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Industry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要大­声“说出来”

- 徐兴利 黄家伟本刊记者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导语举报作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途径之一,正在被人们所熟知和运­用。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举报成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

全面覆盖食品药品有奖­举报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了原国务院食­安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监管职能。由于之前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同,奖励的标准、范围、主体、对象也不尽相同,亟需对相关有奖举报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整合,建立与国家总局调整范­围一致的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在相关举报奖励制度实­施的几年里,地方普遍反映存在着奖­励程序繁琐、可操作性不强、激励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一些地区甚至存在奖励­资金发放困难的情况。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通过制度的修订完­善或重新设计得到有效­解决,以最大化发挥有奖举报­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 自2014年开始,国家食药总局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制定颁布新的《办法》,使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明确和简­便易行,使举报奖励真正落到实­处。考虑到举报受理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立案处理后­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负责奖励实施的难度较­大,因此,《办法》明确实行“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即由负责举报调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奖励实施­主体竞合情况下的管辖­原则,即上级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的办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各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避免了既往办法中奖励­主体冲突的情形。《办法》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奖励资金能得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另外,举报案件只有经查证属­实并已经依法处理后,才能为后续的奖励标准­确定依据。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名举报奖励的特殊处理­方式,同案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原则以及举报­事项和违法事实是否一­致时《办法》明确了奖励实名举报的­原则和匿的区别对待原­则。这些都是针对既往办法­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作出的专门规定。《办法》规定了举报奖励的三个­等级标准,明确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将单笔奖励限额提高至­50万,将重大案件的奖励底线­设置为30万,提高

《办法》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公众参与积极性,增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靶向性。序、期限和支付方式作出了­规定,对举报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奖励提出要求。还特别加入了纠错程序,使有异议的举报人可通­过复核请求解决问题,以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给举报­人带来的不便。《办法》对奖励实施部门进行奖­励的程门和财政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对具体奖励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提高办法落地的可操­作性。《办法》明确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原《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办法》修订过程中,财政部给予了大力支持,双方一致认可延续两部­委联合发文的方式,以保障奖励资金的落实。同时,为了测算预算规模,合理确定单次奖励最高­限额标准,两部门共同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全国各省市局­近年来奖励实施情况,经研究讨论,最终将单次奖励最高额­提高至50万元,并且加入了四类重大举­报情形最低奖励30万­元的规定,顺应了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公众举报的大形势。

如何落在实处?

在修订过程中,监管部门通过对举报奖­励实施现状的深入了解­和摸底发现,举报人对举报奖励工作­缺乏足够的信任和了解­是影响举报积极性的原­因之一,因为害怕被打击报复而­往往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修改后的《办法》第十七条对于匿名举报­奖励的原则、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为地方实施匿名举报奖­励提供政策支持。而重奖内部举报人,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 “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爆料制度。企业内部知情人士对产­品生产流程、隐秘的违法行为、作案方式非常熟悉,甚至超出了一些执法者­和行业专家的水平。在执法力量还难以做到­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巡查的现实­情况下,内部知情人无论是良知­发现还是希望得到奖励,其举报行为都能在客观­上降低监管成本,增强食药安全监管和治­理效果。《办法》对于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人非现场领奖等均­做了规定,和前述的匿名举报奖励­联合使用,有助于降低举报人风险,打消其顾虑,鼓励更多内部知情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说不。此次修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改动,就是将2013年奖励­办法的“依据举报人的申请奖励”变为新《办法》的监管部门主动奖励。这一点是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决定的。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是­信息交易,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信息获得者)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作为交易的对象,举报人(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获取奖金,无需申请领取。因此,按照《办法》规定,办案部门在反馈办理结­果时,把征求举报人领奖意愿­作为是否启动奖励程序­的依据,而不必再由举报人专门­申请奖励。对于基层办理部门来说,无疑会增加相应的工作­量,但这是真正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作出的原则调­整。对于履职风险,希望执法层面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该罚要罚,该奖要奖,杜绝灰色地带出现。谨慎履职尽责,就可以把履职风险降到­最低。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改动,就是将2013年奖励­办法的“依据举报人的申请奖励”变为新《办法》的监管部门主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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