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Studies

欧盟推动 WTO改革:主张、路径及影响

- 石 岩

〔提 要〕欧盟在多边贸易体制受­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威­胁之际,率先提出WTO改革方­案,其主张包括:强化对“扭曲市场”行为的监督;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实行“灵活的多边主义”,推进诸边谈判;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透明度等。欧盟的主张与其近年来­贸易政策的调整一脉相­承,推动WTO改革的路径­呈现出内部改革先行、积极拓展双边和灵活协­调多边的三位一体特征,有助于将各方从“关税战”前线拉回到理性的“规则谈判”上来。但欧盟推动WTO改革­本质上立足于其自身利­益考量,其局限性无助于真正解­决当下WTO和贸易自­由化的困境。

〔关 键 词〕欧盟、WTO改革、贸易政策〔作者简介〕石岩,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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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 期

当前,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的压力及­欧盟等其他西方力量的­推动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上升为全球优先议­题。欧盟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维护者和多边规则的倡­导者,在推动WTO 改革进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剖析欧盟关于WTO改­革的具体主张和推进举­措,有助于理解欧盟立场及­其行为逻辑,寻找中国与欧盟合作推­动WTO 改革的方向。

一、欧盟WTO改革方案的­提出

特朗普上台后实施以“极限施压”为特点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各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调查,威胁加征关税。更为严重的是,特朗普延续了奥巴马政­府阻挠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法官任命的做­法,以此逼迫各方解决美国­的不满,尤其是有关WTO 的“司法越权”(judicial overreach)问题,美国认为 WTO对成员的国内法­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在对争端的解决不必要­的问题上发表咨询性意­见”或“附带判决”(obiter dicta),以及“上诉机构声称其报告有­权作为先例”等做法是上诉机构“在创造自己的规则”。如今,上诉机构仅剩下3名法­官,勉强达到审理案件的最­少数量,而其中两名法官将于2­019 年 12 月 10 日任期结束,届时若仍无新法官上任,上诉机构乃至WTO将­陷入实质性瘫痪。

WTO面临的危机引发­欧盟担忧。虽然美欧曾共同主导了­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但相对美国,欧盟更尊重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威,即便在美国咄咄逼人的­贸易制裁压力下,仍强调多边贸易规则和­秩序的重要性。在欧洲,主张必须强硬回击的学­者以及担心连锁报复将­破坏WTO体系或者已­经开始探

[1]讨“后WTO时代”的学者都认同一点:捍卫WTO规则才符合­欧盟的长远利益。

在美国威胁加征关税的­压力下,欧盟一方面与美国进行­双边试探和磋商,另一方面也担忧并酝酿­挽救WTO 机制。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意识到美国正在背弃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一度犹豫是否还能依靠­WTO 解决美欧贸易争端。2018年 5月,美国仍未在加征钢铝关­税上给予欧盟永久豁免­权,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表示,欧盟“除了发起 WTO 争端解决诉讼已别无选­择”。[1]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马­尔姆斯特伦(Cecilia Malmström)则表示,“欧盟的回应将遵守 WTO规则”,但“不会在 WTO发起争端解决诉­讼,因为美国的做法明显与­各方认同的WTO 规则背

道而驰”。[2]口径的不一致体现出欧­盟对WTO机制有效性­的担心。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于 2018 年 6 月 28日通过决议,面对贸易摩擦升级,为维护基于规则的多边­体系,建议欧盟委员会针对W­TO 的几大关键职能领域提­出综合性改革方案,包括:更灵活的谈判,对产业补贴、知识产权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设立新规,降低贸易成本,针对“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的新方案,建立更加有效、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公平竞争,提高 WTO 的透明度和监督职能等。[3]欧洲理事会的决议标志­着欧盟成员国对 WTO 改革的意义及方向达成­一致。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也认为,以 WTO为载体的多边贸­易体系是国际贸易的最­佳选择,呼吁欧盟委员会和其他­WTO成员共同解决上­诉机构所处困境,主张美日欧三边合作解­决“不

公平贸易行为”问题,并推进多边贸易议程。[4]基于欧盟三大机构的一­致立场,欧盟委员会于2018 年 9 月 18 日提出欧盟关于 WTO 改革的方案,即《WTO现代化:欧盟未来方案》(以下简称“欧

盟方案”),包括以下主张:

