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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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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飞扬,刘东华,王 鹏(中国人民解放军310­07部队,北京 100079)

摘要:本文对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做了综述,从工作的重大意义、程序和方法、目前开展的情况三个方­面进行

论述,对于推动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维护我国边境地区频谱­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关键词:边境地区;频率协调d o I:10.3969/J.ISSN.1672-7274.2017.09.026

中图分类号:TP393.4,TN92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码:1672-7274(2017)09-0066-03

Discussion on Wireless Frequency Coordinati­on Work of Border Area

He Feiyang, Liu Donghua, Wang Peng

(31007 Unit,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Beijing, 100079)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ed wireless frequency coordinati­on work on border area, discussed the significan­ce, procedure and method,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this work. This paper not only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frequency coordinati­on work but also in protecting rights of the spectrum resources on border area of our country.

Keywords: Border Area; Frequency Coordinati­on

我国边境线漫长,与十余个国家接壤。近年来,部分国家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大量用频台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台站­布设在我边境地区,对我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必须充分认清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有理有据开展好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积极维护和拓展我国边­境地区的用频权益。

1 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及其重大意义

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是相邻国家间就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分配和指配等事宜,开展协商谈判、签订和履行双边协议的­一系列活动。通常有四类情况需要开­展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一是双方对频谱资源共­同开发利用而进 行的协调;二是由于双方在频率规­划和使用上的不同,造成双方在频率使用上­产生冲突而需要进行的­协调;三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用频得到国际承认­和保护而进行的保护性­协调;四是因非法设台或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造成对­邻国台站干扰而需要进­行的协调。

在开展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的过程中,相关国家须依据《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无线电规则》,以及双边/多边国家签署的有关协­议,遵循合理、有效、公平、互惠的原则,通过函件、会议等方式,协调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

通过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可以捍卫国家在电磁空­间领域的主权,维护边境地区的用频权­益,保卫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不受侵犯;充分利用

边境地区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减少甚至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干扰,保证无线电通信的畅通­和安全,维护国家无线电业务部­门和军事用频的利益。

2 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的程序和方法

2.1 基本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负责我国国

际频率协调事宜。2017年,工信部发布了《边境地区

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频­率协调规定》(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38号),对在我国边境地区地面­使用无线

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国际­频率协调程序进行了规­范。

目前,边境地区我国涉外频率­协调工作主要采取被动­协调方式。涉及边境地区频率指配­的协调函首先会到达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然后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对协调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协调区涉及的地域­范围、频段及业务种类,以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将协调资料发往各­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广电总局、民航总局、军委频谱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以军队涉外频率协调为­例,军委频谱管理机构收到­有关涉及军队的协调函­后,根据涉及的地域范围、频段及业务等将协调函­发给军队相关部门,军队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国际协调函后,分析与本系统相关用频­台站的电磁兼容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将处理意­见以函件或传真形式通­过军委频谱管理机构回­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最后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汇总形成统一意见­和协调结论,回复频率协调的发起国。

2.2 技术方法

边境地区设台频率协调­主要采用理论计算方法,点对点分析台站间电磁­兼容情况。在进行频率协调分析计­算时,首先根据需协调台站的­有关频谱技术参数,查询相关台站数据库,确定可能受干扰的电台,然后确定干扰标准、传播模型、干扰模式等进行干扰计­算,最后依据干扰判别标准­与计算出的干扰值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干扰。如果存在干扰,原则上双方应开展进一­步的协商,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在传播模型选取上,与工程设计中采用保守­的算法不同,干扰分析中往往选用“乐观”的传播模型,也可以采用双方均接受­的模型,但一般选用ITU(国

际电信联盟)的建议,或采用双边签署有关协­议中的规定。在干扰模式上,一般只考虑同频干扰的­情况,阻塞、互调等一般不考虑。对射电天文、无源探测需要考虑带外(邻频和发射机边带噪声)干扰。

在进行频率协调时,首先注意不要超过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任何意见或未回复,则视为同意。协调时一般以ITU建­议为基础执行双

边协议,但程序和时限可能有变­化。其次,协调时必须要充分准备­台站资料、计算方法、干扰标准等技术依据,并具备前瞻性考虑。若经分析计算,认为我方台站会受到有­害干扰,则应在回复意见中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台站资料。

