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mporary Literary Criticism
伽达默尔与贝蒂:两种现代阐释学理论之历史比较
——从当代中国文论建设借鉴的思想资源谈起(上)
达默尔为代表的哲学本体论阐释学和以贝蒂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阐释学,是对立而又互补的现代阐释学理论形态。本文首先从历史角度概述了他们二者共同的理论前驱摘要:新时期以来,借鉴西方阐释学理论资源,是当代中国文论建设的重要方面。以伽20世纪西方两种以主要篇幅,着重从根本性质、阐释的目标和前提条件以及文本的意义来源等三个方面,抓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的基本思想,以及他们对后者的不同继承和突破;接着,住一些标识性概念,对伽达默尔和贝蒂两种阐释学理论加以多视角、多层次、深入的比较研究;最后,将伽达默尔和贝蒂的意义观分别概括为“读者中心论”和融作者与读者为一体的“文本意义中心论”。通过比较研究,期待为中国当代文论的创新和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和批判性借鉴。关键词:伽达默尔; 贝蒂; 两种现代阐释学; 比较; 批判性借鉴 新时期以来,在中国当代文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吸收西方阐释学(Hermeneutics,亦译为诠释学、解释学)理论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极为重要的方面。而且,在这种借鉴过程中,学界出现了梳理、吸纳中国传统阐释学思想资源,建立、建构中国自己的阐释学的呼吁和探讨。较早的有潘德荣《诠释学的中国化研 究述评》 ;影响最大的是,汤一介连续发表了三篇主张创建中国解释学的文章:《能否创建中国的解释学?》《再论创建中国解释学问题》《三论创建中国解释学问题》 ;其他不少学者也先后发表了呼应、支持和多方面展开的文章 。最近几年,随着张江《强制阐释论》 《公共阐释论纲》 等一系列论文的发表,文艺理论界及哲学界、史学界对阐释学理论的关注、思考和探讨也与日俱增, “中国阐释学的理论建构”的呼声又一次高涨。
只要简单回顾一下新时期以来中国文艺理论的发展,就可以发现,它始终伴随着对西方现代阐释学理论(主要是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到接受美学一脉)的借鉴、接受和吸收的过程。这可以从1980年代迄今关于阐释学和接受理论的译介、引进和研究情况得到证实。我国新时期以来文艺理论的大发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在百年来中西方文论的对话与互动中逐步建构、生成起来的一个现代新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与西方文论的交流(包括局部矛盾冲突)、互鉴、吸收、融合的产物。这种互鉴、交流与对话,是全方位的,即使就文论而言,也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各种思潮流派。然而,对西方现代阐释学理论的参照和借鉴无疑是其中最重要、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之一。在某种意义上,阐释学理论在不同时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中国当代文论的创新建构。这与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学和文论发展的时代需要和现实语境直接相关:1980年代初学术界思想解放运动引发了文论界、美学界“文学是人学”命题的重提和人道主义大讨论,以及随后刘再复“文学主体论”的提出及讨论的展开;1990年代人文精神的大讨论也是上述讨论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与深化。正是这种不断生成的思想文化新语境,构成了对西方文论、哲学有选择性地接受的现实状况,构成了对西方阐释学重点关注和借鉴的文化、学术需求。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借鉴的自觉性、选择性有所增强,范围逐渐集中,重点有所突出。回顾起来,近三十年,我国学界(包括文论、美学界)关注度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西方学术思潮之一,就是胡塞尔开启的,海德格尔、梅洛-庞蒂、萨特等推进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理论,以及后继者伽达默尔开创的哲学阐释学。