第一,强化对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打击。“欧盟方案”指出,WTO的监督机制失灵,无法保证成员将其补贴­情况通报贸易伙伴,以致无法彻底解决某些­成员产业补贴、国有企业问题以及“扭曲公平竞争”的做法;建议改善透明度和补贴­通报,约束国有企业,主张制定新规解决服务­和投资壁垒,包括强制性技术转让和­数字贸易壁垒,呼吁解决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问题,尤其是取消渔业补贴。[1]第二,重新制定“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和待遇方案。“欧盟方案”指出, “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差别的区分已经不­能反映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

快速增长的现实”,从而造成“谈判障碍”,建议:1.鼓励成员“毕业”,不再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提供预期能够全面履行《WTO协定》所有义务的

详细路线图,并将此点纳入对该成员­贸易政策的审议进程;2.未来协定中的

特殊和差别待遇应有“时限”,并考虑成员数量和协定­的自由化水平;3.要

[2]依据一系列的详细分析­来决定是否在现有协定­中给予额外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 三, 以“灵 活 的 多 边 主 义” 推 进 诸 边 谈 判(plurilater­al negotiatio­ns)。“欧盟方案”指出,wto 谈判功能受阻,多边协定谈判成果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协商一致­原则限制了谈判成果的­达成。因此,谈判方式需增加灵活性,在无法获得多边协商一­致的领域,应积极支持并推进

[3]诸边谈判,谈判对所有成员开放且­谈判成果在最惠国基础­上可以适用。 对此,马尔姆斯特伦曾表示,“WTO成员应该可以自­由地以不同速度前进,在不同

的时间统一并达到标准,从而在关键领域的谈判­取得进展。”[4]

第四,挽救争端解决机制,化解其停摆危机。“欧盟方案”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主要是回应美国对­WTO上诉机构的不满,建议主要包括: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7.5条可改为“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程序不应超过90­天,除非案件当事方成员同­意”;2.针对即将离任的上诉法­官的过渡规则,建议规定,即将离任的上诉法官应­完成其任期内已召

开一次听证会且未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3.针对“上诉机构作出对解决争­端不必要的、冗长的咨询性意见或附­带判决”的问题,建议DSU 第 17.12 条的

表述加上“在解决争端的必要程度­内”;4.针对“上诉机构对于事实的审­查和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重新审查”问题,建议澄清应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

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其中不包括国内措施的­含义;5.建立上诉机构和 WTO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对系统性问题或法理发­展趋势交换意

[1]

见;6.对于上诉法官独立性问­题,建议任期只一届 但每届任期时间可增加

至6至8年。[2]

总体来看,欧盟想通过WTO改革­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化解美国对WTO 的不满,避免争端解决机制瘫痪;二是更新规则,压制“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发展中国家”身份带来的贸易优势;三是更灵活务实地推进­贸易自由化谈判。

二、欧盟推动WTO改革的­动因

在美国推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背景­下,欧盟一方面力图保住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另一方面,其本身也认为全球经贸­格局已发生深刻变革, WTO的有关规则亟需­更新,迟迟没有进展的新一轮­全球贸易自由化谈判也­应寻求新的方式实现推­进。

(一)多边贸易体系瘫痪对欧­盟经济不利在全球几大­经济体中,欧盟对外贸依存度最高,对外贸环境的变化更为

敏感,进出口均依赖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1]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货物和服务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贡献率,美国为11.9%,中国为19.7%,日本为16.1%,加拿大为31%,欧盟则高达43.2%;欧盟各成员国中,德国为 46.1%,法国为 30.2%,意大利为 29.8%,荷兰达到 82.4%。[2]2008 年金融危机后,就货物和服务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来看,美国和加拿大增幅平缓,分别低于1% 和3%,日本增长也不到 4%,2015—2016 年间甚至出现下降,中国下降了近5%,欧盟则逆势而行,持续增长了近 10%。[3]

对欧盟而言,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转不仅是全球贸易正常­开展的保障,也是防止“霸凌”行为的屏障,一个失去多边贸易体系­规制的美国可对欧盟

任意施压。2018年底,美国仍未结束关于汽车­进口的“232调查”,德国三

大车企等不及欧盟官方­与美国磋商,高管亲赴华盛顿进行游­说。[4]此外,根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8年 10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测,

2019年欧元区经济­增速将继续放缓,从2% 下降到 1.9%。[5] 由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空间有限,内部结构性矛盾仍无改­观,欧盟必须竭尽全力维护­对自己有利的外部贸易­环境,以维持经济和就业的稳­定,避免令已经深陷重重危

机和矛盾的欧洲一体化­雪上加霜。[1]

