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最高50万元
解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 2013 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办法》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实现了全覆盖。
《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 50万元,并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
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 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2 000 元的,给予2 000 元奖励(原奖励标准为 500 元);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 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 000 元的,给予1 000 元奖励(原奖励标准为300 元);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 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200 元的,给予200 元奖励(原奖励标准为100 元)。
《办法》还规定,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 ~2 000 元奖励。
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
《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加倍计算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重大案件奖励的情形和标准
《办法》规定,以下四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
1.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4.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
《办法》总结提炼了地方匿名举报奖励经验,细化了原先规定,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
身份代码,并
与食品药
品监督管
理部门专人约
定举报密码、举
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建立纠错机制
《办法》明确,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通过该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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