这是一个我们亲身经历过的客观的、历史的事实。对西方现代阐释学理论的借鉴同样有选择性。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阐释学开始了超越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一脉的一般方法论诠释学,形成了两个具有现代性的重要理论思潮:一是从海德格尔到伽达默尔的哲学本体论(Ontology,亦译存在论)阐释学,二是以意大利哲学家贝蒂为代表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两者虽然在基本理论取向、哲学基础、阐释目标、方法论原则等方面都根本对立,但实际上他们对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都有所继承,也有所突破,在继承中有突破、突破中有继承。相比较而言,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的突破大于继承,贝蒂的阐释学则继承大 于突破。两者都对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从两个不同方向加以推进和发展,具有互补性。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强势的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上升为西方学术的主流话语,而贝蒂的阐释学则始终处于边缘地位。这一西方学术的历史状况也必然决定了当代中国文论偏重于接受前者而忽视后者的理论格局。不过,在笔者看来,贝蒂的“一般方法论诠释学”在现代西方阐释学史上独树一帜,他对阐释学的理论贡献是巨大的,超出同时代许多阐释学家的水平。但其阐释学思想似乎至今还没有受到西方学术界的充分重视、阐发和肯定,其在思想史、学术史上地位和评价或许也应该受到更高的重估。为了比较深入地阐发贝蒂的阐释学的卓越成就,也为了中国当代文论的建设能够更加全面、辩证地借鉴西方现代阐释学思想资源,本文拟对伽达默尔与贝蒂二人的阐释学理论从历史渊源、本质特性、标识性概念、文本意义来源等多个方面加以比较研究和理论评析,以期揭示两者各自的哲学基础、思维方式、思想倾向和理论特色。 我们知道,伽达默尔与贝蒂是在继承、突破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理论过程中分道扬镳,走出两条不同的道路,形成了两种各具特色的现代性阐释学理论的。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阐释学思想是他们二人建构自己阐释学理论的共同出发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梳理一下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的理论要点。学界一般认为,施莱尔马赫的“一般阐释学”是现代阐释学形成的标志,是此前具有现代性因素的浪漫主义阐释学思想的提升 。狄尔泰的体验阐释学则是施莱尔马赫阐释学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和心理学化。而伽达默尔和贝蒂的阐释学理论则在理论形态、概念系统、基本框架上与前二者发生较大的变革,是现代阐释学的成熟形态。为了凸现阐释学向现代转型时期和趋于成熟形态的区别,本文还是把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阐释学称为传统阐释学(不排斥其具有现代性),而把伽达默尔和贝蒂的阐释学称为现代阐释学。施莱尔马赫的阐释学还保留着某些古典因素,它只是作为哲学的辅助性、技术性工具;但同时它又从解释《圣经》的狭小范围扩展到对一切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从而成为“一般阐释学”。它涉及理解他人和他人的作品
(文本)的人性基础、理解时整体与部分的循环关系、作者与解释者的关系、理解和解释的目的和标准、解释的方法与技术等等具有普遍性的阐释学问题。下面试对其阐释学思想的要义作一概述。第一,关于解释的必要性。施莱尔马赫认同人通过具有共同性的语言进行思维、表达和交流的看法,他认为,“话语 (Reden)是思维共同性的中介 (Vermittlung),……话语当然也是个体之间思想的中介。思想只是通过内在的讲话而完成,并且就此而言,话语只是已形成的思想本身(der gewordene Gedanke)”;但他进而指出,“凡思想者认为必须固定思想本身的地方,那里就存在讲话艺术,即把原始的思想表达出来(Umwandlung),并随之而需要解释(Auslegung)。” 