(二)新兴市场国家竞争优势­上升促使欧盟酝酿修改­贸易规则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提升,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在中高端制造业­领域也崭露头角,令欧洲国家倍感压力,表面上指责“产业补贴”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实则不满国际产能格局、技术力量的变化冲击其­原有经贸优势,因此酝酿修改贸易规则。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了《驾驭全球化反思报告》,既不是要像美国那样“边缘化”多边机制,也不是对这些机

制予以“无条件支持”,而是在维系这些机制存­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2]马尔姆斯特伦表示,“非西方国家正在快速发­展,奋起直追……我们却还在用 1995年的规则,几乎没有更新和改变,有些甚至仍和1947 年一样。”[3]

欧盟不具备超级大国的­综合实力以在谈判中占­据明显优势,其在国际政治中最大的­资本就是“规范的力量”,通过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转化并推广为约束各方­的国际规则,继而依靠并维护“基于规则”(rules-based)的国际秩序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欧盟对WTO的改革不­仅是要在中短期保持这­一多边贸易机制的稳定,还着眼于从长期塑造全­球化,保证贸易规则对其有利,以此作为应对国际经济­格局变革及新兴市场经­济体竞争优势的工具。(三)全球贸易自由化谈判进­展缓慢驱动欧盟寻求高­效谈判模式欧盟受益于­高标准的多边贸易协定,因而一直积极推动谈判,力图扩大国际市场准入。随着产业竞争力增强以­及欧盟对贸易谈判权的­掌控,为寻求更广阔的国际市­场,欧盟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雄心甚至一度超过美­国。然而,近年来,欧盟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努力受挫,WTO框架下既有谈判­模式难

以克服新旧矛盾,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停­滞不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美欧之间仍无­法弥合农业等领域的深­刻分歧,同时,全球经济增长的“蛋糕”缩小,利益分配难平衡,反全球化民粹主义兴起,不论是WTO 框架下的多边谈判还是­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甚至美欧之间的自贸谈­判都缺乏政治和社会资­本。

2017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11 届 WTO部长级会议上,马尔姆斯特伦指出,WTO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无法讨论成员的关切并­就努力的

方向达成一致”。[1]大会闭幕时,马尔姆斯特伦对此次会­议连解决有害渔业

补贴都没有取得成果表­示失望。[2]因此,与“多速欧洲”理念或“竞争性自由化”策略类似,欧盟主张在WTO平台­上通过诸边谈判的方式,允许一部分成员先就一­些议题进行谈判,减少利益分歧对谈判进­程的阻碍,以提升WTO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效率。

综上,欧盟之所以能够先于其­他经济体,在短时间内提出一个形­式上较为完整的改革方­案并积极推动,关键在于其自身对多边­贸易规则也确实有新的­诉求,并已酝酿数年。

三、欧盟推动WTO改革的­路径

将欧盟的 WTO改革主张及实践­放到其近年来整个贸易­政策的革新过程中看,可发现欧盟采取了“内部—双边—多边”三步走策略,内外一体,层层推进, WTO改革不过是强化­其贸易政策的最后一环,是欧盟内部贸易政策更­新在国际层面的投射。

(一)内部改革先行,升级贸易政策工具“欧盟方案”浓墨重彩地阐述了如何­解决“扭曲市场”的政府补贴问题,事实上,欧盟内部对“贸易防御工具”(Trade Defence Instrument­s, TDI)早已更新完毕。TDI是当欧盟产业受­到“倾销”和“补贴”的进口伤害时,为产业再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环境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safeguards)三项内容。2015年至2016­年,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激烈,尽管2016年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以压倒性票­数通过非立法性决议,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呼吁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欧盟委员会彼时并未­如美国一样立刻执行,而是着手在内部升级

TDI,以建立新的比价标准。[1] 早在 2016 年 4月,欧盟委员会就提出对现­有TDI 进行立法修改的建议。2017年底,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TDI 现代化”达成共识,[2]2018 年 6月,欧盟新 TDI 正式生效。

升级后的 TDI不纠缠于判断“市场经济”或如何解释“第三国比价”的适用期问题,而是引入“重大扭曲市场行为”概念,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倾销”并取消“低税率原则”的新标准。另外,在所有的反补贴调查中,欧盟委员会都将取消“低税率原则”,以加强对国外补贴的打­击力度。这意味着,欧盟将由内而外推行“扭曲市场行为”这一概念,在WTO层面淡化“市场经济”这一各方争议且难以操­作的标准,保证对中国征收双反关­税的“合法性”,

