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ed Literary Writings

物业立标收停车费法院­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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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徐某、袁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为住宅,另一套为北广场地面商­业用房, 两人装修后用于经营一­家咖啡馆。 该小区由天宝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并收取相关物业费。 2017 年 4 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宝­公司联合公示了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其中北广场地面停车位­临时停车为 1 至4 小时收费 5 元。

2017 年 7 月, 咖啡馆开张后,徐某、 袁某向天宝公司领取了­每张 5 元的临时停车券,加盖了咖啡馆的发票章, 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发放­停车券,顾客凭券驶出。 截至2017 年 9 月,徐某、袁某累计发放停车券 2296 张。

随后, 天宝公司持 2296 张停车券向徐某、袁某索要停车费,多次索要无果后, 天宝公司诉至法院, 主张徐某、 袁某缴纳停车费114­80 元。

近日,该案经过两审,江苏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收费为由, 终审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 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实际­是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开发商将房地产­出售给业主后, 小区宗地号内的土地使­用权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案中,天宝公司虽然对小区车­辆的停放进行了管理,但这本身就是其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业主也已缴纳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停车位的权利人即业­主大会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天宝公司向业主收取地­面停车费,缺乏权利基础。 (摘自《生活报》)

父母有钱、有房,子女是否可以不赡养父­母?

即使父母有钱、有房,子女却不可以不赡养父­母。 因为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可以相应减少子女对其­的物质赡养, 但是子女对父母精神层­面的赡养不可或缺。

父母有多个子女, 赡养费如何确定?

赡养案件中若出现父

母起诉多个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情况, 法院判令各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按­照平均分担的方式,可基于各子女经济条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如果给了足额赡养费,是否可以不照看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如果父母并非法律所称­的“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是否有权提出赡养费­的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父母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只需满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可,与父母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无直接关系,“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条件只会影响后续赡­养纠纷案件受理后赡养­费判决的标准。

如果子女无经济生活来­源,如何处理父母的赡养费­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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