这是说,凡是有思想者(个体)的话语表达,而他人(其他不同的个体)想要了解、理解其思想的意义,就必然需要解释。这也就是对人类普遍的解释现象进行理论考察的阐释学产生的根据。第二,理解和解释之所以可能,是根源于共同的人性基础。施莱尔马赫认为,一切理解和解释都是面对他人及其作品的,解释者之所以能够理解它们,乃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同一性即共同人性,作者通过作品敞开其人性,而读者(解释者)也敞开自己的人性,通过作品,解释者进入作者及其生命活动,达到人性的沟通,从而理解作者及其作品,同时通过理解作者而理解自己。这就是理解和解释的实质。第三,从认识论、方法论原则出发,揭示“解释的循环”这一阐释学的重要规则,并提出整体主义的解决思路。施莱尔马赫认为,一切理解本质上都归结为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循环,即部分只能置于整体之中才能被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反过来可以加深对整体的理解。根据这一解释的循环规则,他把理解作为一种认识和获取知识的过程,指出“这种完全的知识被包含在一个明显的循环之内,以致每一特殊(个别)只能由它是其部分的普遍(整体)而被理解,反之亦然。一种知识只有当它是如此形成的,才是科学的” 。这样,他就把解释作为获取科学认识的途径,同时也就把阐释学纳入认识论的范围和框架。施莱尔马赫还从方法论角度阐述解释的循环规则,他提出阐释学拥有两种基本方法(语法学的和心理学的),他对其中“心理学解释任务”从解释的循环方面加以解析,指出:“一方面是理解一个作品的整个基本思想;另一方面是由作者的生活去把握作品的个别 部分。作品的整个基本思想是作品所有个别部分由之发展的东西,而作品的个别部分则是作品内最具偶然的东西。” 其实,语法学的解释方法同样不可避免解释的循环,他在其它地方有所说明。 换言之,在他看来,解释的循环是理解和解释的普遍规则。问题是,如何在理解中跳出“恶的循环”。施莱尔马赫给出的答案是整体主义的思路,即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中着重维护和强调整体的决定作用。在论及理解过程中作者个体(个别)与作品整体的循环关系时,他说,“规则具有这种形式:为了精确地理解前者,我们必须已经接受整体。整体当然不等于个别的总和,而是作为结构、概要,如我们用个别的过渡所能把握的那样” ,显然,整体处于理解的主导地位,只有首先把握(统一)整体,才能精确理解(作者)个体。所以,他强调,在理解作品时,“首要的任务是把作品的统一理解为它的作者的生命事实,它探问作者是如何来到这种整个作品是由之而发展的基本思想,即这种思想与作者的整个生命有怎样的关系,以及肇始环节与作者所有其它生命环节的联系。” 正是基于这个整体主义思路,他才能发现任何作者的思想归根结底是由他的时代决定的,他说:“每一话语总只是通过它所属的整体生命而理解,这就是说,因为每一话语作为讲话者的生命环节只有通过他的一切生命环节才是可认识的,而这只是由他的环境整体而来,他的发展和他的进展是由他的环境所决定的,所以每一讲话者只有通过他的民族性(Nationali t)和他的时代才是可理解的。” 无疑,这一见解是十分精辟的。但是,毋庸置疑,对于解释的循环这一理论难题,施莱尔马赫并没能给予辩证的解答,这个任务只能留待后人了。第四,解释的目的是还原作者原始意义。施莱尔马赫与古典阐述理论相衔接的一个重要论点是,把解释的目的归结为对文本及其作者原初意义的寻求和重建。基于重建作者意义这个目标,他把避免误解、消除距离确立为理解和解释的基本任务,他明确地以“否定的方式来表述整个任务:——在任何地方避免误解”。 他分析理解中误解产生的主要原因,认为“误解或者是轻率的结果,或者是偏颇的结果。前者是一个别因素,后者却是很深的错误。它是片面地偏爱那种近于个别心灵东西,和排斥那种外于这个别心灵的东西。所以人们在解释中加进了和混入了作者并没有的东西” ,显然,他认为误解根源于偏离了作者原意,加入了解释者自己的东西,所以,“误解应当被避免(Missverst ndnissoll ver-
mieden werden)”。 他强调,“严肃的实践出自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误解是自行产生的,且在每一点上我们都必须追求和寻找精确的理解。……这得自于它一开始关于什么是意义的假定,即意义只应当以语言和意图表现它的方式被发现。” 这句话实际上是要求解释者寻求对“以语言和意图表现它的方式”即作者所表达的原来意义“精确的理解”。所谓精确,精细准确也,不可粗略,更不可偏离。第五,关于在理解中寻求作者意义的途径,施莱尔马赫提出了“历史的和预期的,客观的和主观的重构(Nachkonstruieren)”的主张,努力从语言学和心理学两方面还原或设身处地地进入作者(讲话者)创作文本时的语境和心境。