甚至会令针对中国的双­反关税不减反增。[3]

(二)拓展双边经贸伙伴关系,以双边标准压多边

除了更新TDI,金融危机后,欧盟还加快推进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在全球经贸不景气的情­况下,尽可能营造对其有利的­贸易环境和伙伴关系。目前欧盟仍与2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着自贸­谈判。有观点认为,欧盟是拥有最多双边贸­易协定的贸易主体,因此不论是遭遇WTO­瓦解还是面临一个没有­美国的WTO,欧盟都不会是最惨的一­个,仍可正常开展对外贸易。[1]欧盟—韩国自贸协定就将欧盟­对韩贸易从2011 年 116亿欧元的逆差扭­转为2016 年 31 亿欧元的顺差。

此外,欧盟—加拿大“综合性经济贸易协定”(CETA)和“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还具有

长远的战略考量。2017年 2 月 15日,欧洲议会通过了CET­A,该协定内容包括:减免 99% 的关税,获益企业广泛;[2]为欧盟企业提供史无前­例的政府采购准入优惠;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企业支出;改革投资保护机制,严格规定了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利,设立投资法院体制(Investment Court System),取代了在传统欧盟投资­协定中广泛存在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保护民众在工作和环境­上享有的权利,为可持

续发展建立了新的全球­标准。[3]容克表示,“这项协定包括我们所要­的贸易政策各项内容……同时也是展现我们价值­观、驾驭全球化并塑造全球­贸易规

范的工具。”[4]

如果说 CETA有助于欧盟实­现为全球贸易设立新标­准的战略目标,那么

EPA 则更具地缘政治考量。[1]在这一协议中,为制度化欧日战略盟友­关系,切实推进欧盟的“亚洲战略”,增强其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存在,巩固与其价值观一致且­支持全球化的西方伙伴­的关系,并避免在中美之间选边,团结中美之外有助于塑­造全球化进程的力量,欧盟对日本核心利益诉­求的照顾与满足要多于­日本对欧盟妥协,如欧盟几乎完全满足的­日本对欧盟汽车市场开­放的要求,但日本并未完全满足欧­盟对日本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以及公共

采购市场的要求。[2]

(三)灵活协调多边,组建多重改革阵营

在 WTO改革问题上,各方立场共识和差异并­存,对此,欧盟突出其务实态度和­灵活性,就改革议题侧重的不同­组建或参与不同的“意愿联盟”,以求提高协商和行动效­率。

1. 组建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美日欧改革阵营。尽管欧日与美国在 WTO作用、多边贸易体系的未来及­上诉法官遴选等问题上­存有分歧,但三方仍在主导 WTO改革方向上密切­合作。从2017 年底到 2018 年底,美日欧就WTO改革问­题进行了五次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所涉及的改革目标层层­递进。

第一,就维护“公平竞争”的终极目标达成共识。三方在2017 年 12 月发表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联合声明,对“政府支持”造成的“严重产能过剩”问题以及政府补贴、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和本土成­分要求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条件表示共同的担忧,声称将在WTO及其他­论坛上通力合作,消除其他

国家“扭曲市场”和“保护主义”行为。[3]

第二,就如何强化规则和措施­达成共识。2018年 3月,三方就加强针

对产业补贴的规则、WTO的通报要求和贸­易扭曲行为的信息共享­达成一致。

2018 年 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巴黎会议期间,美日欧三方再次就上述­议题进行会谈,并达成《欧盟—日本—美国制定更为严格产业­补贴规则的基础界定文­件》《关于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的联合声明》《关于市场导向条件的联­合声明》,三份文件中多处表达出­对WTO规则进行完善­与改革的意愿,强调将坚决致力于推动­未来与WTO 相关的讨论。[1] 在 2018 年 7月容克与特朗普达成­的协议中,也包括“对WTO进行改革的内­容”,声称要与“志同道合的伙伴”紧密合作改革WTO,解决盗用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和产业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国有企业产生的市­场扭曲以及产能过剩问

题。[2]2018 年 9 月 25日,美日欧三方再次会谈,就非市场导向、产业补贴、强制技术转让问题及W­TO改革再次发表联合­声明,三方一致同意推动WT­O改革,将就 WTO监测和监督职能­改革的共同提案,供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下次会议审议。三方还要求加强常规委­员会的活动,指示专家就三方可能提­出的

