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对有关历史性权利诉求的主要裁决
菲律宾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求要求仲裁庭裁决:(1)中国在南海的历 史性权利不能超出《公约》明确允许的范围;(2)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海 域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超出《公约》的主张, 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在2015 年 10 月 29日《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中, 将上述两项诉求中的争端推定为关于南海海洋权利渊源和中国主张的历史性 权利与《公约》相互关系的争议,并认为它与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无关,“明显” [2]是一个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 联合国海
[1] 中国从未明确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准确范围,在2016 年 7 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声明》(以下简称2016 年7月12日《声明》)中表述为, “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而菲律宾在其诉求中将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南海断续线相联系,并妄图借否定历史性权利全盘否认南海断续线。仲裁庭在本案中也采取这种做法。因此,在本文论及和驳斥菲律宾与仲裁庭观点时,尊重仲裁庭和菲律宾在其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在强调其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与南海断续线相联系时,采用“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的表述。在正面阐述中国观点时,援引2016 年 7 月 12日《声明》中的表述。
[2] See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29 October 2015, PCA Case Nº 201319, paras. 163-168. (hereinafter “Award on Jurisdiction”)
洋法公约 附件七项下仲裁庭对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南海仲 裁的裁决》(以下简称“2016年《裁决》”)中,仲裁庭认定,中国虽然没 有澄清其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但从中国一系列行为来看,其历史性权利 主张是“对‘九段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权利,不认为这些水域构成 其领海或内水” [ 1],因而是一种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公约》第298条中“历 [2]史性所有权”仅指“对陆地或海洋的历史性主权” 。因此,仲裁庭对上述 争议具有管辖权。
对于实体问题,仲裁庭认为,《公约》已经明确它与在它之前已形成的 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第311条有关《公约》同其他条约关系的规则同样适 [3]用于历史性权利。 从《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条文来看,其已 [4]经包括上述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从《公约》缔约史来看,在设立专属经济 [5]区制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不赞成对历史性捕鱼权作出安排。 从《公约》第 309条禁止保留的规定来看,历史性权利不能被视为《公约》 [6]明确允许保留而受保护的权利。 在分析了有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后,仲 裁庭认为,只有“缅因湾案”才是可以参照的先例。仲裁庭通过上述分析认为, 《公约》已经替代并包含了之前产生的全部权利,中国在《公约》赋权之外 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因违反《公约》而无效。仲裁庭还表示,虽然中国主张其 享有“历史性权利”,但从中国行使权利的行为来看,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 的权利行使,仅仅是在《公约》生效前为公海而在《公约》生效后为南海各 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水域内,因此,中国的这些行为只能构成对“公 [7]海自由”的行使,而不是历史性权利。 中国不能在《公约》生效后仅以单
[1] See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12 July 2016, para. 214. (hereinafter “Award of 12 July 2016”)
[2]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 225.
[3]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 235.
[4]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40-247.
[5]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50-252.
[6]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53-254.
[7]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70-271.
方面宣示就确立其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况且中国的单方面宣示还
[1]遭到了其他国家的明确反对。 仲裁庭认为,中国从未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 但也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对南海有关岛礁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菲律宾第一项和第二项诉求涉及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争议定性 与管辖权问题、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以及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否 成立等问题,仲裁庭上述裁决从法律适用到推理都存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