如他所说,“我们必须首先通过客观的和主观的重构使自身与作者等同。” 换言之,解释者在双重重构中回归到作者创作文本时的情境关联之中,“使自身置于作者的位置上”,甚至“与作者等同”。他强调说,在理解语言文本时,“由于客观的重构,我们对语言具有像作者所使用的那种知识,这种知识甚至必须比原来的读者所具有的知识还更精确,……由于主观的重构,我们具有作者内心生活和外在生活的知识”,特别是“主观的历史的重构是认识话语如何是精神的事实(灵魂的产物) ”,“因为我们对讲话者内心的东西没有任何直接的知识,所以我们必须力求对他无意识保持的许多东西能进行意识” ,即深入作者的心灵,对其“无意识保持的许多东西”进行“主观的重构”。这种重构还包括解释者“历史的”“预期的”意义。施莱尔马赫认为,“解释只开始于成功地认同文本的原始意义之后”,这是“重构”的起点。但是,对于历史上作者和文本,由于“他们与我们之间的差别”成为接近作者原始意义的障碍,所以,“这种差别首先必须通过语言知识和历史知识被消除” 。只有消除这种差别,才能开始主客观重构的进程。同时,开始解释和重构时总是带有解释者对意义的预期。他说,“艺术的解释开始于关于文本意义的预期,这种意义不断被更正和修改;不严肃的(按:可译为“不严格的”)解释开始于关于文本意义的前见,它迫使文本去支持这种意义。” 这里“艺术的解释”指“严格的”、符合阐释学规则的解释,它虽然必定带有解释者的某种意义预期,但是随着对文本理解的进行,这种预期会“不断被更正和修改”;然而不严格的解释则把解释者这种预期作为预定的前见,强迫文本解释符合这种预期 意义,这就必然远离作者的原初意义了。后者颇有点像当今某些西方文论“强制阐释”的味道。第六,从方法论的高度提出“解释是一门艺术”。施莱尔马赫明确指出,“解释(Auslegen)是艺术(Kunst)” ,进而认为,“诠释学的整个工作可以看作艺术工作(Kunstwerk)。” 力图把阐释学建构“成为一种完美的艺术” ,他对艺术的和非艺术的解释的区分“既不依赖于对象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也不依赖于对象是话语还是文本,而只是依赖于我们是否想精确地还是不精确地理解某些事物” 。这里“艺术的”解释关键在于追求“精确地理解”作者的原始意义。所以,只有艺术的解释才是有可能重建、接近作者意义的“好的解释”。施莱尔马赫指出,“好的解释的目的只可以通过接近而达到”。但在他看来,好的解释并非轻易可以达到的,“个别考察作品不仅永不能穷尽作品的意义,而且也不能修正这种意义。甚至最好的只是接近意义”,而不是完全达到作者意义。他清醒地看到作为学科的阐释学还远没有成熟,“即使看到诠释学理论的一切发展,我们仍不能使它成为一种完美的艺术”,他从大量古今的解释实践意识到,“因为解释如此少的成功,因为即使高级的评论也会发生错误,所以我们认为,我们仍距离使诠释学成为完美艺术这一目的很远”。 施莱尔马赫对阐释学方法论有这么高的追求,表明他不愧为现代阐释学之父。施莱尔马赫在方法论上重点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语言学和心理学方法的结合。他指出,“心理学(技术)解释和语法解释的共同开端是把握作品统一和创作主要特征的概观”,“这里作品的统一,即主题,被看作激发作者的原则,而创作的基础则被看作是作者表现在每一动机里的特殊本性”。 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开始心理学的(技术的)解释之前,我们必须知道创作者怎样想到主题的,他如何获得他的语言,以及其他我们关于他的特有方式所能知道的东西”。 而“纯心理学的解释有两个要素。作者的组合方式(Kombinationsweise)和解释者的组合方式之间类似愈多,对作者的观念材料的认识愈精确,那么这种解释就愈容易和愈确切”。二是预期方法与比较方法的结合。施莱尔马赫明确地说:“对于整个事业(按:指阐释学事业)来说,我们从一开始就需要使用两种方法,即预期的(divinatorisch)方法和比较的(comparative)方法,但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经常相互回指,所以必须是不分开的。使用预期的方法,我们试图直接地理解作者,以致我们使自身成为另
