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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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缔结, 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厚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2013 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 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订婚后, 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 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孟某外出打工, 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 由此, 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 要求返还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 6 万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 38800 元、上轿礼1 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 嫁妆归其个人所有。 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 刘某应返还彩礼 48800 元及“三金”。 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不尽夫妻义务, 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 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 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 48800元的 50%为宜;“三金” 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 24400 元。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适­当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 1 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 5 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返还彩礼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 3 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摘自《法制日报》)

2017 年 9 月,曹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价格 5.1 万余元。 曹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款 1.9万余元, 二期款 2.5 万余元,但随后的装修进度一拖­再拖。 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装修公司承诺在 2018 年 5 月 30日前竣工。 眼看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已过,工程仍未完工。曹某与装修公司联系, 没想到对方已人去楼空。 曹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装修公司已下落不­明,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向装修­公司送达传票。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曹某未与装修公司­进行结算,且无法证明房屋已装修­部分的价值, 无法明确需退还的装修­款,加之经咨询,通过司法评估的成本大­于曹某要求赔偿的损失, 曹某遂自愿申请撤诉。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业主, 在选定装修公司时, 一定要先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以及良好的信誉,谨防被虚假广告蒙骗。 如果发生纠纷,尽快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保留证据,及时起诉。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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