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Studies

一、仲裁庭对有关历史性权­利诉求的主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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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求要求仲裁庭裁决:(1)中国在南海的历 史性权利不能超出《公约》明确允许的范围;(2)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海 域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超出《公约》的主张, 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在2015 年 10 月 29日《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中, 将上述两项诉求中的争­端推定为关于南海海洋­权利渊源和中国主张的­历史性 权利与《公约》相互关系的争议,并认为它与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无关,“明显” [2]是一个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 联合国海

[1] 中国从未明确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准确范围,在2016 年 7 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声明》(以下简称2016 年7月12日《声明》)中表述为, “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而菲律宾在其诉求中将­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南海断续线相联系,并妄图借否定历史性权­利全盘否认南海断续线。仲裁庭在本案中也采取­这种做法。因此,在本文论及和驳斥菲律­宾与仲裁庭观点时,尊重仲裁庭和菲律宾在­其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在强调其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与南海断­续线相联系时,采用“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的表述。在正面阐述中国观点时,援引2016 年 7 月 12日《声明》中的表述。

[2] See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29 October 2015, PCA Case Nº 201319, paras. 163-168. (hereinafte­r “Award on Jurisdicti­on”)

洋法公约 附件七项下仲裁庭对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南海仲 裁的裁决》(以下简称“2016年《裁决》”)中,仲裁庭认定,中国虽然没 有澄清其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但从中国一系列行为来­看,其历史性权利 主张是“对‘九段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权利,不认为这些水域构成 其领海或内水” [ 1],因而是一种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公约》第298条中“历 [2]史性所有权”仅指“对陆地或海洋的历史性­主权” 。因此,仲裁庭对上述 争议具有管辖权。

对于实体问题,仲裁庭认为,《公约》已经明确它与在它之前­已形成的 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第311条有关《公约》同其他条约关系的规则­同样适 [3]用于历史性权利。 从《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条文来看,其已 [4]经包括上述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从《公约》缔约史来看,在设立专属经济 [5]区制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不赞成对历史性­捕鱼权作出安排。 从《公约》第 309条禁止保留的规­定来看,历史性权利不能被视为《公约》 [6]明确允许保留而受保护­的权利。 在分析了有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后,仲 裁庭认为,只有“缅因湾案”才是可以参照的先例。仲裁庭通过上述分析认­为, 《公约》已经替代并包含了之前­产生的全部权利,中国在《公约》赋权之外 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因违­反《公约》而无效。仲裁庭还表示,虽然中国主张其 享有“历史性权利”,但从中国行使权利的行­为来看,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 的权利行使,仅仅是在《公约》生效前为公海而在《公约》生效后为南海各 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水域内,因此,中国的这些行为只能构­成对“公 [7]海自由”的行使,而不是历史性权利。 中国不能在《公约》生效后仅以单

[1] See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12 July 2016, para. 214. (hereinafte­r “Award of 12 July 2016”)

[2]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 225.

[3]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 235.

[4]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40-247.

[5]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50-252.

[6]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53-254.

[7] Award of 12 July 2016, paras. 270-271.

方面宣示就确立其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况且中国的单方面宣示­还

[1]遭到了其他国家的明确­反对。 仲裁庭认为,中国从未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 但也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对南海有关岛礁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菲律宾第一项和第二项­诉求涉及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争议定性 与管辖权问题、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以及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否 成立等问题,仲裁庭上述裁决从法律­适用到推理都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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