一个人。使用比较的方法,我们试图理解作品为一普遍类型,换句话说,通过与其他类型的著作的比较而发现该作品的特征。一个是人类认识的阴性力量,另一个是人类认识的阳性力量。”以上六点,可以看出施莱尔马赫阐释学理论的概貌。他主张读者(解释者)通过对作品的语言媒介的把握深入作者写作时的内心世界,而达到对作者和作品原初意义的理解;即运用语言学和心理学方法,设身处地地还原、重构作者(讲话者)创作文本时的语境和心境,与作者一起感受最初的意义构成。显然,在施莱尔马赫那里,作品的原初意义只能来自于作者,阐释的目标是接近和揭示作者的意图和意义。它的核心理念是把解释的目标和方法全部指向文本的作者及其原始意义。因此,其阐释学在意义理论上无疑属于作者中心论。对此,伽达默尔给予了准确的概括和评论,指出,施莱尔马赫“完全关注于在理解中重建(wiederherstellen)一部作品原本规定” ,认为“艺术作品的真实意义只有从这个‘世界’、首先是从它的起源和发祥地出发才能被理解。对艺术作品所属的‘世界’的重建,对原本艺术家所‘意指’的原来状况的重建”,才能揭示其“真正意义”,“并阻止对它的误解和错误的引申——这实际上就是施莱尔马赫的思想,他的整个诠释学就是暗暗地以这种思想为前提”,目的就是“努力复制作者的原本创作过程” ,以获取文本及其作者的原初意义。但是,伽达默尔对这种意义观予以了根本的否定,指出,“鉴于我们存在的历史性,对原来条件的重建乃是一项无效的工作。被重建的、从疏异化唤回的生命,并不是原来的生命”, “这样一种视理解对原本东西的重建的诠释学工作无非是对一种僵死的意义的传达。”我们接下来概述狄尔泰的阐释学思想。首先,从精神科学的高度给阐释学定位。一般认为,狄尔泰是“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的创立者。精神科学是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的,它相当于全部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之和。而阐释学,在狄尔泰看来,乃是整个精神科学的核心部分。他从人类社会交往行为关系(包括对过去时代他人及其创造的个别存在物的关系)的历史必然性出发,把理解和解释提升到精神科学的高度来定位,指出,“我们的行动总是以对他人的理解为前提;人类大部分幸福都产生于对陌生的心理状态的再感觉(Nachfühlen);整个语文科学和历史科学都是建基于这一前提之上,即这种对个 别物的重新理解(Nachverst ndnis)可以被提高到客观性。由此而建立的历史意识使现代人有可能重新把握人类的整个过去:他们超出自己时代的一切界限而极目于已经过去了的文化;他们吸取了这种过去文化的力量并追享着它们的魅力:极大幸福增长就这样对他们产生出来。如果系统的精神科学由这种对个别物的客观把握中推出普遍的合规则的关系和包罗万象的联系,那么理解(Verst ndnis)和阐释(Auslegung)的过程对于这种精神科学就总是其基础”。 可见,在狄尔泰那里,阐释学的地位高于施莱尔马赫,理解和解释成为社会的人(及其行为)相互交流、认识历史、吸收传统文化,进而获取人类幸福的前提,成为精神科学的基础。其次,狄尔泰对施莱尔马赫的阐释学理论给予高度评价和多方面的阐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施莱尔马赫推进了阐释学的科学化。他吸收了温克尔曼、赫尔德等人体现的时代和民族精神,按照一种新美学观点进行语文学研究,并与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先验哲学相结合,“即让意识中所给予的东西返回到一种创造性的能力,我们这种起统一作用而又毫无觉察的能力产生了世界的整个形式,正是通过这两种因素的结合才产生了施莱尔马赫特有的解释技术并确立了一种科学的诠释学。” (2)认为施氏改造和深化了此前的古典阐释学,因为它们“最多只是这样一种规则的体系,其各个部分即个别规则是为了达到一种普遍有效解释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即把解释分为语法的、历史的、审美——修辞学的和事实的诸多功能,从长期解释实践中归纳出必须遵循的若干具体规则,因而还是停留在比较外在、浅表的层次。而“现在施莱尔马赫深入到这些规则的背后而指向对理解的分析,即指向对这种目的行为本身的认识,并从这种认识推出普遍有效解释的可能性,它的辅助工具、界限和规则”。比如他通过对文学创过程本身的生动关系深入把握,“把理解分析成再创造(Nachbilden)、再构造(Nachkonstruieren,亦译“重构”)。在对富有生命力的文学作品创造过程生动直观中,施莱尔马赫认识到了另一种过程的条件,这另一过程是由文字符号理解一部整体作品并由此进而理解其作者的目的精神气质。”这就把解释深入到作家创作文学作品时的心灵深处。(3)对施氏的阐释学思想从理论上作出了新的概括和阐发。他认为施氏创立了“一种新的心理学——历史学的观点” ,在理解和解释文学作品时主张“运用完全
