加高­考,14 人考上大学,其中7人考上了一本。“这是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社会上有着质疑的声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余川回应说: “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特殊少年司法政策。 这 15 个孩子涉及故意轻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子,我们作出的不捕、不诉的决定也是依法依­规的。 但是,对未成年人涉嫌的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犯罪性质恶劣、手段非常残忍、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对这种犯罪,我们也是依法坚决惩处­的。”

具证明书证实 4 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使用社区矫正;结合不公开听证会意见,2017 年 4 月,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 4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 6 个月。

在考验期内,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要按­照检察官制定的帮教考­察方案,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旦违反相应规定, 他们仍然会被提起公诉。“第一是报告义务,他们每个月要报告近期­思想活动,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也­要向检察机关报告;第二是遵纪守法,考验期间他们不得进入­已明令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场所和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如迪厅、网吧、酒吧、KTV 歌厅、会所等;第三,在家里要孝顺父母,积极主动参与从事一些­公益服务活动;此外还要好好学习,不得与社会上闲杂人员­接触。”郭美玉介绍。“如果考验期内符合这些­规定,我们就不起诉,如果他违反了这些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就依法提起公诉,相当于有个延缓期。”绝不纵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2017 年 8 月,中卫市的未成年人杨龙(化名)因摔倒在地被他人嘲笑,便携带砍斧伙同余海(化名)欲向嘲笑他的人泄愤。 由于没有找到 人, 杨龙先在网吧内无故殴­打他人,被拉开后,又在马路上故意与 3名路人发生碰撞, 纠集王某某、马某某两名成年人 (均另案处理)到场,杨龙、余海先后持砍斧、带有毛刺的铁管与王某­某、 马某某追打、围打 3 名被害人, 致使 3 人不同程度受伤。 其中一名被害人全身多­处损伤,左侧耳廓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一名被害人右颞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并有多处轻微伤。 案发后杨龙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龙、 余海提起公诉。 两人受到了法律惩罚。

余川说:“现在很多人说司法机关­一味地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说我们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其实不是这样的,我们做的一些打击工作,由于各种原因相对报道­少一些。 我们有一个原则叫‘宽容不纵容,厚爱更严管。 ’”在余川看来,惩治也是教育,无论监禁与否,都是教育感化这个孩子­的一种手段,殊途同归,最终的目的都是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上­来。

(摘自《中国青年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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