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赌气私拉横幅被判道歉
遇到房产居住纠纷时,部分业主采用拉横幅的方式维权,但很多人不知道,私拉横幅这种行为可能违法。 下面这位业主就因私拉横幅被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最终被判赔礼道歉加赔偿。
2017 年 9 月, 业主杜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购房后,杜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与开发商交涉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在房屋外墙处悬挂了写有“黑心开发商”字样的横幅。 开发商与杜某多次协商撤掉横幅,甚至拨打 110报警,但杜某坚持不撤横幅。 为此,开发商一纸诉状将杜某告上法庭, 要求判决杜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开发商各项经济损失 30 万元。
杜某认为,开发商对于房屋 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敷衍推诿,不积极解决,自己在家中悬挂横幅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没有干涉到任何人,现在开发商将其起诉到法院更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经过几轮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 杜某在房屋外墙处以私拉 “黑心开发商” 字样的横幅方式维权,让进入小区的公众知晓,确实给开发商的经营及名誉造成影响,维权方式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杜某主张悬挂横幅行为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但考虑到截至诉讼时杜某已经撤走横幅,行为影响范围小、时间短、情节轻微,而且杜某购买的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对于购房者的诉求未积极应对, 存在一定责任等因素,最 终判定杜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开发商 1000 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修复。 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执行,以对消费者有利为原则适用。 如果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如果开发商不积极整改,业主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2018 年 2 月 18 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成某、黄某以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收取公路集资款为由, 在重庆市忠县金声乡广兴村“铁匠湾”处拦截车辆,造成交通堵塞,其间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忠县公安局民警吴某、 辅警叶某某与村干部胡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应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民事纠纷。 随后纠纷双方离开现场,民警随后离开。 不料当天下午, 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车辆被成某等人堵塞已达 5 个小时有余,希望公安机关疏通现场交通。
接警后,公安民警吴某、辅警叶某某再次赶往现场。 疏通交通的过程中,遭到李某、成某等人的反对和威胁。之后, 民警吴某决定将堵在车前的成某传唤带离现场,李某、黄某等人上前阻止民警带离成某。
随后,部分堵路人员上前抓扯民警,并抢夺执勤警棍及对讲机装备。 成某一边喊着“警察打死人”等不实言语,一边与他人采取手抓、嘴咬的方式袭击辅警。 李某接过黄某抢到的对讲机,用对讲机向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喊叫“警察打人”等不实言语。 直到支援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稳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成某、黄某不服从民警指挥,先以言语威胁民警,后罔顾民警的人身安全, 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3 名被告人李某、 成某、 黄某均犯妨害公务罪,李某和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