新的概念。这里是一种起统一和创造性作用的能力,这种能力虽然对自己的作用和塑造毫无意识,但为作品接受了第一推动并发展这一推动,在这种能力中,感受性和自我创造性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理解和解释始终是这样活跃和活动于生命本身之中,只有通过对富有生命力的作品以及这些作品在其作者的精神中的联系的合乎技术的解释,理解和解释才达到其完成”。狄尔泰进而认定“这就是一种施莱尔马赫心灵深处所采纳的特殊形式的新观点” 。显然,这并不是是施氏自己明确的论述,而是狄尔泰对施氏思想的独特阐发和发挥。(4)专门提出施氏处理语言文字文本阐释的规则问题,指出在施氏看来,“关于文字著作的一切阐释只是理解过程的合乎技术的造就(Ausbildung),这种理解过程伸延至整个生命并与任何一种言语文字相关”,提出“对理解的分析乃是阐释系统规则化(Regelgebung)的基础。但只有在与对著作家作品的创作过程的分析相联中,这种理解的分析才能被实现;规定阐释的手段和界限的规则只能建立在理解和创作的关系之上” ;指出施氏把这种阐释过程看作“我们通过语言符号而对一种精神创造的认识”,肯定阐释属于认识论范围;施氏把阐释分为语法和心理学两个方面,“语法的阐释在本文中从词组到词组直到作品整体的最高组合。心理学的阐释从设身于创造的内在过程开始,进而不断地进入作品的外部和内部形式,但从这两种形式再继续到把握所与作品在作者的精神气息和发展中的统一” 。(5)认为施氏揭示出普遍人性是“理解的本性”和解释的普遍有效性的基础,它决定了“普遍有效解释的可能性”,“在这种理解中,阐释者的个性和他的作者的个性不是作为两个不可比较的事实相对而存在的:两者都是在普遍的人性基础上形成的,并且这普遍的人性使得人们彼此间讲话和理解的共同性有可能” 。狄尔泰完全赞同和肯定这一观点。(6)肯定施氏看到了阐释的界限和相对性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说,我们在这里处在一切阐释的界限上,阐释总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它的任务:所以一切理解总只是相对的,永远不可能被完成”,因为无论是作者还是解释者,“个体是无法表达的(individuum est ineffabile)。”这是说个体的内在生命和无意识心灵是无法充分表达,作者不能、解释者同样不能,所以阐释一定是有限的、相对的。狄尔泰还对施氏阐释学宗旨做了概括,指出其“诠 释学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比作者理解他自己还更好地理解作者”,因为“这个陈述是无意识创作理论的必然结论” 。他的意思一是阐释的目的是理解作者;二是作者往往是无意识地进行创作,但作为读者和解释者,却能在掌握许多历史的和现实的材料基础上,通过语言的和心理的双重体验,重构其内外在形式,可能比作者自己意识到的更丰富,因而能比作者自己还更好地理解作者。从上我们可以看到,狄尔泰是自觉地继承、发挥和借鉴施莱尔马赫的阐释学理论的。再次,狄尔泰当然不只是继承施莱尔马赫,而是加以创造性发展和创新。下面也略作概述: (1)从精神科学的高度阐述阐释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首次提出“精神客观化”的思想。他强调了“客观精神对精神科学认识的可能性的意义”,而所谓“客观精神”包括许多“不同的形式”,在其中,“存在于个人之间的共同性已将自身客观化在感觉世界中”,就是说,个人之间共同的精神形式的客观化构成客观精神。从纵向看,由于个人都处在历史中,所以“在这种客观精神中,过去对我们来说是不断持续的现在”,它处于时间的动态演进中;而从横向看,“客观精神的范围从共同体建立的生活方式、交往形式以及目的性关系到道德、法律、宗教、艺术、科学和哲学”,(注意!这里已出现人类共同体的思想)实际上覆盖了人类“共同体”的全部精神生活领域,可以说十分广大。狄尔泰认为所有个人都生长在这个客观精神的世界中,“从我们呱呱坠地,我们就从这个客观精神世界获取营养。这个世界也是一个中介,通过它我们才得以理解他人及其生命表现。因为,精神客观化于其中的一切东西都包含着对于你和我来说是共同性的东西”,“个人就是这样在客观精神世界中进行理解的” 。这个“精神客观化”的世界,是个人之间的共同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性,构成了相互理解的基础,也构成了阐释学的理论结构。狄尔泰在此就“为基本理解构造一个逻辑的框架”,因为那样,“我们就可以个别事件中把表达与被表达者的这种关系从这种关系存在于其中的共同性中推论出来。生命表现通过这种共同性被断言为一种精神性的东西的表达。因此,有一种类比推理,即通过存在于共同性中的一系列有限的情况,谓语可能被主语陈述出来。” 换言之,通过精神客观化的人类共同体世界,具有精神共同性的诸主体(主语)的内在生命和心灵活动(谓语)就有可能被陈述(表达)出来。这就为理解和解释、为阐释学建构起理论