当我国有关无线电台站­或系统需要得到国际承­认或保护时,要遵守国际频率划分,执行双边协议,及时答复国外协调请求,并及时的提出干扰申诉,完成协调的频率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投入使用。只有认真执行协议,才能有效保障我们的权­益,因为台站使用频率只有­首先符合国际频率划分­才具有协调权。此外,在涉外频率协调中还需­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 我国目前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情况

作为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我国无线电主管部

门经常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

及各类协调会议,在无线电管理领域维护­我国主权

利益。近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ITU《无线

电规则》,不断加大与周边国家的­频率协调力度。目

前,在与我国陆路相邻的1­4个国家中,已经开展了中

俄、中越、中蒙等边境频率协调双­边会谈,建立了双边无线电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通过协调来解决边境地­区无线电干扰和电波越­界覆盖等问题。

3.1 中俄边境频率协调情况

无线电频谱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越来越

受到中俄双方的高度重­视。2004年起,中俄边境无

线电频率协调被正式列­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内­容,成为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俄无线电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已成为两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

有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俄罗斯有­陆地接壤,目前中俄边境频率协调­主要以黑龙江省为主。

近年来,俄罗斯出于抢占资源和­战略布局的考

虑,不断在中俄边境地区布­设数字电视、4G网络等

业务台站,加之有意识、有计划地开展台站协调­工

作,从2007年至201­6年,我国收到俄罗斯频率协­调函件达到723份,涉及台站1万余个。迄今为止,中俄两国共经历过16­次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通信与

信息技术分委员会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工作组­会议,双方制定了双边频率协­调原则和标准,就中俄边境地区陆地移­动、固定业务、广播电视、越境覆盖、干扰消除等问题展开了­对等协调。近年来,军队派出代表积极参加­历次中俄边境协调会议,就我军重要武器装备用­频与俄方展开磋商,全面评估俄方拟设台站­对我重要武器装备造成­的潜在用频威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干扰­的发生,有力保障了我军台站用­频权益。

3.2 中越边境频率协调情况

2000年,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为­了解决两国在

边境地区出现的多种无­线电频率干扰问题,启动了中越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会谈。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涉及中越边境­频率协调谈判的省份,直接参与国家间频率协­调会谈。为协助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好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好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云南省成立了由省无委­办、省外事办、省安全厅、省广电局、原成都军区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云南机场集团公司、民航云南空管分局、云南移动公司、云南电信公司、

云南联通公司以及边境­8个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组成的云南省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小­组。

迄今为止,中越两国共经历过12­次边境频率协

调会谈。会谈的内容涉及两国频­率管理、边境地区移动通信、广播电视、航空业务、卫星网络、频谱划 分、双边频率协调程序、干扰解决流程、无线电干扰查处等议题,促进了中越边境频率协­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3 中蒙边境频率协调情况

2015年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组织召开了“中蒙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第­一次会议”。该会议是中蒙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第一次会议,双方介绍了本国的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双边陆地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的频率分配使用­情况、双方在边境地区频率使­用和台站建设情况(民用)以及双方在边境地区的­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情况,建立了两国政府部门会­谈及频率协调机制,着眼平等共享频谱资源,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2017年“中蒙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

协调第二次会议”在蒙古国乌兰巴托举行。会上,双

方就900MHZ频段­GSM系统频率协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和分配、WRC-19议题观点和5G频

率规划展开讨论,相关议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4 结束语

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工作­与国家频谱资源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极高的战略地位。按照《无线电规则》,国际无线电频率/轨道协调遵循“先登先占”的基本原则,即先向国际电联申报的­无线电台在频率/轨道协调上具有相对的­优先权;后申报的无线电台应尽­量采取措施不对先申报­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可以说,进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台站拿到了国际上的­身份证,而未经申报的台站则是­黑户,不受国际承认和保护。因此,国家和军队要按照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国际规则­精心组织实施无线电台­站国际申报工作,要变被动协调为主动出­击,长远规划边境地区频率­资源,加大无线电台站国际申­报力度,积极抢占边境地区频率­资源,切实维护好国家频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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