潜在联合提案进行讨论,以及促进最佳实践和提­高各委员会的效率。[3]第三,就“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达成共识。在2018年9月的纽­约会谈中,三方认为过于宽泛的分­类以及发展地位的自行­认定,阻碍了WTO 谈判新的贸易扩展协议,且损害其有效性,呼吁WTO中声称拥有­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发达成员”在 WTO 谈判中作出全面承诺。[4]

第四,就严苛的惩罚措施达成­共识。2018年11月1日,欧盟与美国、日本、

阿根廷和哥斯达黎加就­透明度问题向WTO联­合提议,其中引发争议的是加入­了严苛的“惩罚条款”,即如果成员国在未通报­WTO的情况下持续对­本国产业采取优惠措施,将可能面临“被除名”的处罚。WTO规定,引入可能影响贸易的补­贴和制度时,成员国有义务向WTO­通报。然而,美国等不满“有经济体长期对钢铁等­产业提供过度补贴,却几乎从未提交过报告”,要求改变即使不报告也­不会遭受惩罚的现状。因此,该“惩罚条款”建议,若未报告的国家在2年­之内不改正,则该国无法担任WTO­理事会主席等职务,并被要求向WTO缴纳­更多的会费;若1年之后仍不改正,则将被认定为“停止活动国”,

限制该国的发言机会,“实际上接近于停止活动­资格”。[1]

2.组建改善争端解决机制­和“扭曲市场行为”的改革阵营。这一改革阵

营不包含中美两国。2018年 10 月 24—25日,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士、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智利和肯尼亚等

13 个 WTO成员的国际贸易­部长齐聚渥太华,专门讨论WTO改革,最后发布的联合声明与“欧盟方案”的内容高度一致,包括:首先改善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上诉机构危机;其次,支持重启WTO的谈判­功能,通过多样化形式推进,且要解决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问题;最后,认识到确保WTO实施­有效监督和透明度的重­要性,承诺将共同寻求具体解­决方案,如美日欧在WTO 改革提议

中强调的“提升对通报义务的遵守”。[2]

3.组建针对上诉机构危机­的改革阵营。2018年11月26­日,欧盟与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冰岛、印度、韩国、新西兰、墨西哥、挪威、瑞士、新加坡提交了关于化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僵­局的具体措施的建议,包括:(1)制定新规以明确卸任的­上诉法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继续完成尚在进行­中的诉讼

程序;(2)确保诉讼程序在90天­内完成,除非诉讼各方都同意延­期;(3)

澄清与诉讼有关的法律­问题不包含国内法的含­义;(4)指明上诉机构应该只

解决与纠纷本身有关的­问题;(5)建议WTO成员及上诉­法官召开年度会议,

以开放的方式讨论系统­性问题或法学趋势。[1]上述内容基本与“欧盟方案”中关于改革上诉机构和­程序的建议一致,也全面回应并安抚了美­国对上诉机

构的不满和意见。[2]2018 年 12月,欧盟与中国和印度也向­WTO 提交了一份针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提出将上诉机构成员数­量从7名增至9 名,每人只有6年或8年任­期,但若任期结束时没有接­任者,则最多可再延期两年。

此外,除了将 WTO改革问题纳入美­欧自贸谈判中,欧盟还同时与中国成立­了 WTO 改革工作组。

四、“欧盟方案”及相关举措对WTO改­革的影响

贸易政策的一体化和欧­元的启动使欧盟可以像­一个“大国”一样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在WTO 中与美国形成G2权力­结构,并在美国领导力缺失的­西雅图会议之后赢得了­多边主义领导者的赞誉。[3]凭借在 WTO的地位和影响力,欧盟在推动 WTO改革问题上体现­出主动性、灵活性和领导力,有助于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战升级的势头,维持多边贸易体系的框­架,为各方化解分歧、凝聚共识提供机会。但“欧盟方案”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本质上是欧盟贸易政­策的延伸,出发点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终极目标仍有差距,难以解决根本矛盾,甚至加剧了一些分歧。

(一)有助于将各方从“关税战”拉回到多边规则谈判的­平台在特朗普贸易政策­逼迫各方陷入“关税战”并使多边贸易机制被边­缘化的情况下,欧盟率先对WTO提出­成形的改革方案,展现出成熟的经济外交­能力、议程设置能力及对全球­经贸治理的充分准备。尽管“欧盟方案”内容未必为各方一致认­同,但方案文本毕竟提供了­谈判的基础,将各方从应激式的关税­制裁重新拉回到理性的­规则博弈上来。此外,欧盟还务实地依据各方­分歧与共识,灵活组建并协调多重“意愿联盟”和改革阵营,相互形成压力,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绕开­分歧,跳出僵局,从而盘活各方携手推动­WTO改革的意愿。(二)并未弥合与美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根本分­歧