框架。其“精神客观化”的思想对贝蒂产生了重要影响。(2)指出阐释和理解的对象极为广泛。狄尔泰声称,“这种理解所囊括的可以从对孩童喃喃口语的把握一直到对《哈姆雷特》和《纯粹理性批判》的理解。同样的人类精神从石头、大理石、乐声,从手势、话语和文字,从行为、经济体制和宪法对我们诉说,并且需要解释”。这样,从历史到现实,从视觉到听觉,从语言文字到社会制度、行为活动、经济法律道德等等,无所不包地都可以成为理解和阐释的文本(对象)。这就在施莱尔马赫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阐释学的范围,同时也提升了阐释学作为精神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科地位。在上述对象中,狄尔泰特别强调了文学作为语言文本对阐释学的特殊重要性。他说,“文学之所以对我们理解精神生活和历史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正在于:只有在语言里,人的内在性才找到其完全的、无所不包的客观可理解的表达。因此,理解艺术的中心点在于对包含在著作中的人类此在留存物进行阐释或解释” 。在他看来,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精神性、内在性最强,应该成为阐释学、语文学研究的重点。这一点显然受到黑格尔把诗(文学)放在一切艺术的最高位置的观点的影响。狄尔泰严格区分语言和非语言文本及其作者,因为“只有在语言中,精神生命才能得到完全、彻底的表达,而这种表达使一种客观的理解成为可能” ;他还强调语言文本的真实性和可解释性,认为,对于非语言历史遗迹、历史流传物、历史流传下来的行为动机等等进行解释,“我们可能犯错误,行动的个人本身也可能对于他们的动机传播一种欺骗之光。但是,伟大诗人或发明家,宗教天才或真正哲学家的作品永远只能是他们灵魂生活的真实表现;在这个充满谎言的人类社会里只有这种作品才远是真实的。与任何其他固定符号的表达不同,它们本身就能完全地和客观地被解释,而且只有它们才有助于对其他时代的其他艺术性的文物和同时代人的历史行为进行阐明。” 这里,狄尔泰揭示出,对语言文本特别是文学文本的解释,对于一切其它语言和非语言文本的解释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3)重申理解基于人性的共同性。狄尔泰对施莱尔马赫的这个观点进一步展开论述。他认为,阐释总是面对个人和个别事物,应该“根据个人间的相似性和共同性理解个人”;理解过程“以全人类的共性和个体化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在这个关系的基础上,个体化在精神存在的多样性中展开自身”,而作为理解对象的“每一个所 与物都包含了这样一个因素,使得对整体的个别规定性的理解成为可能”。这里,个体之间的共同性即普遍人性就成为有效理解个体的内在根据和规律,“如同客观精神自身中包含着一些分为不同类型的规则,人类似乎也包含一个规则系统,这个系统把人性的规律性和结构分为不同的类型,而理解正是通过这些类型来把握个体的。” 狄尔泰仍然以文学作品为范例,指出,“个体性在这里起非常的作用,甚至直到每一个别的词都凝结着个体性。个体性的最高表现就是文学作品的外部内部形式。对于这种作品,读者永不满足地要求通过直观他人个体性来补充自己的个体性” 。读者是通过阅读(实际上也是解释)过程中普遍人性的作用来达成这种以他人的个体性补充自己的个体性的目的。狄尔泰在此比施氏更多肯定了理解者的个体性、主观性,实际上也承认这必然造成理解的多义性;但是,他仍然肯定多义理解中存在一定的客观性,也即承认作品文本中的作者原意具有一定的客观自在性,其根据就在于作者与理解者同样作为“人”,对生命体验和阐释具有共同性。(4)狄尔泰最早从认识论角度对理解作出符号学的界定。他说,“我们把这种我们由外在感官所给予的符号而去认识内在思想的过程称之为理解(Verstehen)。这是一种语言术语,只有当每一个已经牢固铸造了的、清楚而有用地被界定了的表达式被所有著作家稳定地掌握时,一种我们急需的固定的心理学术语才能建立起来”;又说,“我们把我们由感性上所给予的符号而认识一种心理状态——符号就是心理状态的表现的过程称之为理解” 。这里,狄尔泰一是把理解看作通过外在感性形式(符号)对内在精神和心理状态的一种认识,是符号学的认识论界定;二是把作品看成作者内心世界用感官符号作出的表达的固定化,而把理解看作相反过程即通过作品的感官符号进入作者内心的生命表现,对其心理状态作出解释。所以,“这种对一直固定了的生命表现(Lebens uβerungen)的合乎技术的理解,我们称之为阐释(Auslegung)或解释(Interpretation)” 。当然,符号表达不局限于语言文本(流传物),也包括其它一切形式的文本,即“其他固定符号的表达” 。狄尔泰实际上初步建构了现代符号学的理论框架,这是他的一大贡献。(5)重点解析高级理解的内涵、实质和过程。狄尔泰将理解分为基本的和高级的两部分,重点阐述了高级理解。他认为高级理解“植根于表达与被表者的关系之中。在很多情况下,对精神作品的理解只指向这种关
