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and Life

新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最高50万­元

解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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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 2013 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办法》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实现了全覆盖。

《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 50万元,并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

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 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2 000 元的,给予2 000 元奖励(原奖励标准为 500 元);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 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 000 元的,给予1 000 元奖励(原奖励标准为300 元);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 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200 元的,给予200 元奖励(原奖励标准为100 元)。

《办法》还规定,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 ~2 000 元奖励。

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

《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加倍计算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重大案件奖励的情­形和标准

《办法》规定,以下四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

1.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4.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

《办法》总结提炼了地方匿名举­报奖励经验,细化了原先规定,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

身份代码,并

与食品药

品监督管

理部门专人约

定举报密码、举

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建立纠错机制

《办法》明确,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通过该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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