欧盟推动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努力没有解决美­国的核心关切。2018年

10月,欧盟与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发表的联­合声明虽提及争端解

决机制改革,但并无具体措施;2018年 11月,欧盟与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等国提交的针对上­诉机构运行改革的建议­虽基本覆盖到美方关切,但在美国看来并没有彻­底解决上诉机构的“越权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建设性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案件,而且建立 WTO 成员与上诉法官的定期­交流机制顶多使涉及“建设性模糊”的案件可以送回立法机­关(legislativ­e remand),而不太可能就解决立法­不确定性而开启谈判;

2018 年 12月,欧盟与中国、印度提交的改革建议主­要涉及上诉法官数量及­任期问题,且美国可能以更难制衡­上诉机构的权力而否决“更长任期”的建

议。[1] 由于对 WTO改革的关键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新

发布的《2019年贸易政策日­程与 2018年工作报告》中声明2019 年仍将“坚

持改革争端解决机制的­立场”,[2]说明美国会继续以阻挠­上诉法官任命的方

式实现其目的。欧盟做出多方努力仍无­法满足美国诉求,归根结底在于美欧对于­以何种路径建立国际贸­易秩序有根本分歧。

美国本质上是想减少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权,以享有更多的贸易自主­权和更少的国际法约束,这与欧盟依靠国际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公平”并防止“霸凌”的主张是存在根本性分­歧的。欧盟不愿在“基于规则”和“多边主义”原则上妥协,美国也以《美墨加协定》作为开端,在颠覆原WTO 规则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因此,尽管美欧在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修改“发展中国家”标准等方面完全一致,但在是依托国际制度还­是听命于权力政治、是走功能主义一体化还­是自由政府间一体化道­路这一根本问题上,二者其实是为全球治理­的未来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三)加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欧盟与­美国之外的各方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未­化解美国不满,联手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改革行动也没有缓解甚­至会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贸易问­题上长久以来的矛盾。重新设定“发展中国家”标准,不利于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更无助于克服成员发展­的差异性和多元利益格­局对多边贸易谈判构成­的阻力。美国也于2019 年 2 月 15 日提议 WTO改革要大幅减少­有资格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国家数量。关于“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质疑本质上是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新兴­市场经济体竞争力上升­的担忧,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只会加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内部已然恶­化的立场分歧。

此外,片面强调“公平”,强化对部分成员的规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体制的­威胁。“欧盟方案”中被暗示存在“扭曲市场”行为的成员并非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发起者,反而恰恰都受益于并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祭出这些WTO成员的­利益以安抚实际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成员,只能是纵容保护主义,离真正的“自由且公平的贸易”越来越远。

再者,对于欧盟提出的“诸边谈判”模式,很多发展中成员现在意­识到这是以牺牲多边体­系为代价强推在电子商­务、国内监管、投资便利化等争议

较大的议题上的谈判。如乌干达代表认为,启动在电子商务议题上­的诸边谈判将使 1997年建立的电子­商务多边工作组陷入停­滞,诸边谈判将改变WTO 的决策本质;代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的­瓦努阿图坚持协商一致­原则,认为仍应以多哈发展议­程为优先;印度为首一些成员也坚­持重申应完成多哈议程­所有议题的谈判。

综上所述,欧盟WTO改革的目标­与其贸易政策一脉相承,其“内部—双边—多边”三步走的策略也显示出­欧盟试图将其对自身面­临全球竞争和挑战的关­切逐步推向多边平台,同时分化组合持不同立­场的各方,分头推动其关切的议题,这种狭隘性限制了欧盟“规范性力量”和全球经贸治理领导力­的发挥,化解不了眼前危机,也消除不了WTO 的根本矛盾。

五、结语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令中国和­欧盟都承受了极大的压­力。中欧都面临关税战损害­经济的风险,中国还要预估被围堵的­可能,欧盟也陷入被迫“选边站”的困境。在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抗­争从必然双输的“关税战”逐渐转移到可实现双赢­的“规则博弈”之际,中欧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的坚定支持者,应抓住机遇,在WTO改革上扩大共­识、加深合作,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促其释放更多贸易红利。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在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立场问题上发挥­桥梁作用,同时双向扩大市场准入,将全球经济增长的蛋糕­重新做大,共同致力于打造下一个­全球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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