系:在这种关系中,一部作品的各部分先后被理解并构成一个整体”,认为“这种理解形式的独立性就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他以观赏戏剧演出的实践为例,指出无论有无文学修养的观众都全置身于情节、人物关系中,根本不会想到剧本作者,因此,“他的理解指向决定命运转变的情节关系、人物性格和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实际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能享受所描述的生活片断的完整现实。只有这时,一个理解和重新经历的过程才会完全地在他身上实现出来” 。观众这种观赏中的理解,不是理性推论,而是“始终以个别的东西为对象”,但“在理解的高级形式中,理解从对同时存在于一部作品或生命中的东西的归纳性概括,推出一部作品、一个人、一个生命关系中的关系”,于是,“由生命表现之总体与其所表现的东之间的关系支配的理解才转化为这样一种理解:其中,一部作品和作者间的关系居主导地位” 。最终,这种理解的落脚点是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观众或解释者的“高级理解”重点在通过作品的外在感性形式(如一个戏剧的演出)去重构、揭示作者的内在生命和精神世界。狄尔泰把理解“作品和作者间的关系”确定为“居主导地位”理解目标。这一点也与施莱尔马赫以追寻作者原义为解释目标的观点一脉相承。(6)建立体验阐释学,重点阐述解释的体验特性。狄尔泰阐释学的最主要特点和独创性就是从心理学角度论述阐释的体验性。他继承了施莱尔马赫阐释学对心理学方法的倚重,并加以发展,认为心理学是一种“经验科学”,在阐释学中运用心理学解释作者的内心世界,就必须将“体验”放在核心位置上。所以,有学者就将狄尔泰的阐释学命名为“体验诠释学”。狄尔泰认为,“高级理解对其对象所采取的态度,是由它在所与物中寻求生命关系这一任务来决定的”,其意思是,要通过“所与物”(各种阐释对象)的感性符号, “去深入到说话人(按:作者)的内心世界” ,这就需要解释者去体验作者创作时的生命律动,“只有当存在于自己的体验中而又在无数情况中被经验到的那种生命关系连同存在于这种关系中的一切可能性都始终在场并已有所准备时,上述情况才是可能的”。他将存在于理解中的这种体验状态称为“移入”,“可能是移入一个人,也可是移入一部作品。因此,每一行诗都通过那使诗得以产生的体验内部关系被复原为生命” 。“如果从对理解任务的态度中产生了自己体验到的精神关系,那么,人们也将此称为从本己的自我向某种生命表现之总的转 移” 。特别重要的是,他把这种移入和转换,看成“形成了理解的最高方式”的基础,认为在这种最高理解方式中,“精神生命的整体参与到理解之中。这种方式就是模仿或重新体验”。而且,他重点指出“重新体验”的“理解本身是一个与作用过程本身相反的活动”,即解释者回复到作者的体验过程中去,追随作者“沿事件本身的路线前进”,与作者的“生命进程本身一起前进”。然而,狄尔泰并不认为重新体验只是对作者生命进程的简单重复,而是有扩展,有创造,“重新体验是沿着事件的路线的创造” 。正因为重新体验是创造,所以他肯定了施莱尔马赫关于解释者能比作者自己还更好地理解作者的观点,他说,“根据这种关系,体验表达所包含的东西比诗人或艺术家意识中存在的东西更多,从而也会呼唤出多的东西。” 狄尔泰以欣赏抒情诗前后相继的诗行、戏剧演出中的一系列场面和从登台者生命经历的片断、以及小说家历史学家们跟踪历史进程的叙述等等为例,描述重新体验的心理历程,指出,“新体验的胜利就是:在这种体验中我们使一个过程的各个片断完整化,我们相信,在我们面前有一种连续性” 。他强调,“我们关注的是这重新体验对于我们对精神世界之把握的重大作用”,“对精神事情的把握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存在于这种重新体验之中”,一句话,“理解建立在一种特殊的个人的创造性之上”,建立在“对他人和过去模仿和重新体验中” 。由此可见,在狄尔泰看来,重新体验成为理解的关键,成为阐释学的根基。狄尔泰的阐释学全面继承了施莱尔马赫的一般阐释学思想,又做出了创造性的重大拓展和推进。首先,坚持了施氏阐释学的认识论、方法论的理论取向,对理解的本质作出了认识论、方法论的界定;其次,将施氏附属于哲学的工具性阐释学提升到作为精神科学基础部分的新高度,成为哲学阐释学的创始人;再次,进一步强化了施氏阐释学的心理学运用,将其理解“重构”论发展为心理体验论,建构起比较系统的“体验阐释学”;深化了施氏阐释学的意义理论,维护了施氏把理解的目标归结为重建作者原义的基本路向。所以,其阐释学在意义理论上与施氏一样,属于作者中心论。 前面已经提到,20世纪中期西方形成了两大现代阐释学理论即: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哲学本体论(存在论)阐释学和以贝蒂为代表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