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果然公司”侵犯“益力多”商标被赔偿70万

- 陈颖颖 文

益力多、养乐多……家有小孩的家长一定 对这些名字不陌生,小朋友们大多喝 过这些乳酸菌饮料。今年初,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收到一起与此有关的­上诉案,“益力多”和

“养乐多”的权利人状告“益菌多”。上海知产法院于5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组织上 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旁听 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此案于近日审结,上 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果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 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 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 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

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上海 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客玛公 司”)被判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 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益力多”诉“益菌多”商标侵权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上海益力 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涉

案产品的中文译名有两­个,一为“益力多”, 主要在广东省销售,另一个为“养乐多”,在 “益力多”销售地区以外的地区销­售。益力多 本社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单瓶容器和 五连排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及多个“益力多”注 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益力多本社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 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 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 “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 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的侵权行 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 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 含乳饮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相关宣传资­料和信 息,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

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被告果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 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 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 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公众产生 混淆。

法院认定“益菌多”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益 力多本社主张权利的7­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果然公司在产品的 单瓶容器及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了“益菌多” 文字,该文字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作 用,系作为商标使用,且其并非通用名称。 根据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益菌 多”字样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益力多”文字 商标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使用的字体也相 似;果然公司将“益菌多”与括号结合使用的 方式无论在文字的组成­还是在图形的构造上, 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平面组合商标构成近 似;果然公司将“益菌多”文字与其产品单瓶 容器结合使用的方式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 效果上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立体组合商标构 成近似。此外,虽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 度主要在广东地区,但果然公司从事相同的­行 业,其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及产品,却仍然采 用了与“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为其生 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标­识使用,其行为明显具 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据此,一审法 院认定果然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益菌多”标识 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经审查,“养乐多”产品的包装 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经将双方 产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进行比对,果然公司产 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也­采用了与“养乐多”产 品相同的元素,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果然公司 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 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

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另外,乐客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果然 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果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 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 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 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 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 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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