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公司”侵犯“益力多”商标被赔偿70万
益力多、养乐多……家有小孩的家长一定 对这些名字不陌生,小朋友们大多喝 过这些乳酸菌饮料。今年初,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收到一起与此有关的上诉案,“益力多”和
“养乐多”的权利人状告“益菌多”。上海知产法院于5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组织上 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旁听 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此案于近日审结,上 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果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 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 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 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
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上海 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客玛公 司”)被判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 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益力多”诉“益菌多”商标侵权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上海益力 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涉
案产品的中文译名有两个,一为“益力多”, 主要在广东省销售,另一个为“养乐多”,在 “益力多”销售地区以外的地区销售。益力多 本社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单瓶容器和 五连排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及多个“益力多”注 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益力多本社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 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 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 “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 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的侵权行 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 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 含乳饮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相关宣传资料和信 息,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
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被告果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 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 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 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 混淆。
法院认定“益菌多”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益 力多本社主张权利的7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果然公司在产品的 单瓶容器及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了“益菌多” 文字,该文字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作 用,系作为商标使用,且其并非通用名称。 根据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益菌 多”字样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益力多”文字 商标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使用的字体也相 似;果然公司将“益菌多”与括号结合使用的 方式无论在文字的组成还是在图形的构造上, 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平面组合商标构成近 似;果然公司将“益菌多”文字与其产品单瓶 容器结合使用的方式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 效果上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立体组合商标构 成近似。此外,虽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 度主要在广东地区,但果然公司从事相同的行 业,其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及产品,却仍然采 用了与“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为其生 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标识使用,其行为明显具 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据此,一审法 院认定果然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益菌多”标识 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经审查,“养乐多”产品的包装 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经将双方 产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进行比对,果然公司产 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也采用了与“养乐多”产 品相同的元素,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果然公司 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 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
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另外,乐客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果然 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果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 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 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 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 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 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