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立标收停车费法院不认
2015 年 3 月,徐某、袁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为住宅,另一套为北广场地面商业用房, 两人装修后用于经营一家咖啡馆。 该小区由天宝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并收取相关物业费。 2017 年 4 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宝公司联合公示了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其中北广场地面停车位临时停车为 1 至4 小时收费 5 元。
2017 年 7 月, 咖啡馆开张后,徐某、 袁某向天宝公司领取了每张 5 元的临时停车券,加盖了咖啡馆的发票章, 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发放停车券,顾客凭券驶出。 截至2017 年 9 月,徐某、袁某累计发放停车券 2296 张。
随后, 天宝公司持 2296 张停车券向徐某、袁某索要停车费,多次索要无果后, 天宝公司诉至法院, 主张徐某、 袁某缴纳停车费11480 元。
近日,该案经过两审,江苏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收费为由, 终审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 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实际是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开发商将房地产出售给业主后, 小区宗地号内的土地使用权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案中,天宝公司虽然对小区车辆的停放进行了管理,但这本身就是其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业主也已缴纳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停车位的权利人即业主大会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天宝公司向业主收取地面停车费,缺乏权利基础。 (摘自《生活报》)
父母有钱、有房,子女是否可以不赡养父母?
即使父母有钱、有房,子女却不可以不赡养父母。 因为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可以相应减少子女对其的物质赡养, 但是子女对父母精神层面的赡养不可或缺。
父母有多个子女, 赡养费如何确定?
赡养案件中若出现父
母起诉多个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情况, 法院判令各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按照平均分担的方式,可基于各子女经济条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如果给了足额赡养费,是否可以不照看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如果父母并非法律所称的“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是否有权提出赡养费的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父母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只需满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可,与父母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无直接关系,“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条件只会影响后续赡养纠纷案件受理后赡养费判决的标准。
如果子女无经济生活来源,如何处理父母的赡养费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